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为“先辞职后竞岗”事件看法律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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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华为“先辞职后竞岗”事件,许多批评都指向了华为规避法律、逃避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华为并不存在规避法律的事实,而且也没有规避的必要。而产生法律规避的根源在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善。
  ——编者
  近日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先辞职再竞岗”方案在全国引起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大讨论。一家普通的公司进行的一次看似平常的人事调整,何以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方案出台的时间的特殊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华为要求有关员工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先辞职再竞岗”。二是方案设定的条件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让劳动者享有了成为用人单位“永久员工”的主动权,而华为“先辞职再竞岗”的方案直接针对的就是已在华为工作满八年的员工。三是方案针对的人员的广泛性。据统计,在华为符合“先辞职再竞岗”的员工大约有7000人。方案涉及的人数之多很难不让人们思量这寻常表面背后的不寻常。
  


  事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华为的方案制定者的预期,不仅各大媒体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而且律师、学者也纷纷发表言论,甚至连全国总工会都组织了专门的人员远赴深圳进行调查,的确,在如此特殊的时期,适用如此特殊的条件,针对如此之多的员工进行人事调整,想要人们不将华为的举动与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社会责任联系起来都实在困难。
  
  华为在规避法律?
  
  目前,华为几乎成为了众矢之的,规避法律的骂名让华为百口莫辩。然而,华为是否真的如此“不仁不义”、“罪大恶极”?我们可以先观其下列三个问题再做结论:
  其一,华为是否真的在规避法律?所谓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指故意避开法律的义务性、禁止性或制裁性规定,以逃避法律责任或减轻法律责任的行为。人们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华为的方案是为了避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面对这样的批评,我们应该深纠,既然要规避法律,那么必然要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而华为制定乃至实施“先辞职后竞岗”方案的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法律尚不存在,那华为的规避又从何谈起?我们最多可以说华为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企图,但是规避法律的事实却是不成立的。那么华为现行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规避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嫌疑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华为的做法完全是合法的。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显示,华为近7000名员工的辞职形式上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质上是由用人单位主动要求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设定的有效要件有三个:一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来衡量,华为的做法并不违法。这一点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反映可以略知一二,否则上述机构何至于沉默到如今。
  其二,华为是否有必要规避法律?普遍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敢冒风险规避法律自然是因为有利可图。那么华为的“先辞职后竞岗”方案中可以获得什么收益呢?仅从赔偿的数额来看,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比较起来,华为开出的“N+1”赔偿方案是高于前者的规定的。换句话来说,华为实际上做的是赔本的买卖,精明的如华为不会连这笔简单的账都不会算。或许有人会提出,此次方案调整后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华为正是以支付高额的赔偿为诱饵逃避与老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固然《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在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劳动合同法》鼓励所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越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越好。
  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在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华为可以借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空隙逃脱与这批员工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华为又该怎么办呢?难道华为与所有的员工都只订立短期合同,或者说都只订立一次合同?难道华为仅仅就为了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甘愿让自己沦为对手的人才培养基地?难道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华为不知道不愿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的理由会冷了员工的心?难道拥有强大律师团队的华为会不知道这种做法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作为我国IT界民营企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华为是断不能这么傻的。
  既然华为完全没有规避法律的必要,那么华为为什么要在这么一个敏感的时期做这样一件敏感的事呢?原因就在于实施“先辞职后竞岗”的方案于华为本身是有益的。至少,华为可以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打破老员工对新员工的歧视。在华为,工龄本身代表着员工的资历,一些老员工正是凭借这一点歧视新员工,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则意味着所有的员工都将重新编号,甚至连华为的总裁在内也不再是令人生畏的001。这对于促进员工之间的团结协作必是有所裨益的。二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尽管我们呼吁要建立尊重老员工的企业文化,但是并不代表所有老员工都是称职的好员工,而新老员工都必须面对竞争机制的考验,这也是企业保持活力的源泉所在。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最后真正失去工作的也只有100余人,这完全属于正常的优胜劣汰范围。
  其三,华为是否可以规避法律?人们对华为的批评中实际上暗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即法律是不能被规避的。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规避法律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一些高超的规避法律的行为还让大家津津乐道,甚至传为美谈。例如,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实践中便出现了一个股东出资99999元,另一个股东出资1元设立公司的情形。这样一来倒是完全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上却是变相允许了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所幸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旗帜鲜明地承认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使得上述规避行为没有存在的必要。尽管大多数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不可以被正当规避的。现实中,只要规避法律是有利可图的,那么就一定会有人铤而走险;只要规避法律存在不被发现,或者即使能被发现但是成本高昂,那么法律规避的行为就仍将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规避可能是无法避免的。面对这样的情形,不仅是指责对方在规避法律,规避法律的根源在哪里?为什么一些企业敢于规避法律?因为规避法律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法的制定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不完善时,我们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规避它。但是这些法律规避行为不断暴露出现行制定法的不足。但是华为和任何中国的企业都是应该承认现行法律的权威性的。
  
  华为在逃避企业社会责任?
  
  批评华为的另一种舆论是在逃避企业社会责任。对此,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呢?自从20世纪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以来,关于这一理论的讨论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近年来这一理论逐步进入到我国的企业理论中,得到企业和社会广泛关注。不可否认,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否则我们的生活将会不堪设想。我国早在1993年的《公司法》第5条中就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如今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公司绝不在少数,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公司司空见惯,以至于发展到农民工的工资竟然需要国家总理亲自出面,公司才肯给付,更加罪恶昭彰的是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的山西黑砖窑居然是官窑勾结。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再次反思企业为什么对法律的规定等闲视之?但是我们的思考似乎又滑向了另外一个误区,因为我们几乎把每件事都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挂起钩来,以至于达到无所不包的状况。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可谓不多,不仅承担了员工的吃穿住行,而且也负担了员工的生老病死,但是最终许多企业纷纷破产,员工先后下岗。在历经了这样的历史阶段之后,我们似乎应该冷静一些,理性一些,因为我们一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否应该有底线?
  一些企业可以在绚烂的舞台上举出捐助灾区100万的横幅,而在舞台下却打着决不兑现的如意算盘。一些企业可以一边在捐建希望小学,一边却在拖欠着农民工的工资。企业本身是有一个基本的定位的,即道德义务永远是位列于利益最大化目标之后的,追逐利润始终是企业的首要目标,其次才能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永远也不会反过来。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企业早就给自己划定了行为的底线,只是我们一直在一相情愿地希望企业能够“良心发现”。就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早在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就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从实践来看,符合条件能够订立这类合同的劳动者少之又少。固然这一方面是因为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这类员工,另一方面也并不是每个员工都愿意订立这类合同,这种情形出现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法律的规定是否有问题。实际上正是《劳动法》的规定让劳动者失去了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话语权才使得企业能够“作威作福”。《劳动合同法》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到劳动者的手中,这正好从侧面反映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问题的所在。因此,我们所要做的不仅是呼吁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大胆承认底线的存在,并且利用法律来掌握划线的权利。
  
  面对规避,《劳动合同法》何去何从?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都将企业与劳动者看成是同生共死的关系,殊不知这种和谐关系的达成是需要漫长的过程的,在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种认识几乎可以让劳动者沦为了待宰的羔羊。因为我国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而工会的力量又实在薄弱。双方的实力相差悬殊早已不言自明。我们同样也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来约束裁判的行为。
  实际上,大多数舆论指向华为,而很少指向真正的罪魁祸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对于行为的评价感性多于理性,道德多于法律规则。我们不能仅仅很感性地指责华为规避法律或者不承担社会责任,而更关键之处在于探求他们为什么敢于这么做能够顺利地这么做?到底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或者资格?
  从表面看来,华为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是自愿并且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等待着竞争上岗的。事实真的如此么?这其中的自愿的因素有多少,主动因素又有多少?可能很多人都在怀疑。面对华为贴出的一纸通知,真正有能力说不的有几个,哪怕只是与之“对话”又能有几个?然而,面对这样一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景象,我为什么还要“睁着眼睛说瞎话”呢?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华为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最多可以指责的是华为居心不良,可能存在逃避社会责任的企图。面对一个对于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是否应该有底线,底线又应该是什么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弄清楚的现实社会,我们去指责华为逃避社会责任的意义又有多大呢?不标准问题的症结所在,下一个华为,甚至华为们出现的情形也再所难免。
  果不其然,沃尔玛也很快推出了裁员计划。很多批评华为的人认为都是华为起了很坏的带头作用,许多企业可能纷纷效仿。我觉得这种批评是无中生有。就比如有人买了一筐螃蟹,结果螃蟹都逃走了。一看之下才明白,原来是筐有个洞。这些人的批评就如同不去找寻筐为什么会有一个洞的原因,而去指责那些螃蟹太可恶,太聪明。因此,我们应该做的绝不能只停留在呼吁,停留在指责,更迫切的任务是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当然必须承认,我们一方面期待法律不断地完善以便解决问题,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是无法改变的现实,这对永恒的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值得我们继续思考。
  我们的法治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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