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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仍然是危运超载,如:2004年3月20日京沪高速公路二硫化碳车辆泄露爆炸事故,2005年3月29日京沪高速淮安段发生的液氯泄露事故等等,那么——
车辆“大吨小标”成就了超载。汽车生产企业为了多创效益,多增利润,迎合客户,生产了大量“大吨小标”车辆。如制造商设计生产的车辆原本可载重40吨却小标到4吨,车主也非常喜欢这种车。因为目前政府各项运输收费是以车辆的核载吨位来计算的,核载质量低、收费也低,既能多拉货,又能少缴规费,何乐而不为呢?但是这种做法却给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带来了难度,不但造成了大量规费流失,还成就了超载运输。
油费上涨是危运超载的助推剂。燃油是车辆运行的血液,我国的燃料油大部分依靠国外进口,随着国际石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内油价也水涨船高,给危运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危运企业为了生存,只能硬着头皮撞“高压线”、碰运气。据某些企业领导人反映,现在危运企业都是在夹缝中生存,不超载根本无法生存,更别说赚钱,超载车不可能每次都被抓到,没有抓到就赚了,最后算下来,还是赚多罚少。
无危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充斥运输市场,争相压低运价。某些企业由于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较少,企业运输成本较低,普通货运市场无利可图,为了吃到危险货运“大肥肉”,争相压低运价,挤占危运市场。而托运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多创效益,哪家运价低就给哪家运输,这样一来具备资质的企业自然就吃亏了。由于各项设施投入较高,无法压低运价,他们只能硬着头皮超载。此种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给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造成了“无言的伤害”。
车辆外挂而又在本省承运危险货物,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一样,征收的规费也不一样,一些企业利用各地征收规费的差异,哪里规费低就挂靠在哪里。这样各项安全投入较少,规费交的也少,但运输仍然在本省,运输成本较低,所以他们就争相压低运价。而本省其他车辆由于安全投入多,运输成本高,无法压低运价,为了生存,只能超载运输,赚取微薄收益。
相关法规不尽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在我国,道路运输和公路交通是由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即使在公路上,也存在路政和运政两个部门和两类管理内容,而车辆的生产法规又完全由另外的部门制定。对于公路运输,多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出台过许多层次不同的法规,但由于时期、环境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或亟待完善。在公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及车辆生产等三类各自独立的法规体系中,还存在一些行驶行为、运输行为和生产行为的盲区。同时,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不协调,一些运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没意识到超限超载除了对公路桥梁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以外,还会给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运输过程的安全、车辆及人员的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公路超限超载行为的关注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力度,给超载钻了“空子”。
车辆“大吨小标”成就了超载。汽车生产企业为了多创效益,多增利润,迎合客户,生产了大量“大吨小标”车辆。如制造商设计生产的车辆原本可载重40吨却小标到4吨,车主也非常喜欢这种车。因为目前政府各项运输收费是以车辆的核载吨位来计算的,核载质量低、收费也低,既能多拉货,又能少缴规费,何乐而不为呢?但是这种做法却给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带来了难度,不但造成了大量规费流失,还成就了超载运输。
油费上涨是危运超载的助推剂。燃油是车辆运行的血液,我国的燃料油大部分依靠国外进口,随着国际石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内油价也水涨船高,给危运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危运企业为了生存,只能硬着头皮撞“高压线”、碰运气。据某些企业领导人反映,现在危运企业都是在夹缝中生存,不超载根本无法生存,更别说赚钱,超载车不可能每次都被抓到,没有抓到就赚了,最后算下来,还是赚多罚少。
无危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充斥运输市场,争相压低运价。某些企业由于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较少,企业运输成本较低,普通货运市场无利可图,为了吃到危险货运“大肥肉”,争相压低运价,挤占危运市场。而托运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多创效益,哪家运价低就给哪家运输,这样一来具备资质的企业自然就吃亏了。由于各项设施投入较高,无法压低运价,他们只能硬着头皮超载。此种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给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造成了“无言的伤害”。
车辆外挂而又在本省承运危险货物,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一样,征收的规费也不一样,一些企业利用各地征收规费的差异,哪里规费低就挂靠在哪里。这样各项安全投入较少,规费交的也少,但运输仍然在本省,运输成本较低,所以他们就争相压低运价。而本省其他车辆由于安全投入多,运输成本高,无法压低运价,为了生存,只能超载运输,赚取微薄收益。
相关法规不尽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在我国,道路运输和公路交通是由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即使在公路上,也存在路政和运政两个部门和两类管理内容,而车辆的生产法规又完全由另外的部门制定。对于公路运输,多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出台过许多层次不同的法规,但由于时期、环境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或亟待完善。在公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及车辆生产等三类各自独立的法规体系中,还存在一些行驶行为、运输行为和生产行为的盲区。同时,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不协调,一些运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没意识到超限超载除了对公路桥梁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以外,还会给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运输过程的安全、车辆及人员的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公路超限超载行为的关注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力度,给超载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