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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感光学会证书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第三条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悬挂于学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