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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在我国立法上采用自始无效的体例,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和当然无效的行为,毋需确认程序的确认,也不受确认时限的限制。尽管新《合同法》更改了原《民法通则》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类型,但就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需确认这一点来说,却是共同的。该文认为,法律默认无效民事行为既存在又无效的自然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将产生许多的不便与弊端,主张我国立法能够采纳自始无效与宣告无效折衷的方式,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以使这种无效民事行为的自然状态尽快结束,回复权利的原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