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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仅把村委会的部分行为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易形成诉讼上的盲区。村民自治权对村民来说是一种内部的公共权力,村委会可以被看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故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行为也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笔者认为。只有将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村民的行政诉权.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农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对村民行政诉权保护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