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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1年聚焦三农问题。与往年聚焦当年要推进的三农具体议题不同,今年的一号文件首次对以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作出全面的安排。
《意见》规定的时间范围是“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而不是像往年一号文件那样只对未来一年的农村工作提出总体要求。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从顶层设计着眼,以改革为抓手,全面部署农业现代化中长期建设的战略意图。
不仅如此,文件指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这意味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部署是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大局一盘棋的思路下开展的。
只有厘清“新四化”的内在逻辑,特别是深刻把握城镇化与农村改革的内在联系,从城乡二元发展的对立统一视角着眼,才能找到从根本上处理好三农及城镇化等问题的思路。
首先,有效的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将降低无序的人口城镇化或城镇贫民窟化的风险。巴西等国的经验教训表明,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的城乡不均衡发展,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20世纪70年代,大批农民抛弃土地来到里约热内卢,无处容身就兴建了大批贫民窟。现在约22%的里约热内卢人居住在贫民窟,毒贩和黑帮取代政府和警察成为贫民窟的实际治理者。
为了避免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应当在城乡一体化上多下功夫。城乡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城乡同质化,而是在保留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将生活便利度与生活质量提升到城镇水准。
《意见》提出的“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谓正中鹄的,在此基础上再提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便利,就不会给城镇容量造成过大的压力。届时,人们面临的选择只是田园与城镇两种栖息方式,而不是质量相差悬殊的两种生活水准。
其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为土地城镇化提供更大空间。《意见》明确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实际上,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城市群,存量建设用地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技术上讲,包括确权登记、流转交易平台、基础地价体系等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体系的构建固然要花费心思,但从本质来看,如何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保证这些土地入市的利益能为地方政府、农村民众、开发商及市民等相关利益主体所分享,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配套细则成败的关键。
第三,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提高城镇化整体质量。城镇化是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统一,前者过度超前于后者将造成“鬼城”现象,后者过度超前于前者又会带来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下降或农民被迫“上楼”等问题。《意见》指出,要“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能够借助商业、金融业工业化的力量与管道,将农村和农业领域的空间与生产要素,平稳释放和转化为与城镇相容的元素,并能够使这些空间与要素均衡有序地融入城镇。
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如果囿于三农本身,就难以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方案。而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四化联动的整体思路,扩大了政策实施与推进的战略自由度,这让我们对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充满期待。
《意见》规定的时间范围是“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而不是像往年一号文件那样只对未来一年的农村工作提出总体要求。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从顶层设计着眼,以改革为抓手,全面部署农业现代化中长期建设的战略意图。
不仅如此,文件指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这意味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部署是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大局一盘棋的思路下开展的。
只有厘清“新四化”的内在逻辑,特别是深刻把握城镇化与农村改革的内在联系,从城乡二元发展的对立统一视角着眼,才能找到从根本上处理好三农及城镇化等问题的思路。
首先,有效的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将降低无序的人口城镇化或城镇贫民窟化的风险。巴西等国的经验教训表明,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的城乡不均衡发展,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20世纪70年代,大批农民抛弃土地来到里约热内卢,无处容身就兴建了大批贫民窟。现在约22%的里约热内卢人居住在贫民窟,毒贩和黑帮取代政府和警察成为贫民窟的实际治理者。
为了避免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应当在城乡一体化上多下功夫。城乡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城乡同质化,而是在保留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将生活便利度与生活质量提升到城镇水准。
《意见》提出的“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谓正中鹄的,在此基础上再提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便利,就不会给城镇容量造成过大的压力。届时,人们面临的选择只是田园与城镇两种栖息方式,而不是质量相差悬殊的两种生活水准。
其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为土地城镇化提供更大空间。《意见》明确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实际上,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城市群,存量建设用地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技术上讲,包括确权登记、流转交易平台、基础地价体系等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体系的构建固然要花费心思,但从本质来看,如何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保证这些土地入市的利益能为地方政府、农村民众、开发商及市民等相关利益主体所分享,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配套细则成败的关键。
第三,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提高城镇化整体质量。城镇化是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统一,前者过度超前于后者将造成“鬼城”现象,后者过度超前于前者又会带来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下降或农民被迫“上楼”等问题。《意见》指出,要“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能够借助商业、金融业工业化的力量与管道,将农村和农业领域的空间与生产要素,平稳释放和转化为与城镇相容的元素,并能够使这些空间与要素均衡有序地融入城镇。
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如果囿于三农本身,就难以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方案。而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四化联动的整体思路,扩大了政策实施与推进的战略自由度,这让我们对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