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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格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误导性宣传的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误导性宣传语境下,直接利害关系应被理解为具有竞争关系并产生相应损害。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要素,竞争关系在误导性宣传案件中应被解读为广义竞争关系,而非间接竞争关系。在具体认定竞争关系时应结合生产经营范围、消费群体、服务对象、商业模式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最终利益竞争等多个因素。证明原告适格的“损害”不同于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显著损害”,仍需证明其现实存在且源于原告所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