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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3日上午,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接到投诉举报,某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名下浙A•×××××车未续保承运人责任险,执法人员在该市城西开发区路段查获该车。
经调查,该车系危险品运输车辆,2006年9月,承运人责任险到期后一直未予以续保;2006年12月11日,该处在监督检查时已责令该公司续保,但该公司仍未予以续保。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该处认定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听证要求,该处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由该案件的查处人员张某主持,听证过程中,经过四个程序:(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4)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即宣告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该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仍未缴纳承运人责任险,该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一、案件焦点
听证会程序是否合法。
二、学理知识
1.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有: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来说,主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班车线路经营许可证明等。
(3)数额较大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2.听证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3.听证程序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4)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5)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三、本案分析
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但听证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
1.未实施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张某作为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2.在听证过程中,程序不完整,主要包括三项:未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未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未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本案启示
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不仅包括现场调查和作出处罚的程序,还包括听证的程序。
程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组成要素之一。听证的程序违法,剥夺相对人的申请听证权利、知情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可能使收集的证据失去作为定案依据的效率,也可能导致整个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充分重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从程序上规范听证,具体事项有: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2.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3.听证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的要求,一般当事人会以《听证报告》的形式提出。计算日期时,如果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三、初步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要求听证的请求后,应当初步审查,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效、条件等,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准备阶段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听证的准备工作,包括:
1.确定听证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2.确定时间、地点等。
听证会一般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听证的形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一般都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在3日前,将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听证时间、地点,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附文:法律适用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也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