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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