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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都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于2014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性的将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由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改为十万元,以调节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与自然人走私行为定罪上的不平衡,本文主要就以司法解释出现的背景为蓝本研究该条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并对相应量刑上的修整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