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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属于合法垄断的范畴,但一旦被滥用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在私权和公权之间,法律选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我国加入WTO后,既要接受和应用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调控的条款,又要面临本国和外国大型企业可能因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文试从民法和经济法两个学科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调控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面临的现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