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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分工范围和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其结果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成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委托人不得不向代理人授权,并使之成为一种管理制度,这就是企业的委托代理制。“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内部治理的基础理论。委托代理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的一种分工形式,是对经济权力的重新配置。能否处理好这一关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而且委托代理制还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所以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将从一个新的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制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委托代理制自身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学者们各抒己见,但不管如何定义,其实质都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又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问题,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能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
但是并不是任何企业都适合采用委托代理制,这就要比较代理成本和代理收益,测度其实施后的具体成效。这个关系可用下面的式子加以解释:
代理成效系数(a)=代理收益(Q)/代理成本(C),其中,
代理收益=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
代理成本=信息收集成本+奖励成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
当a>1时,表明委托代理制有效,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合理;
当a≤1时,表明委托代理制无效,委托代理关系存在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委托代理制在当今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是必然的,但它自身又不是万能的,存在不少问题。只有代理成效系数大于1时才是适合采用该制度的,所以企业委托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增加代理收益,减少代理成本。而要减少代理成本,就必然会增加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这就使得代理人既有动机又有条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难以保证代理人忠实地为委托人服务,而且可能增加代理成本、减少代理收益,可见委托代理制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性。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这种背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人的有限理性,委托人不可能了解代理人的所有情况,不可能时时监督其工作,所以代理人极有可能偷懒、工作不努力、决策不负责、盲目冒险投机经营、行为短期化,为了个人收入最大化,不惜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力,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且代理人还可能会做出事前机会主义行为(逆向选择)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以对委托人进行信息隐瞒和行为掩藏。这些都使得委托人不得不增加信息收集成本和监督成本,这就增加了作为分母的代理成本。
第二,代理人有可能利用沉淀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敲企业的竹杠。代理人在产品定价、销售、原材料和机器设备采购、选择供应商和销售商、投资和融资等方面损害企业利益,自己收取回扣;出卖公司经济技术情报,收取贿赂。总之,管理腐败的现象难以避免,甚至涉及企业的存亡。
第三,代理人作为内部人,很可能进行在职消费,挥霍公款,过度职位消费,从而增加代理成本。
第四,代理人一般具有财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他们可能采取私立账户、转移资产、造假账、违反规定报销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贪污企业资产。
第五,代理人和委托人往往有不同的风险偏好。代理人可能为了提高其社会地位片面追求企业规模扩张,造成过度投资;而委托人在进行投资时则往往三思而后行。
由于代理人以上的种种背离行为,就必然决定了委托代理制存在着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企业生产、收益和成本方面的信息,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发生前后分别可能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致使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缺乏效率,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不存在。
第二,责任不对等。在决策失误时,代理人的损失至多是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委托人则可能失去所有交给代理人经营的巨额财产。这种责任的不对等性,更使得代理人作风险性决策,进行过度投资,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的长远利益。
第三,激励不相容。委托人和代理人追求的目标往往不一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股东的目标是企业财富最大化,经营者则可能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增加闲暇时间,甚至有可能为了私利而背叛股东利益。
第四,契约不完全。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委托代理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因素的影响,使得契约的制定和执行往往都是不完全的。
总之,一旦企业选择了委托代理制后,委托代理制存在的这四个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会制约委托代理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导致委托代理风险的产生。
二、完善委托代理制的新途径分析
完善委托代理制的途径有很多,这里我将从制度约束、行政约束、法律约束、经济约束四个方面着手,提出完善委托代理制的新途径。
(一)在制度约束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其一,建立与完善对代理人的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契约与审计制度,要求委托人最好能在事先与代理人签订的契约中建立某种约束机制,比如经济惩罚或职位惩罚等;完善内部制度约束,要求对代理人的工作职位进行分析,使其权责对等,从而纠正过大权力和所承担责任过小之间的扭曲。
其二,建立与完善对代理人的外部约束机制,即市场机制: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作用来共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这就要求规范各市场的运作,减少代理人的投机行为,并对代理人进行严格正规的挑选,从而达到约束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外部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并推动外部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机制的形成。
其三,在企业内部积极倡导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东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而且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托人的集体力量,使得他们能较强地与代理人抗衡,使其不能肆无忌惮地从事短期行为,从而很好地约束代理人行为。
(二)在行政约束方面,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信誉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
1.要健全和完善一个有效的披露机制,积极发挥中介的作用,增强信息从代理人到委托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而要在这方面对代理人形成约束是有条件的,一是刺激一致性条件,即代理人提供真实信息的行为不仅能增进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也能增加代理人的收益,也就是说合作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比不合作要大;二是个人理性约束条件,即代理人是理性的,接受机制比不接受机制在经济上更合适。这也就是说,要使代理人多提供真实信息,就要首先使他们明白这样做会达到双赢的效果,否则将使他的利益受损。
2.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诚信意识,建立完善的信誉机制。如果一旦代理人背信弃义,发生道德风险,那么在其个人资料中就会有所显示,而且他的个人资料在全行业中如果是完全透明的话,那么代理人的诚信意识将会大大增强,因为他们不敢冒着失业的危险只求眼前利益。
3.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股东会之间的权力制衡,这将有效约束代理人的行为。
(三)在经济约束方面,健全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开展有效的收购活动
1.健全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如果委托人不给予货币和其他刺激,代理人一般不会如实告知信息,除非确信该信息不会对其构成伤害。所以,一要对经营者进行个人收入激励,即要给予其部分剩余索取权,还要完善经理薪金制度,除了工资、奖金外,也要赋予其一定的股票期权,而且股票期权已被80%以上的公司所采用;二要进行职位消费激励,要规定一定的职位就有一定的消费标准与之相对应,从而激发经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要进行精神激励,即要突显经营者的社会地位,使其个人受到足够的尊重,与委托人关系良好,并可得到自我实现。总之,就是要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实现激励兼容。激励兼容是一种信息激励机制,它通过协调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使被激励方主动公布自己的真实信息,由不诚实到诚实,达到组织中各成员目标的一致。激励兼容信息机制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不对称信息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扭曲,但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次优”状态。
2.随着企业势力的壮大,要进行收购活动时,最好进行合并收购而非控股式收购。因为股权结构往往与规模呈反方向,而合并收购则意味着扩大了规模,而股权集中度降低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代理人的力量,遏制了委托代理问题。
(四)在法律约束方面,严格立法,认真执法。因为严格的法律必将加大代理人的违约成本,从而有助于减少公司治理参与各方的道德风险,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
以上四个方面是互相交叉、互相辅佐的,在实施的过程中,没必要严格划分界限,但要融会贯通,积极发挥其综合作用,从而完善委托代理制,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