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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月,冬霾渐浓的日子里,一张临时工作证将我带进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深入采访。
这是一座在大众看来充满神秘色彩的大理石建筑办公楼。平时普通市民只能从这座建筑的外观和森严的岗哨感受到她的庄严。更多附近的路人匆忙赶路,无视她的存在。
相比之下,隔壁的人民法院门前总是人头攒动,人们在那里寻求法律的庇护,却不知道在不远处另一座外观相似的建筑中,有一群以正义为信仰的检察官正默默辛勤工作,用他们的人生维护着国家的法律与秩序。
进入检察院深入生活的第一站是公诉部门,这个部门占据着五楼的大多数办公室。流转到此的案件都是重案,也就是局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有可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生死予夺,一线之间,要做到不枉不纵,责任何其重大。
医者仁心
李检察官是部门领导,上海首届“十佳检察官”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进入检察院工作,可谓办案无数。想象中,他一定面貌严峻,不怒自威。见到本人之后颇为意外,他满脸和蔼,儒雅帅气,未语先笑,就如同上海的邻家大叔,周身都是亲和力。
听过李检察官的经历才知道,原来他曾经是一名擅长针灸的中医,而且还治愈过很多疑难杂症。他的少年时代颇具传奇色彩。从中学开始,他就热爱医学,立志成为一名医生。然而,下乡去农场中断了他的“医生梦”,不久他得到入伍的机会,在青岛开始了海军生涯。为了在医学上继续深造,他在艰苦的环境里悬梁刺股,复习文化课,在部队高考中获得了前三名的优异成绩。但是发榜之后,他迟迟没有等到第一志愿医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只拿到一张军官学校的入学通知。
之后,学医未成的他决定转业回到上海。转业的选择不多,没有医生的选项,他带着对司法工作朦胧的想象,决定来检察院工作,就这样与从医的道路失之交臂。也正因此,检察行业有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
当年李检察官刚进检察院,就被派到公诉处工作。
李检察官告诉笔者,此生无缘从医,固然是他最大的遗憾,然而来到检察官这个岗位,他渐渐发现,从事检察行业所需要的技巧能力与中医的医理医术相通,无论是分析案件的证据与口供,还是提审嫌疑人和讯问证人等,都需要中医诊病的细致与洞察力。检察官的工作也同样需要一颗医者之心。
当年他初参加工作,检察院系统办案还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有些案子由于证据不足一退再退,几年都悬而未决。领导很快就发现,交到李检察官手里的案子总能圆满结案。那些久拖不决的案子到他手里也终有定论。面对赞扬与肯定,他也开始意识到,这并非天赋,而是他在此前学医过程中积累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方式起了作用。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他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写出了专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在专著中,他提出了“三证合一”的刑事证明方法,与中医通过“望闻问切”多管齐下来印证诊断的思路颇有神似之处。
所谓“三证”就是科学法证、链集印证、合理心证。
李检察官曾经接到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的丈夫出差,当晚就来到被害人家中实施强奸并杀人灭口。现场被伪装成抢劫杀人的现场。公安很快破案,并将他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起初交代了罪行,不久之后又谎称公安人员诱供逼供,否认自己的供述,百般推卸责任。
李检察官查看卷宗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供述时曾经提到过,他犯案之后,为了掩盖罪行,打算制造陌生人入户抢劫的假象。慌乱之中,他想要弄乱衣柜,用力过猛曾经将衣柜的木档拉断了。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的现场记录中并未提及。
于是他亲赴犯罪现场查看。来到那套住宅时,被害人的丈夫正在修理衣柜,拿着榔头和钉子,准备将衣柜的横隔板重新钉上。这就是链证,印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他自称的诱供。
对于心证,李检察官并不赞同欧美法系的“自由”心证,他讲求的是合理心证。每个人都难免有偏见,案件又难免会加入个人的“自由”判断,但是如果心证有链证作为基础,有法证加以规制,加上能够公开接受检验的科学思维方式,那么心证就能为刑事证明所用。
例如只有一个人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其间被害人被杀。如果掌握了这个人进入房间和离开房间的时间轨迹,再辅助以其他证据,并不需要亲眼看见他杀人,就可以判断他是凶手。李检察官告诉我,这就是合理心证,来自于生活经验和逻辑常识等科学判断,并不需要涉及个人感情和好恶。
科学法证则要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如此“三证合一”,方能保证不枉不纵。李检察官的这套理论缜密、理性,充满了东方唯物辩证的智慧。
李检察官跟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起凶杀案,某女子被弃尸在垃圾箱边上。警方一开始将嫌疑人锁定在居住于垃圾箱附近的一名流浪汉身上。在讯问过程中,流浪汉起初不承认杀人,直到有一名讯问人使用“技巧”,说起在流浪汉窝棚的床上发现了一根被害人的长发。流浪汉听后,立刻认下了一切罪行。
但事后发现,这名流浪人并非凶手,凶手另有其人。当问及这名流浪汉为什么要自认杀人,流浪汉说,他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当他听说自己的床上发现被害人的头发,他认为是自己罪恶太深,是主在惩罚他,就认下了罪行。
由此可见,即便是一个人口口声声自称犯罪,也未必就是事实。要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用如同中医“望闻问切”的方法来全面诊断一个案件,用多方面的证据来相互印证,才能保证交给法庭的是一份公允可靠的起诉书和定罪建议。
在漫长的办案经历中,李检察官曾经将不少无罪的人从罪案的谜团中解救出来,让一些原本定罪判重刑的人重返人间。他曾经通过对大量目击者的调查,对一起杀人案的细节进行复原,发现拟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出于防卫,从而使这名年轻人从死刑边缘得以从轻处理。同时,他也让更多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真正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当时的询问笔录都是手写的,抱起来极厚一叠,其中密密麻麻的字迹工整隽秀,还有在卷宗中加入的许多标注和笔记,看起来有如一份极其详尽的病历。
在他的心目中,罪恶就犹如这个社会的疾病。他用全副身心来处理这些罪案,如医者为社会诊断病情,治疗疾患,使国家变得更加健康与美好。
青春作证
林检察官外形秀美,长发飘逸。除了法律专业书籍外,她的办公桌和书架上还摆着画框、香水瓶和各种零食。第一回去看守所提审,就是她带我去的。这是一起杀人案,五名男子打架斗殴中,其中一名当场死亡。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区看守所。
提审要拖一个黑色拉杆箱,里面是打印机、电源和打印纸。另外还有一台手提电脑,现场做笔录用的,笔录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当场给嫌疑人签字捺印。所以每当大家在走廊里看见有两人以上拖着拉杆箱,大包小包地去坐电梯,就知道是去提审。
提审一般都是开着检察院公车去的,因为看守所选址普遍偏远,这就决定了大家都需要掌握驾驶的基本技能。林检察官平时上下班并不开车,看她坐在驾驶座上手法颇为娴熟,显然是长期在工作岗位上练出来的。
看守所铁门重重,进门必须出示证件、换卡,有武警荷枪实弹,通道狭窄,地形复杂。外面是高墙包围,到处有铁丝网。所谓越狱的故事,我觉得至少在我所见的看守所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登记处到讯问室,通常要经过一段漫长的下沉式走廊,先下台阶走进地下室,再上台阶走回地面上。经过那一段的黑暗阴冷,再加上拉杆箱的重量,心情自然会更加沉重。这种建筑方式并非营造气氛,而是为了节省建筑面积,这才把走廊建在地下室。
看守所内部颇为宽敞,环形结构,所有楼层的监房区域和讯问区域的大门都在圆周线上,对着圆心的方向。电梯在一侧,楼梯则在中庭,曲折向上。
每一名嫌疑人提审完毕,林检察官就和我带他回监房,换下一名嫌疑人过来。讯问室在三楼,监房在一楼。她特地关照我,一定要走楼梯,不要乘坐电梯。有一回她来这里提审,电梯坏了,把她和一名书记官关在电梯里。在狭小黑暗的空间里,他们俩相互揶揄说,幸好此刻是他们两个人在一起,而不是一个嫌疑人和一名检察官。
我按照林检察官的指导,让嫌疑人尽量走在我前方。想到他们都是一桩杀人案的嫌疑人,与他们一起走过曲折的楼梯,一道道铁门,心里的感觉颇为古怪。不过他们对我都相当和善,我刷门卡开铁门,有几次都是他们抢先帮我拉开门。还有一次,我带着嫌疑人在环形的楼梯和走廊间转晕了,一时找不到门,迎面而来的另一名嫌疑人热心地为我们指路,结果他还被身后的公安人员训斥了。
林检察官讯问嫌疑人的风格相当干练,尽管她轻声细语,并不妨碍那些孔武高大的嫌疑人对她服服帖帖。一边讯问,一边她就在电脑上把笔录修改整理完毕,打印出来给嫌疑人核对,速战速决,效率颇高。
公检法单位并不如想象中是男人的世界,公诉部门的女检察官比例高于男性。曾有戏言,说公诉处快要变成“母诉处”了。作为女性,在成为一名合格检察官的道路上究竟要经历什么,在从事检察工作的时候又要承受什么,真正的甘苦,也许只有她们自己最清楚吧。
坐看云起
叶检察官谈话风趣,烟不离手,据说他喜欢在夜深人静时独自研究案情,常在办公室通宵达旦。前一阵他积劳成疾,急需去医院动手术。但是他一直拖着,为了拖到手里的案子全部处理完毕,这才抽空去办了住院手续。
他曾经告诉我,无论是提审,还是庭审,讯问都是有技巧的。怎样在平和的态度中给对方压力,怎样让对方放弃抵触,又怎样使对方在不经意之间自相矛盾,露出马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真心有悔改之意的被告人,检察官要循法而予宽大。然而对于主观恶意很强的被告人,检察官要遇强则强,让对方原形毕露。
据说他在庭审过程中很有激情,在与辩方律师的交锋中有精彩表现,可惜我还没有机会看到。他跟我说起过一桩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与上海某女子在网上结识,就搬来上海住进该女子家中,依靠该女子的收入生活。恋爱一段时间后,他开始把自己当做男主人,对女子非打即骂,导致分手。他搬离女子的住处,到深圳打工,发展不如人意之后又返回上海,潜入该女子家中。当时该女子已经有了新男友,嫌疑人就躲在柜子里,静待两个人回家,然后冲出来先刺伤男子,随后掐住女子的脖子,在一时不能掐死的状况下,他干脆抱起女子直接从六楼扔下,导致该女子创伤性休克死亡,手段极其残忍。
被关进看守所之后,犯罪嫌疑人有了越来越多的新口供,都是关于那名女子的过错。一开始说她移情别恋。接着又说她故意激怒他,他一怒之下错手杀人。
叶检察官分析道,他认为这名嫌疑人是在粉饰他的杀人动机。当时他已经刺伤了一个人,那名女子怎么敢故意激怒他?况且,如果激怒他是真的,他一定印象深刻,在到案后的第一时间就会着力辩解。为什么他当时只字不提,却直至几周之后才在看守所里“回忆”起来?
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残忍地杀害了那名女子,现在还要毁坏她的名声,像这种恶意昭彰的嫌疑人,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他打算在不久之后的庭审中,揭穿这名嫌疑人的谎言,还原真相,死人虽然已不能说话,但也不能让活人乱泼脏水。
无独有偶。公诉处近日另一桩杀人案开庭完毕,也是一名男性被告人杀死了一名女性。两人是情人关系,被告人先是掐住女子的脖子,没能扼死的情况下,又用水果刀划开她的脖子。
生命坐标
张检察官沉稳谦和,面容年轻,目光明亮,头发却过早花白。他办过许多著名的大案,例如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等,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
有一次,我有幸去旁听了开庭,是张检察官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丈夫用一根擀面杖活活杖杀了他的妻子。案发那天,他怀疑妻子有外遇,对她拳脚相加,还拿出家中的擀面杖连续暴打了她很久,逼她写下一份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 几个小时后,他下楼让门卫打电话叫110,说是妻子由于低血糖的老毛病猝死于家中。警察与医生赶来之后,他还是坚持这种说法,企图蒙混过关。医生几乎就要用自然死亡的结论运走尸体。幸而在这个时候,有人发现了尸体小腿上露出的淤痕,再加以检查,这才将被告人当场控制起来。
从他殴打妻子到妻子猝死之间的这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成了案件有争议的部分。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夫妻打架过后很久,他才发现妻子有点不舒服,面色苍白,冷汗淋漓。他就出门为妻子买红糖,回家之后发现妻子已经不行了,这才下楼让门卫打电话报警。但是他拿不出妻子低血糖的病历本。况且发现妻子不舒服,为什么不直接送医院就诊,或者叫救护车,而在几个小时后才让门卫拨打110,而不是120?——这是被告人很难自圆其说的疑点。
尸检结论显示,被害人是吸入性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致死。也就是被殴打后她的呕吐物堵塞了呼吸道,加上击打造成人体组织受伤导致的休克。
法庭举证环节之后,就是法庭辩论。
张检察官指出,当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死者已矣,不能只凭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被害人死亡当天,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告人的谎言历历在目。他事先还用妻子尸体的指甲挠伤自己,制造互殴的假证。还有尸检报告的确凿死因,加上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时间与空间,这一切都坐实了他的罪行。
接着他提出了三点公诉意见。第一,这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过失致死,必须没有杀人和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用擀面杖殴打被害人,应当是明知会造成伤害对方的后果,并且不属于轻信可以使对方避免受伤的适用范围,所以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被害人家属要求将被告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公诉人对被害人的心情表示充分的理解与尊重,同时认为被告人是否当时故意放任被害人的死亡,这个事实还是有争议的,希望法庭对如何定罪做出公允的判决。
第三,对被告人不能认定有自首和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他为被害人的尸体穿上衣服,谎称是低血糖发病猝死,考虑得相当充分,企图蒙混过关,还用尸体的指甲挠伤自己,这与他自称的主动投案完全是两回事。
基于这些观点,张检察官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对被害人反复殴打,手段恶劣,不属于自首,建议从严判决。
休庭之后,我请教张检察官,为什么帮助被害人一方打开了“故意杀人罪”的门,却不直接在公诉意见中把被告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呢?张检察官告诉我,如果要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毕竟没有直接证据。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公权力,必须用证据说话,保持不偏不倚。
但是代表个人的诉讼代理人就完全可以主张“故意杀人罪”,说被告人是将被害人打死之后才住手的,一间封闭的公寓,两个人,也没有证明被告人不是这么做的证据。所以张检察官把这个辩论的机会特意留给了被害者聘请的诉讼代理人。
同样,维护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也可以主张“过失致人死亡”,这样罪名就轻了许多。然而这扇“门”,张检察官在辩护词之始就为他们关上了。
张检察官还在法庭上举出了一项间接证据。被害人的姐姐曾经在询问笔录中说过,以前就看见过被害人手臂上的伤痕,家庭暴力并非一日之寒。甚至被害人怀孕待产时,她的丈夫还骑在她的肚子上殴打她。这样一名弱女子,险些无声无息地在丈夫的谎言中死去。国家公诉人就是为这些受害者说话,为维护公平正义说话,保证法律面前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顶层设计
司法改革是众多检察工作者关心的话题,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平日里,我在办公室时常听大家谈起这个热门话题。借着写这一篇纪实文学的机会,我有幸采访了二分院的政治部王主任。作为第一批实施检察改革的试点单位,她高屋建瓴地向我讲解了司法改革对每一名检察工作者的影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进一步保障,以及在顶层设计中的远大意义。
王主任告诉我,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确立了四项重点工作。
第一,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第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第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央政法委将包括上海在内的六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二分院也有幸成为了先行试点单位。
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作为单独的一个序列,将来要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这是为了避免将司法人员等同于普通公务员管理,造成社会对司法人员认识的偏差,影响司法公信力。也是为了避免用公务员管理规律要求检察官,产生行政化倾向,使办案功能弱化,出现“官本位”的现象。
具体的措施就是当下热议的“实行检察官员额制”。
在过去的习惯思维中,如果一名公务员工作出色,体现其个人发展与价值的就是担任领导职务,这就使大量优秀的司法人才不能稳定在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或者被领导工作消耗了大量精力。同时,行政化的管理也无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实行员额制,将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今后他们的发展与职业等级的认定有另一套体系,将充分体现他们的职业尊严。
同时,各序列单独薪酬制度,实施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制度,规范对检察人员的考核——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办案一线留住人才,公平公正选任检察官,严格准入关,保障队伍纯洁,建立起职权配置合理、运行顺畅、公正高效的办案机制。
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还要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如果有行政干预,检察官一律要立即汇报,这就杜绝了徇私与腐败,也避免了以往行政化审批模式下责任分散的缺点,加强了司法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与职业担当。
司法改革试点为中国社会描绘了一幅依法治国的画卷。对于热爱本职工作的检察官来说,这是他们职业生涯的美好前景,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这更是保障他们切身利益的实事。二分院政治部为试点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
王主任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是要达到最大限度保障司法权的公正高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真心地拥护中央的改革决定,贯彻好中央精神,对各项改革任务必须要做实做好。”
我曾经在看守所的墙上看到过一句话。“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这句萧楚女的名言仿佛正是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写照。他们的勤勉,他们的奉献,他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他们的赤子之心,细节种种,每时每刻感动着我。他们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燃灯者”。
文中所写到的只是他们之中的一小部分人,还有许多我对面遇见,有过片刻交谈,却还没有机会深交的检察官们,我相信他们身上有着更多的故事,留待我去慢慢发现。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这是一座在大众看来充满神秘色彩的大理石建筑办公楼。平时普通市民只能从这座建筑的外观和森严的岗哨感受到她的庄严。更多附近的路人匆忙赶路,无视她的存在。
相比之下,隔壁的人民法院门前总是人头攒动,人们在那里寻求法律的庇护,却不知道在不远处另一座外观相似的建筑中,有一群以正义为信仰的检察官正默默辛勤工作,用他们的人生维护着国家的法律与秩序。
进入检察院深入生活的第一站是公诉部门,这个部门占据着五楼的大多数办公室。流转到此的案件都是重案,也就是局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有可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生死予夺,一线之间,要做到不枉不纵,责任何其重大。
医者仁心
李检察官是部门领导,上海首届“十佳检察官”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进入检察院工作,可谓办案无数。想象中,他一定面貌严峻,不怒自威。见到本人之后颇为意外,他满脸和蔼,儒雅帅气,未语先笑,就如同上海的邻家大叔,周身都是亲和力。
听过李检察官的经历才知道,原来他曾经是一名擅长针灸的中医,而且还治愈过很多疑难杂症。他的少年时代颇具传奇色彩。从中学开始,他就热爱医学,立志成为一名医生。然而,下乡去农场中断了他的“医生梦”,不久他得到入伍的机会,在青岛开始了海军生涯。为了在医学上继续深造,他在艰苦的环境里悬梁刺股,复习文化课,在部队高考中获得了前三名的优异成绩。但是发榜之后,他迟迟没有等到第一志愿医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只拿到一张军官学校的入学通知。
之后,学医未成的他决定转业回到上海。转业的选择不多,没有医生的选项,他带着对司法工作朦胧的想象,决定来检察院工作,就这样与从医的道路失之交臂。也正因此,检察行业有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
当年李检察官刚进检察院,就被派到公诉处工作。
李检察官告诉笔者,此生无缘从医,固然是他最大的遗憾,然而来到检察官这个岗位,他渐渐发现,从事检察行业所需要的技巧能力与中医的医理医术相通,无论是分析案件的证据与口供,还是提审嫌疑人和讯问证人等,都需要中医诊病的细致与洞察力。检察官的工作也同样需要一颗医者之心。
当年他初参加工作,检察院系统办案还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有些案子由于证据不足一退再退,几年都悬而未决。领导很快就发现,交到李检察官手里的案子总能圆满结案。那些久拖不决的案子到他手里也终有定论。面对赞扬与肯定,他也开始意识到,这并非天赋,而是他在此前学医过程中积累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方式起了作用。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他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写出了专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在专著中,他提出了“三证合一”的刑事证明方法,与中医通过“望闻问切”多管齐下来印证诊断的思路颇有神似之处。
所谓“三证”就是科学法证、链集印证、合理心证。
李检察官曾经接到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的丈夫出差,当晚就来到被害人家中实施强奸并杀人灭口。现场被伪装成抢劫杀人的现场。公安很快破案,并将他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起初交代了罪行,不久之后又谎称公安人员诱供逼供,否认自己的供述,百般推卸责任。
李检察官查看卷宗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供述时曾经提到过,他犯案之后,为了掩盖罪行,打算制造陌生人入户抢劫的假象。慌乱之中,他想要弄乱衣柜,用力过猛曾经将衣柜的木档拉断了。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的现场记录中并未提及。
于是他亲赴犯罪现场查看。来到那套住宅时,被害人的丈夫正在修理衣柜,拿着榔头和钉子,准备将衣柜的横隔板重新钉上。这就是链证,印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他自称的诱供。
对于心证,李检察官并不赞同欧美法系的“自由”心证,他讲求的是合理心证。每个人都难免有偏见,案件又难免会加入个人的“自由”判断,但是如果心证有链证作为基础,有法证加以规制,加上能够公开接受检验的科学思维方式,那么心证就能为刑事证明所用。
例如只有一个人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其间被害人被杀。如果掌握了这个人进入房间和离开房间的时间轨迹,再辅助以其他证据,并不需要亲眼看见他杀人,就可以判断他是凶手。李检察官告诉我,这就是合理心证,来自于生活经验和逻辑常识等科学判断,并不需要涉及个人感情和好恶。
科学法证则要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如此“三证合一”,方能保证不枉不纵。李检察官的这套理论缜密、理性,充满了东方唯物辩证的智慧。
李检察官跟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起凶杀案,某女子被弃尸在垃圾箱边上。警方一开始将嫌疑人锁定在居住于垃圾箱附近的一名流浪汉身上。在讯问过程中,流浪汉起初不承认杀人,直到有一名讯问人使用“技巧”,说起在流浪汉窝棚的床上发现了一根被害人的长发。流浪汉听后,立刻认下了一切罪行。
但事后发现,这名流浪人并非凶手,凶手另有其人。当问及这名流浪汉为什么要自认杀人,流浪汉说,他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当他听说自己的床上发现被害人的头发,他认为是自己罪恶太深,是主在惩罚他,就认下了罪行。
由此可见,即便是一个人口口声声自称犯罪,也未必就是事实。要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用如同中医“望闻问切”的方法来全面诊断一个案件,用多方面的证据来相互印证,才能保证交给法庭的是一份公允可靠的起诉书和定罪建议。
在漫长的办案经历中,李检察官曾经将不少无罪的人从罪案的谜团中解救出来,让一些原本定罪判重刑的人重返人间。他曾经通过对大量目击者的调查,对一起杀人案的细节进行复原,发现拟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出于防卫,从而使这名年轻人从死刑边缘得以从轻处理。同时,他也让更多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真正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当时的询问笔录都是手写的,抱起来极厚一叠,其中密密麻麻的字迹工整隽秀,还有在卷宗中加入的许多标注和笔记,看起来有如一份极其详尽的病历。
在他的心目中,罪恶就犹如这个社会的疾病。他用全副身心来处理这些罪案,如医者为社会诊断病情,治疗疾患,使国家变得更加健康与美好。
青春作证
林检察官外形秀美,长发飘逸。除了法律专业书籍外,她的办公桌和书架上还摆着画框、香水瓶和各种零食。第一回去看守所提审,就是她带我去的。这是一起杀人案,五名男子打架斗殴中,其中一名当场死亡。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区看守所。
提审要拖一个黑色拉杆箱,里面是打印机、电源和打印纸。另外还有一台手提电脑,现场做笔录用的,笔录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当场给嫌疑人签字捺印。所以每当大家在走廊里看见有两人以上拖着拉杆箱,大包小包地去坐电梯,就知道是去提审。
提审一般都是开着检察院公车去的,因为看守所选址普遍偏远,这就决定了大家都需要掌握驾驶的基本技能。林检察官平时上下班并不开车,看她坐在驾驶座上手法颇为娴熟,显然是长期在工作岗位上练出来的。
看守所铁门重重,进门必须出示证件、换卡,有武警荷枪实弹,通道狭窄,地形复杂。外面是高墙包围,到处有铁丝网。所谓越狱的故事,我觉得至少在我所见的看守所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登记处到讯问室,通常要经过一段漫长的下沉式走廊,先下台阶走进地下室,再上台阶走回地面上。经过那一段的黑暗阴冷,再加上拉杆箱的重量,心情自然会更加沉重。这种建筑方式并非营造气氛,而是为了节省建筑面积,这才把走廊建在地下室。
看守所内部颇为宽敞,环形结构,所有楼层的监房区域和讯问区域的大门都在圆周线上,对着圆心的方向。电梯在一侧,楼梯则在中庭,曲折向上。
每一名嫌疑人提审完毕,林检察官就和我带他回监房,换下一名嫌疑人过来。讯问室在三楼,监房在一楼。她特地关照我,一定要走楼梯,不要乘坐电梯。有一回她来这里提审,电梯坏了,把她和一名书记官关在电梯里。在狭小黑暗的空间里,他们俩相互揶揄说,幸好此刻是他们两个人在一起,而不是一个嫌疑人和一名检察官。
我按照林检察官的指导,让嫌疑人尽量走在我前方。想到他们都是一桩杀人案的嫌疑人,与他们一起走过曲折的楼梯,一道道铁门,心里的感觉颇为古怪。不过他们对我都相当和善,我刷门卡开铁门,有几次都是他们抢先帮我拉开门。还有一次,我带着嫌疑人在环形的楼梯和走廊间转晕了,一时找不到门,迎面而来的另一名嫌疑人热心地为我们指路,结果他还被身后的公安人员训斥了。
林检察官讯问嫌疑人的风格相当干练,尽管她轻声细语,并不妨碍那些孔武高大的嫌疑人对她服服帖帖。一边讯问,一边她就在电脑上把笔录修改整理完毕,打印出来给嫌疑人核对,速战速决,效率颇高。
公检法单位并不如想象中是男人的世界,公诉部门的女检察官比例高于男性。曾有戏言,说公诉处快要变成“母诉处”了。作为女性,在成为一名合格检察官的道路上究竟要经历什么,在从事检察工作的时候又要承受什么,真正的甘苦,也许只有她们自己最清楚吧。
坐看云起
叶检察官谈话风趣,烟不离手,据说他喜欢在夜深人静时独自研究案情,常在办公室通宵达旦。前一阵他积劳成疾,急需去医院动手术。但是他一直拖着,为了拖到手里的案子全部处理完毕,这才抽空去办了住院手续。
他曾经告诉我,无论是提审,还是庭审,讯问都是有技巧的。怎样在平和的态度中给对方压力,怎样让对方放弃抵触,又怎样使对方在不经意之间自相矛盾,露出马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真心有悔改之意的被告人,检察官要循法而予宽大。然而对于主观恶意很强的被告人,检察官要遇强则强,让对方原形毕露。
据说他在庭审过程中很有激情,在与辩方律师的交锋中有精彩表现,可惜我还没有机会看到。他跟我说起过一桩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与上海某女子在网上结识,就搬来上海住进该女子家中,依靠该女子的收入生活。恋爱一段时间后,他开始把自己当做男主人,对女子非打即骂,导致分手。他搬离女子的住处,到深圳打工,发展不如人意之后又返回上海,潜入该女子家中。当时该女子已经有了新男友,嫌疑人就躲在柜子里,静待两个人回家,然后冲出来先刺伤男子,随后掐住女子的脖子,在一时不能掐死的状况下,他干脆抱起女子直接从六楼扔下,导致该女子创伤性休克死亡,手段极其残忍。
被关进看守所之后,犯罪嫌疑人有了越来越多的新口供,都是关于那名女子的过错。一开始说她移情别恋。接着又说她故意激怒他,他一怒之下错手杀人。
叶检察官分析道,他认为这名嫌疑人是在粉饰他的杀人动机。当时他已经刺伤了一个人,那名女子怎么敢故意激怒他?况且,如果激怒他是真的,他一定印象深刻,在到案后的第一时间就会着力辩解。为什么他当时只字不提,却直至几周之后才在看守所里“回忆”起来?
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残忍地杀害了那名女子,现在还要毁坏她的名声,像这种恶意昭彰的嫌疑人,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他打算在不久之后的庭审中,揭穿这名嫌疑人的谎言,还原真相,死人虽然已不能说话,但也不能让活人乱泼脏水。
无独有偶。公诉处近日另一桩杀人案开庭完毕,也是一名男性被告人杀死了一名女性。两人是情人关系,被告人先是掐住女子的脖子,没能扼死的情况下,又用水果刀划开她的脖子。
生命坐标
张检察官沉稳谦和,面容年轻,目光明亮,头发却过早花白。他办过许多著名的大案,例如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等,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
有一次,我有幸去旁听了开庭,是张检察官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丈夫用一根擀面杖活活杖杀了他的妻子。案发那天,他怀疑妻子有外遇,对她拳脚相加,还拿出家中的擀面杖连续暴打了她很久,逼她写下一份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 几个小时后,他下楼让门卫打电话叫110,说是妻子由于低血糖的老毛病猝死于家中。警察与医生赶来之后,他还是坚持这种说法,企图蒙混过关。医生几乎就要用自然死亡的结论运走尸体。幸而在这个时候,有人发现了尸体小腿上露出的淤痕,再加以检查,这才将被告人当场控制起来。
从他殴打妻子到妻子猝死之间的这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成了案件有争议的部分。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夫妻打架过后很久,他才发现妻子有点不舒服,面色苍白,冷汗淋漓。他就出门为妻子买红糖,回家之后发现妻子已经不行了,这才下楼让门卫打电话报警。但是他拿不出妻子低血糖的病历本。况且发现妻子不舒服,为什么不直接送医院就诊,或者叫救护车,而在几个小时后才让门卫拨打110,而不是120?——这是被告人很难自圆其说的疑点。
尸检结论显示,被害人是吸入性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致死。也就是被殴打后她的呕吐物堵塞了呼吸道,加上击打造成人体组织受伤导致的休克。
法庭举证环节之后,就是法庭辩论。
张检察官指出,当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死者已矣,不能只凭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被害人死亡当天,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告人的谎言历历在目。他事先还用妻子尸体的指甲挠伤自己,制造互殴的假证。还有尸检报告的确凿死因,加上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时间与空间,这一切都坐实了他的罪行。
接着他提出了三点公诉意见。第一,这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过失致死,必须没有杀人和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用擀面杖殴打被害人,应当是明知会造成伤害对方的后果,并且不属于轻信可以使对方避免受伤的适用范围,所以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被害人家属要求将被告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公诉人对被害人的心情表示充分的理解与尊重,同时认为被告人是否当时故意放任被害人的死亡,这个事实还是有争议的,希望法庭对如何定罪做出公允的判决。
第三,对被告人不能认定有自首和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他为被害人的尸体穿上衣服,谎称是低血糖发病猝死,考虑得相当充分,企图蒙混过关,还用尸体的指甲挠伤自己,这与他自称的主动投案完全是两回事。
基于这些观点,张检察官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对被害人反复殴打,手段恶劣,不属于自首,建议从严判决。
休庭之后,我请教张检察官,为什么帮助被害人一方打开了“故意杀人罪”的门,却不直接在公诉意见中把被告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呢?张检察官告诉我,如果要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毕竟没有直接证据。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公权力,必须用证据说话,保持不偏不倚。
但是代表个人的诉讼代理人就完全可以主张“故意杀人罪”,说被告人是将被害人打死之后才住手的,一间封闭的公寓,两个人,也没有证明被告人不是这么做的证据。所以张检察官把这个辩论的机会特意留给了被害者聘请的诉讼代理人。
同样,维护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也可以主张“过失致人死亡”,这样罪名就轻了许多。然而这扇“门”,张检察官在辩护词之始就为他们关上了。
张检察官还在法庭上举出了一项间接证据。被害人的姐姐曾经在询问笔录中说过,以前就看见过被害人手臂上的伤痕,家庭暴力并非一日之寒。甚至被害人怀孕待产时,她的丈夫还骑在她的肚子上殴打她。这样一名弱女子,险些无声无息地在丈夫的谎言中死去。国家公诉人就是为这些受害者说话,为维护公平正义说话,保证法律面前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顶层设计
司法改革是众多检察工作者关心的话题,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平日里,我在办公室时常听大家谈起这个热门话题。借着写这一篇纪实文学的机会,我有幸采访了二分院的政治部王主任。作为第一批实施检察改革的试点单位,她高屋建瓴地向我讲解了司法改革对每一名检察工作者的影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进一步保障,以及在顶层设计中的远大意义。
王主任告诉我,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确立了四项重点工作。
第一,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第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第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央政法委将包括上海在内的六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二分院也有幸成为了先行试点单位。
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作为单独的一个序列,将来要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这是为了避免将司法人员等同于普通公务员管理,造成社会对司法人员认识的偏差,影响司法公信力。也是为了避免用公务员管理规律要求检察官,产生行政化倾向,使办案功能弱化,出现“官本位”的现象。
具体的措施就是当下热议的“实行检察官员额制”。
在过去的习惯思维中,如果一名公务员工作出色,体现其个人发展与价值的就是担任领导职务,这就使大量优秀的司法人才不能稳定在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或者被领导工作消耗了大量精力。同时,行政化的管理也无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实行员额制,将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今后他们的发展与职业等级的认定有另一套体系,将充分体现他们的职业尊严。
同时,各序列单独薪酬制度,实施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制度,规范对检察人员的考核——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办案一线留住人才,公平公正选任检察官,严格准入关,保障队伍纯洁,建立起职权配置合理、运行顺畅、公正高效的办案机制。
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还要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如果有行政干预,检察官一律要立即汇报,这就杜绝了徇私与腐败,也避免了以往行政化审批模式下责任分散的缺点,加强了司法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与职业担当。
司法改革试点为中国社会描绘了一幅依法治国的画卷。对于热爱本职工作的检察官来说,这是他们职业生涯的美好前景,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这更是保障他们切身利益的实事。二分院政治部为试点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
王主任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是要达到最大限度保障司法权的公正高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真心地拥护中央的改革决定,贯彻好中央精神,对各项改革任务必须要做实做好。”
我曾经在看守所的墙上看到过一句话。“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这句萧楚女的名言仿佛正是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写照。他们的勤勉,他们的奉献,他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他们的赤子之心,细节种种,每时每刻感动着我。他们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燃灯者”。
文中所写到的只是他们之中的一小部分人,还有许多我对面遇见,有过片刻交谈,却还没有机会深交的检察官们,我相信他们身上有着更多的故事,留待我去慢慢发现。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