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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工厂企业,拥有自主进出口权,不同于一般的贸易公司可以直接从上游工厂开出的产品增值税发票中算出可以得到的退税,我们一般是用:FOB价格×汇率×退税率(13%)来计算。
可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是,每次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出口项下发票上的FOB价缴纳4%(也就是17%~13%)。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17%的税,但是这个4%是我们当地国税局要求按照这个税率来缴纳的。
现在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我们按照4%来纳税,那到底还是不是先征后退,换句话说,我们还能不能拿到退税呢?
事实证明,我们可以拿到,而且确实是按照当月的FOB总额乘以13%拿到的退税。但奇怪的是,并不是每个月都可以。就2005年来说,我们只在1月和3月两个月拿到了退税,而另外几个月被税务局告知没有退税。
现在我困惑的就是,为什么每个月都有业务,而有的时候就有退税,有的时候就没有退税?
一般而言,国税的规则是让企业按月报税,然后按季或者定期退还。你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出口就直接用FOB算税金和退税,而且你似乎已经理解实际缴税就是4%,只是不明白现在按4%缴税到底算不算先征后退? 答案:是 。
因为部分地区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项目按照抵扣后的比例缴税(即缴4%),不重复逐一业务的报税和退税,当期退税额不满的未退项目按本月项目为零计算,下季度再退的时候,以全额退税率计算当期出口金额的退税款。这就相当于,你缴4%,当累计缴税的数额到达前一笔出口金额的17%的时候,就叫做当期退税额已满,这时候你下一票报税就会按照13%来退给你,所以你碰到的这个情况的确就是“先征后退”。
按你的说法,交完4000美元,会有两票退税,难道是退回10000×13%×2=2600,还是只是程序上的退税,表明前两票已经退过了,以区别后8票,其实后8票不是也退了吗?
你的理解不错,缴4%,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应退税款。但想想看,是不是每次真的退了呢? 这个账目怎么体现的? 答案是:仍然以17%核算,只是按4%缴税。
按照公式的算法,工贸企业以及工厂外贸应缴税金应该算成: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在这个公式中,每次的核算都有一个”13%的应退税款“,所以在缴税时每次都是减去了退税、抵扣和免征项目的。这时候就出现了个问题——我缴了4%,那这到底算免征了13%还是算税差4%呢?要是算免征的话,那等于是不存在“先征后退”了啊?很显然这个答案是:按税差逐笔纳税。
通常而言,免征的项目是消费税而不是增值税,所以我们跟国税局的实际对账还是按照缴17%退13%进行的,只是上缴的基数变成了税差,所以问题就在于入账基数变了,但对账照就是征17%退13%。 以至于出现只有本月的缴税额达到了一次性缴税17%的相对金额,才会在入账时体现17%退13%。你的案例就是個很好的解释,国税告诉你,二月份没有退税,但一月、三月有。而且一月、三月的退税正好就是当月的应退税项目,而不是任何前期未退税项目。按照每笔4%税差缴税,事实上不该出现未退税,否则就真变成了缴4%退13%了。
我的解释来自于2005年初的一个关于工贸一般纳税人的缴税新规则。实际上,不是每个地区都这样算的,目前只有试点城市这么运行,但今后会推广到全国,这么做可以良好地控制虚报退税额的问题。试想,要是虚报的话,基数就是税差,所以不一定能在当期就能退得回来钱;就算虚报了,国家也不会马上亏,唯一的作用就是让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变得好看一点,但要是每月出口收入的净利润庞大,那这么做也是无济于事了……
补充问题
有个中间人带了一个哈萨克斯坦外商(个人、非公司)到某机电公司(无经营权)买了10辆大货车的车头,每辆20万元。中间人没向机电公司要佣金,但说他要办理出口退税。
请问:
1.必须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吗?如果是的话,由中间人还是机电公司委托?
2.如果外商是直接用美元或人民币现金付款的,怎么样核销呢?
3.办出口退税所需的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等由谁出?机电公司还是生产厂家?
1.不一定要由外贸公司出,既然是代理出口,可以活做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比如找报关行买核销单出口,这样他们只收手续费,就可以保证你拿回全额退税。至于是谁委托,可以由你们自行商量,如果他有合作较熟悉的进出口商的话,可以让他委托,这样会很省事,但你只能赚取货值利润。
可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是,每次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出口项下发票上的FOB价缴纳4%(也就是17%~13%)。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17%的税,但是这个4%是我们当地国税局要求按照这个税率来缴纳的。
现在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我们按照4%来纳税,那到底还是不是先征后退,换句话说,我们还能不能拿到退税呢?
事实证明,我们可以拿到,而且确实是按照当月的FOB总额乘以13%拿到的退税。但奇怪的是,并不是每个月都可以。就2005年来说,我们只在1月和3月两个月拿到了退税,而另外几个月被税务局告知没有退税。
现在我困惑的就是,为什么每个月都有业务,而有的时候就有退税,有的时候就没有退税?
一般而言,国税的规则是让企业按月报税,然后按季或者定期退还。你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出口就直接用FOB算税金和退税,而且你似乎已经理解实际缴税就是4%,只是不明白现在按4%缴税到底算不算先征后退? 答案:是 。
因为部分地区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项目按照抵扣后的比例缴税(即缴4%),不重复逐一业务的报税和退税,当期退税额不满的未退项目按本月项目为零计算,下季度再退的时候,以全额退税率计算当期出口金额的退税款。这就相当于,你缴4%,当累计缴税的数额到达前一笔出口金额的17%的时候,就叫做当期退税额已满,这时候你下一票报税就会按照13%来退给你,所以你碰到的这个情况的确就是“先征后退”。
按你的说法,交完4000美元,会有两票退税,难道是退回10000×13%×2=2600,还是只是程序上的退税,表明前两票已经退过了,以区别后8票,其实后8票不是也退了吗?
你的理解不错,缴4%,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应退税款。但想想看,是不是每次真的退了呢? 这个账目怎么体现的? 答案是:仍然以17%核算,只是按4%缴税。
按照公式的算法,工贸企业以及工厂外贸应缴税金应该算成: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在这个公式中,每次的核算都有一个”13%的应退税款“,所以在缴税时每次都是减去了退税、抵扣和免征项目的。这时候就出现了个问题——我缴了4%,那这到底算免征了13%还是算税差4%呢?要是算免征的话,那等于是不存在“先征后退”了啊?很显然这个答案是:按税差逐笔纳税。
通常而言,免征的项目是消费税而不是增值税,所以我们跟国税局的实际对账还是按照缴17%退13%进行的,只是上缴的基数变成了税差,所以问题就在于入账基数变了,但对账照就是征17%退13%。 以至于出现只有本月的缴税额达到了一次性缴税17%的相对金额,才会在入账时体现17%退13%。你的案例就是個很好的解释,国税告诉你,二月份没有退税,但一月、三月有。而且一月、三月的退税正好就是当月的应退税项目,而不是任何前期未退税项目。按照每笔4%税差缴税,事实上不该出现未退税,否则就真变成了缴4%退13%了。
我的解释来自于2005年初的一个关于工贸一般纳税人的缴税新规则。实际上,不是每个地区都这样算的,目前只有试点城市这么运行,但今后会推广到全国,这么做可以良好地控制虚报退税额的问题。试想,要是虚报的话,基数就是税差,所以不一定能在当期就能退得回来钱;就算虚报了,国家也不会马上亏,唯一的作用就是让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变得好看一点,但要是每月出口收入的净利润庞大,那这么做也是无济于事了……
补充问题
有个中间人带了一个哈萨克斯坦外商(个人、非公司)到某机电公司(无经营权)买了10辆大货车的车头,每辆20万元。中间人没向机电公司要佣金,但说他要办理出口退税。
请问:
1.必须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吗?如果是的话,由中间人还是机电公司委托?
2.如果外商是直接用美元或人民币现金付款的,怎么样核销呢?
3.办出口退税所需的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等由谁出?机电公司还是生产厂家?
1.不一定要由外贸公司出,既然是代理出口,可以活做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比如找报关行买核销单出口,这样他们只收手续费,就可以保证你拿回全额退税。至于是谁委托,可以由你们自行商量,如果他有合作较熟悉的进出口商的话,可以让他委托,这样会很省事,但你只能赚取货值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