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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多元社会中共识匮乏所导致的西方竞争性民主政制稳定困境,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秉持公共理性的认知基础,强调多元差异合理存在的前提预设,坚持和而不同的民主宗旨,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构建理路。罗尔斯倡导重叠共识理念作为协商民主政制的建构基石,哈贝马斯则主张交往共识理念作为协商民主生活的沟通准则。他们试图从国家与社会的二维视角将分歧与冲突纳入到民主体制内,通过互动协商达成携手并进的基本共识,从而构建了走出西方民主困境的可能出路。羅尔斯和哈贝马斯以共识为核心的协商民主构建理路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两者的理想化难题,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境。尽管如此,其对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多元社会;重叠共识;交往共识;协商民主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1.008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1-0046-07
虽然民主已成大势所趋,但随着全球化现象与移民潮的涌现,多元社会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与日俱增,政治共识随之渐趋弱化乃至匮乏,这构成了西方竞争性民主政制稳定的主要困境。究其缘由,共识作为人们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下所共同具有的价值信念与规范意识,它也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原则性协定,构成了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前提,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1]。当然,政治共识作为与政治体系相关的价值信念与规范意识,它是民主稳定的基础,“因为在民主政体中,共识产生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并藉此使这种自由意志本身成为政治进程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的唯一根源”[2]。然而,西方民主作为一种竞争性民主,将市场竞争的原则引入到民主政制中来,通过对抗性的零和博弈使得少数强势群体的利益至上,多数群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致使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对民主政治体制的共识渐趋衰弱,政治冷漠之风在欧美盛行。在此背景下,以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思想家日益强调政治共识的必要性,尽管他们各自的理解不同,但“他们都认定从共识出发能够证成政治正当性,并达到某种交互主体间的某种客观性和确定性”[3]。换言之,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对多元社会中的政治共识的重要性认知殊途同归,他们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分别从民主政制的建构与民主社会的沟通两个方面提出了西方民主困境的可能出路——协商民主。
一、重叠共识:民主政制的建构原则
在诸神之战的多元价值之争中,如何保持西式竞争性民主政制的稳定成为罗尔斯后期思索的主要问题,应对方案蕴含在他将公平正义由一种完备性哲学概念转变为政治学说的过程中。罗尔斯强调多元价值的共存、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真实性和永久性,在此前提下,唯有政治的公平正义才能独立于各种完备性价值理念,保持其中立性,从而被各方所接受和认可,成为一种重叠共识。总之,重叠共识作为多元价值理念或完备性学说间的重叠部分,它强调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原则性共识,是一种侧重于协商民主政制建构的指导性共识理念。
然而,在阐释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之前,有必要厘清公平正义在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区别。罗尔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了“政治”一词,一种是将中立的正义概念视为政治的,即公民的公共信念;另一种是作为划分对象领域的特殊视角,用来区分公众关心的事务,“政治哲学仅限于论证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基本结构”[4];还有一种是将政治价值领域视作先验的东西。由是观之,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展现了罗尔斯正义思想从早期到晚期的转变,即从一种完备性的哲学理念到一种非完备的政治理念。当然,这种转变最重要的是将公平正义的载体由个人变为了公民,“在从公平正义的完备性学说到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一转换中,作为拥有道德人格及其充分的道德行为主体之能力的个人理念则被转换为公民的理念”[5]29。然而,在一种完备性的哲学学说中,个人被视为一种道德行为主体,他能够享有道德权利并履行道德义务,受到诸种美德动机的支配。反之,在政治理念中,个人是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存在,他在现代的民主社会中享有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与其他政治公民处于一种政治关系之中,这种政治关系是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内部公民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使公民们作为集体性实体共同享有行使终极政治权力的权利。
正是在这种思维转变的背景下,罗尔斯面对多元社会中多样化观念的“诸神之争”时,将民主政制的稳定诉诸于重叠共识,为多元理性所认可的立宪民主制的实践提供了一种政治正义观。具体而言,在罗尔斯眼中,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在于回答自由平等的公民因其所持有的各种完备性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时,怎样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稳定。当然,罗尔斯的回答可分为两个阶段,因为何种正义在选定之前,稳定性问题尚未产生。前一阶段即罗尔斯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6]60-61。事实上,这种处于词典式序列中的正义二原则在规范的意义上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合作准则,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的社会基本结构观念而被制定出来。于是公民如何接受公平的正义理念的问题便应运而生,即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第二阶段的难题,“如果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之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论特征是既定的,该社会如何建立并保持统一和稳定”[5]123。为克服这一困难,罗尔斯引出了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意欲通过将政治正义观念与之相辅相成以期实现被各种完备性学说所共同认可,被各种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宗教学说等多元理性背景中的公民所广泛接受,由此实现民主社会的一致性与稳定性。
那么,何为重叠共识呢?事实上,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在《正义论》中讨论非暴力反抗的作用时已被罗尔斯有所阐述。虽然多元社会中的公民因其所坚信的完备性学说不同,比如多元的宗教信仰、道德理念等使人们具有多样的正义观,但这些正义观事实上却导致了类似的政治判断,即不同的前提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因为诸种正义观之间存在着重叠部分,比如非暴力反抗作为一种合理的政治抵抗形式为各方所认可。当然,多元正义观的重叠并非尽善尽美,它需要一个互惠条件,即“双方必须相信:不管他们的正义观是多么的不同,他们的观点支持着对目前形势的相同判断;甚至当他们各自的地位互相交换时他们也仍然这样做”[6]388。由此观之,重叠共识仅仅是不同观念间的交叉部分,它要求具有不同观念的双方乃至多方之间对彼此的行动予以信任,只要这一行动对各方有益。 其实,罗尔斯将公平的正义转向政治领域之后,他强调重叠共识包含两个要点,一个是强调寻求理性学说间的共识,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下的理性多元论是人类理性力量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民主社会的永久性条件,多样的完备性学说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事实。另一个则是强调公平的正义观念的独立性。在民主社会中,它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哲学学说、宗教学说和道德学说,同时又作为一种本质性的构成部分能够适合于各种理性学说,并获得这些学说的支持。具体来说,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它认可以宽容原则和基本自由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观念;其次,这种政治观念建立在康德式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上;第三,它不仅包括政治正义观所限定的政治价值,还包括诸多非政治价值。当然,这是一种多元论观念,由重叠共识所确认的政治正义观也是如此,只要持有各种完备性(统合性)学说的理性公民予以认可,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未危及到基本制度的实质正义,良序社会便会得以可能。当然,日常的共识理念与重叠共识理念不同。虽然日常的政治共识理念是重叠的理念,但它是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被政治家用各种技巧予以准确表达出来,它强调一致的达成,“通过透视各种现存利益和要求,政治家力图找到一种全体的或能够赢得绝大多数支持的融和或政策”[5]359。理性的重叠共识与之不同,它意味着政治正义的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被制定出来的,它不受现存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可以获得阶段性的证明,它试图将非政治且不合乎理性的学说排斥出去,为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存在扫除障碍,这样可使持有不同完备性学说的公民们对其予以认可。当然,它自身也有能力塑造这些学说,并使它们趋向于它。简言之,人们对重叠共识这一政治观念的接受,并非源于观念妥协或利益权衡,而是以公民各自所持有完备学说的支持理由为基础的,民主社会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正是建立在对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基础上的。总之,理性多元论背景下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和论证方式,“它更正了《正义论》中的观点,《正义论》中的观点没有能够容纳多元论的情况,而它自己的原则必然导致多元论”[7]。
既然如此,多元社会中如何实现或保持重叠共识的稳定呢?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谈起。一方面,在政制建构上,需要两个阶段的方案,前一阶段是宪法共识的达成,它意味着宪法符合政治正义的自由原则,这些原则并非社会和个人的政治观点的理念根据,而仅仅是作为原则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被应用于政治制度当中,“这些原则保证了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建立了调和各政治对手并决定社会政策问题的民主程序”[5]152。后一阶段则是宪法共识在时间的潜移默化中转化为重叠共识,这种趋向的动力具体可从重叠共识的深度、广度、具体程度三个方面谈起。首先在深度上,宪法共识的达成会促使各政治集团在公共论坛中通过阐释和正当化他们的利益偏好而寻求多数人的支持,以超越他们自身的狭隘视野。其次在广度上,作为一种纯政治的和程序性的宪法共识作用过于狭隘,只包括人们对有争议的根本性政治问题的有限部分,无法解决理性多元论社会背景下针对宪法根本与基本正义问题的冲突,于是各种力量均试图对宪法作某些方面的修正,使其包含更加深刻的根本内容。最后在具体程度上,有关界定宪法共识的自由主义观念的范围大小问题,如果自由主义观念建立在民主文化的根本理念之上时,那么自由观念间的区别就越小,稳定的基本结构中支撑各种自由观念的基本利益相容性就越大,界定宪法的自由观念的范围就越小。另一方面,在公民层面上,人们对重叠共识的认可与落实要归功于公共理性这一根本性的政治理念。公共理性是平等公民们所具有的公共的理性,因为它根源于公民的理智能力与道德能力;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善,这也是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要求;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也是公共的,这是由政治正义观念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公共理性能够为多元社会中所有的根本性政治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回答,因为公民对公共理性的认可是从他们所认可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内部出发得出的,并且这种答案在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留的余地中形成一种重叠共识,而在余地范围内的每种学说都能接受公共理性的结论。总之,在涉及宪法的基本问题或政治正义问题这些根本性政治问题时,公民通过公共理性达成一种重叠共识以共同遵守政治正义观指导下的民主制度安排。由此,重叠共识构成了协商民主政制的建构原则。
二、交往共识:民主社会的沟通准则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一样,他也意识到了当代多元社会中存在的民主稳定困境,尤其在竞争性的西方民主政制下,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的并存带来了不同于同质化社会的问题,“那些分化了的、自我多元化和解魅化的生活世界,在脱离了神灵权威、摆脱了威严建制的交往行动领域中异议风险同时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可能进行社会整合”[8]32。为解决这一难题,将异议风险最小化乃至于根除,哈贝马斯诉诸于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为理论。事实上,交往行为理论是对主体行为理论的一种发展和延伸,因为主体性哲学自古希腊时起就一直主导着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然而伴随着分层社会向功能分化社会的演变,它已逐渐脱离扎根于其中的文化生活背景和政治生活秩序,致使非此即彼的哲学二分模式失效,使得徘徊于强制性稳定秩序与理性地合法化秩序的过渡语义学变得一无是处。同时,这也导致作为主体行为能力的实践理性限于困境之中,“以主体哲学形式而发生破裂的实践理性的内容,既不可能在历史目的论中找到,也不可能在人类构造中找到,也无法从那些成功传统之幸运资源中得到论证”[8]3。由此,出现了对理性的全盘否决,后尼采主义与功能主义便应运而生,但这些解决方案并不能使人信服,多元社会中的民主稳定依然悬而未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哈贝马斯试图使生活世界背景下的行为理论范式从策略行为(目的行为)转向交往行为,用主体间性理念弥补主体性哲学的不足,以交往理性代替实践理性,走出传統理性主义的困境,达成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共识,使交往共识成为协商民主社会中的沟通准则。
何为交往行为呢?交往行为就是行为主体通过语言的中介进行说理和互动,以达成话语共识的目的。事实上,从语义分析上更能解释公共领域中交往共识的达成,就语言与行动二者的关系而言,哈贝马斯将其分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策略行为(以言成事)以成功为取向,它是行为者通过各种手段实现自己预定目标的行为,这一过程中他可能操控一个人或多人,但被操控者或被干预者并不必然了解或认同行为者的目的,即策略行为并无建立共同理解的必要。交往行为(以言行事)则与之截然不同,“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个目的”[9]281。此目的以理解为取向,以价值共识的达成来实现人际关系的协调,即“‘交往’强调的不是‘相互’,而是‘共同’,旨在通过使用符号(包括前符号、符号和元符号),来协调大家的行为和举止,以求得沟通和共识”[10]。交往行为主体之间的语言不仅起到信息传达的功能,还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即“在交往行为中,语言理解的共识力量,亦即语言自身的约束力能够把行为协调起来”[11]。由是观之,交往行为的界定必然涉及至少两个具备言行能力的主体间互动,他们运用言语手段建立相互关系,通过行为语境进行沟通,以实现共同理解基础上行为计划与行为之间的协调。当然,这种话语沟通达成的交往共识是由行为主体之间对语言的信服和理解而内在地达成的,并非通过对行为者的约束而外在地形成,并非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结果。事实上,交往行为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行为者们居于共有的生活世界背景下,在互动中将言语者和倾听者的身份相统一,摆脱行为者只关注自身的自我中心论,在公共领域中根据各方的说理而选择“更好的理由”予以接受和认可,由此达成了交往共识。于是交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有效性与事实性的统一,因为有效性(规范性)是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由特定人群所制定的规范是被所有人认可和接受的,它对所有人有利,而事实性则是存在于交往行为主体语境中的事态,即命题内容的真实性,它并非传统观念中的客观事实,有效性与事实性二者互为前提,须臾不可分离,有效性转化为事实性才能得以实现,事实性本身就蕴含着有效性。 当然,交往行为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进行,是因为生活世界和公共领域为它提供了背景和土壤。人们日常生活中交往实践的核心是生活世界,交往共识总是在生活世界的视域中实现,“生活世界(lifeworld)是社会的普通成员为了通过协商而顺利地进行日常生活、与其他人互动并最终创建和维持社会关系而使用的技巧、能力和知识的储存库”[12]101。这种界定意味着生活世界不仅是文化知识的储藏室,还是复杂互动过程的构成部分,它能够使人们通过言语的运用实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非是由社会的个体成员所组成的组织或集体。交往行为本身作为一种互动,它通过语言的媒介作用使行为者能够进行沟通合作,实现协调一致。然而它的成功需要行为者必须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三种有效性要求,它们分别对应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而且这种对应构成了对有效性要求的衡量标准,于是“世界概念以及相关的有效性要求构成了形式因素,交往行为者可以用它们把各种需要整合的语境与他们自身所处的明确的生活世界协调起来”[9]69。当然,有效的交往行为主要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因为公共领域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它使公民可以不受公权力干涉自由地谈论公共事务,进行展开共同话题的公开辩论等活动,由此公共领域成为交往行为发生的公共论坛。总之,生活世界由行为者许多不同的背景观念所构成,它使得交往行为的参与者们能够通过公共领域中的公开说理和解释认识到自身的语境,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进而明确区分客观世界、主体间的社会世界与各自的主观世界。
最后,除了交往行为的发生土壤之外,交往行为的有效开展更离不开交往理性的前提。交往理性是行为者之间进行话语沟通时所共享的理性,它的概念基础是言语论证的非强制性共识力量,“其特征是通过所有相关人员的自由和公开讨论获得一个最后的决断,这个决断依赖于更佳论证的力量,而绝不依赖于任何形式的强迫”[12]25。交往理性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展现于主体间性上,因为“有了主体间性,个体之间才能自由交往,个体才能通过与自我进行自由交流而找到自己的认同,也就是说,才可以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化”[9]375。事实上,也正是这种对主体间性的强调使哈贝马斯将形式语义学转向了形式语用学,前者认为事实与真理可以脱离于主体间性而存在,因为它仅关注语言的语法构成与意义真假,“正是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同一性才使思想获得了超越不同个体不同时空的能力”[13]。形式語用学则强调事实与真理建立在主体间性之上,因为语句只有在现实应用和具体的语境中才有其独特含义,语言不能被一个人所使用,必须在主体间进行才能被理解和接受。当然,这种基于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不同于基于主体性哲学的实践理性,因为它不再被诉诸于单个主体或国家——社会层面上的宏观主体,而是通过赋予生活形式以结构并把许多互动连接起来的语言媒介予以实现的。然而,哈贝马斯之所以赋予语言如此的重要性,因为正是通过主体间的话语沟通才使得相互承认成为可能,“以言行事”的交往行为是在非中心化的背景下以达成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它强调行为者之间的平等,对行为者并不具有规范功能。即使存在规范性内容,也只是要求行为者遵循形式语用学的前提,具备自主性和真诚性,它所关注的是怎么说的问题并非说什么的问题。简言之,交往理性同实践理性相比,它并未对实践活动提供确定内容的实质性导向,而是为有效性要求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基于交往理性的这种特性,公共领域中的公民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的公共话题上进行公开而理性地对话,遵循着公正程序而达成交往共识,缓解乃至根除多元社会的矛盾或冲突,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因为“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8]371。总之,交往共识理论作为一种程序共识理论,它强调人们公开有序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在日常的交往互动中达成话语共识,进而在多元社会的现实中为民主政治生活提供一种程序性指导,为公民们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提供一种根本性支持,由此构成了协商民主社会的沟通准则。
三、结语:批驳与启示
在利益与观念日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中,面对共识匮乏所导致的西式民主稳定困境,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家主要从规范性视角论证了竞争性民主转向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分别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给出了原则性回应,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建构理路。罗尔斯意欲通过以政治正义观为内核的重叠共识阐明民主社会实现持久稳定的方式,因为重叠共识独立于人们所秉持的各种宗教信仰、道德理念等价值认知,并由于获得公共理性的支持而被各种完备性学说所认可,在根本性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上被人们所接受,重叠共识作为一种原则共识由此成为协商民主政制的建构原则。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行为理论的构建实现复杂社会的交往共识,以指导人们的民主生活。交往行为在交往理性和理想言说情境的前提下,发生于生活世界与公共领域中,它能够使人们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实现日常生活中的一致与合作,进而避免现代社会中的多元利益冲突,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总之,尽管重叠共识理论与交往共识理论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它们殊途同归,均以现代社会中西式竞争性民主政制的稳定困境为背景,试图强调人们通过理性的公开运用而达成政治共识,实现携手并进,共同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建构理路,因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共识的强调,除了要推动一体化的现代国家建设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自由主义民主与生俱来的缺陷,即自由主义民主自身无法有效克服由自身引发的分歧和冲突”[14]。
当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以共识为核心的协商民主构建理路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两者的理想化难题。罗尔斯将政治正义视为重叠共识的内涵,将其实质上转变为一种价值或规范共识,然而不同时代会存在价值上的区别,客观环境的改变使得秩序、规范受到挑战,必须加以改变,于是“罗尔斯理想中的‘稳定的重叠共识’在政治生活中其实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幻想”[15]。不仅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很多时候会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话题,即使涉及到根本性的政治问题,他们甚至因为眼前的利益而放弃长远的考虑。与罗尔斯类似,交往共识的达成也往往过于乐观,理想言说情境在现实中几无可能,公民们并非总受单一公共理性的支配,他们易于感性冲动,往往基于个人的喜好或从众的心理而丧失自己的原则乃至底线,对“最佳理由”并非一味地予以接受,尤其在集体非理性这一层面上,公共理性更未有效地具备一种约束功能,难以达成一种政治共识。总之,公共理性在现实中对公民个体的约束只是一种“软约束”,更像一种康德式的意志约束,并不具备制度或法律的强制性,他们对协商民主的构建更多地展现在一种原则上而非操作上,即它在规范意义上为西式民主政制的稳定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境。 尽管如此,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建构理路对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原则性启示,即在利益、价值与思潮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改革关键期,首先,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达成有效共识,实现公共决策的广泛认可和准确执行。其次,在人民群众的公共生活中鼓励一种包容并蓄的开放信念,力求人们在理性认知基础上实现多样化个体间的有效互动以达成基本共识,缓解多元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最后,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群众与政府之间协商沟通的体制机制,不断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使得双方能在相互理解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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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绪强
关键词:多元社会;重叠共识;交往共识;协商民主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1.008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1-0046-07
虽然民主已成大势所趋,但随着全球化现象与移民潮的涌现,多元社会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与日俱增,政治共识随之渐趋弱化乃至匮乏,这构成了西方竞争性民主政制稳定的主要困境。究其缘由,共识作为人们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下所共同具有的价值信念与规范意识,它也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原则性协定,构成了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前提,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1]。当然,政治共识作为与政治体系相关的价值信念与规范意识,它是民主稳定的基础,“因为在民主政体中,共识产生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并藉此使这种自由意志本身成为政治进程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的唯一根源”[2]。然而,西方民主作为一种竞争性民主,将市场竞争的原则引入到民主政制中来,通过对抗性的零和博弈使得少数强势群体的利益至上,多数群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致使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对民主政治体制的共识渐趋衰弱,政治冷漠之风在欧美盛行。在此背景下,以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思想家日益强调政治共识的必要性,尽管他们各自的理解不同,但“他们都认定从共识出发能够证成政治正当性,并达到某种交互主体间的某种客观性和确定性”[3]。换言之,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对多元社会中的政治共识的重要性认知殊途同归,他们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分别从民主政制的建构与民主社会的沟通两个方面提出了西方民主困境的可能出路——协商民主。
一、重叠共识:民主政制的建构原则
在诸神之战的多元价值之争中,如何保持西式竞争性民主政制的稳定成为罗尔斯后期思索的主要问题,应对方案蕴含在他将公平正义由一种完备性哲学概念转变为政治学说的过程中。罗尔斯强调多元价值的共存、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真实性和永久性,在此前提下,唯有政治的公平正义才能独立于各种完备性价值理念,保持其中立性,从而被各方所接受和认可,成为一种重叠共识。总之,重叠共识作为多元价值理念或完备性学说间的重叠部分,它强调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原则性共识,是一种侧重于协商民主政制建构的指导性共识理念。
然而,在阐释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之前,有必要厘清公平正义在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区别。罗尔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了“政治”一词,一种是将中立的正义概念视为政治的,即公民的公共信念;另一种是作为划分对象领域的特殊视角,用来区分公众关心的事务,“政治哲学仅限于论证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基本结构”[4];还有一种是将政治价值领域视作先验的东西。由是观之,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展现了罗尔斯正义思想从早期到晚期的转变,即从一种完备性的哲学理念到一种非完备的政治理念。当然,这种转变最重要的是将公平正义的载体由个人变为了公民,“在从公平正义的完备性学说到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一转换中,作为拥有道德人格及其充分的道德行为主体之能力的个人理念则被转换为公民的理念”[5]29。然而,在一种完备性的哲学学说中,个人被视为一种道德行为主体,他能够享有道德权利并履行道德义务,受到诸种美德动机的支配。反之,在政治理念中,个人是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存在,他在现代的民主社会中享有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与其他政治公民处于一种政治关系之中,这种政治关系是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内部公民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使公民们作为集体性实体共同享有行使终极政治权力的权利。
正是在这种思维转变的背景下,罗尔斯面对多元社会中多样化观念的“诸神之争”时,将民主政制的稳定诉诸于重叠共识,为多元理性所认可的立宪民主制的实践提供了一种政治正义观。具体而言,在罗尔斯眼中,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在于回答自由平等的公民因其所持有的各种完备性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时,怎样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稳定。当然,罗尔斯的回答可分为两个阶段,因为何种正义在选定之前,稳定性问题尚未产生。前一阶段即罗尔斯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6]60-61。事实上,这种处于词典式序列中的正义二原则在规范的意义上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合作准则,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的社会基本结构观念而被制定出来。于是公民如何接受公平的正义理念的问题便应运而生,即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第二阶段的难题,“如果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之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论特征是既定的,该社会如何建立并保持统一和稳定”[5]123。为克服这一困难,罗尔斯引出了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意欲通过将政治正义观念与之相辅相成以期实现被各种完备性学说所共同认可,被各种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宗教学说等多元理性背景中的公民所广泛接受,由此实现民主社会的一致性与稳定性。
那么,何为重叠共识呢?事实上,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在《正义论》中讨论非暴力反抗的作用时已被罗尔斯有所阐述。虽然多元社会中的公民因其所坚信的完备性学说不同,比如多元的宗教信仰、道德理念等使人们具有多样的正义观,但这些正义观事实上却导致了类似的政治判断,即不同的前提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因为诸种正义观之间存在着重叠部分,比如非暴力反抗作为一种合理的政治抵抗形式为各方所认可。当然,多元正义观的重叠并非尽善尽美,它需要一个互惠条件,即“双方必须相信:不管他们的正义观是多么的不同,他们的观点支持着对目前形势的相同判断;甚至当他们各自的地位互相交换时他们也仍然这样做”[6]388。由此观之,重叠共识仅仅是不同观念间的交叉部分,它要求具有不同观念的双方乃至多方之间对彼此的行动予以信任,只要这一行动对各方有益。 其实,罗尔斯将公平的正义转向政治领域之后,他强调重叠共识包含两个要点,一个是强调寻求理性学说间的共识,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下的理性多元论是人类理性力量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民主社会的永久性条件,多样的完备性学说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事实。另一个则是强调公平的正义观念的独立性。在民主社会中,它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哲学学说、宗教学说和道德学说,同时又作为一种本质性的构成部分能够适合于各种理性学说,并获得这些学说的支持。具体来说,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它认可以宽容原则和基本自由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观念;其次,这种政治观念建立在康德式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上;第三,它不仅包括政治正义观所限定的政治价值,还包括诸多非政治价值。当然,这是一种多元论观念,由重叠共识所确认的政治正义观也是如此,只要持有各种完备性(统合性)学说的理性公民予以认可,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未危及到基本制度的实质正义,良序社会便会得以可能。当然,日常的共识理念与重叠共识理念不同。虽然日常的政治共识理念是重叠的理念,但它是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被政治家用各种技巧予以准确表达出来,它强调一致的达成,“通过透视各种现存利益和要求,政治家力图找到一种全体的或能够赢得绝大多数支持的融和或政策”[5]359。理性的重叠共识与之不同,它意味着政治正义的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被制定出来的,它不受现存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可以获得阶段性的证明,它试图将非政治且不合乎理性的学说排斥出去,为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存在扫除障碍,这样可使持有不同完备性学说的公民们对其予以认可。当然,它自身也有能力塑造这些学说,并使它们趋向于它。简言之,人们对重叠共识这一政治观念的接受,并非源于观念妥协或利益权衡,而是以公民各自所持有完备学说的支持理由为基础的,民主社会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正是建立在对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基础上的。总之,理性多元论背景下重叠共识的基本理念和论证方式,“它更正了《正义论》中的观点,《正义论》中的观点没有能够容纳多元论的情况,而它自己的原则必然导致多元论”[7]。
既然如此,多元社会中如何实现或保持重叠共识的稳定呢?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谈起。一方面,在政制建构上,需要两个阶段的方案,前一阶段是宪法共识的达成,它意味着宪法符合政治正义的自由原则,这些原则并非社会和个人的政治观点的理念根据,而仅仅是作为原则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被应用于政治制度当中,“这些原则保证了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建立了调和各政治对手并决定社会政策问题的民主程序”[5]152。后一阶段则是宪法共识在时间的潜移默化中转化为重叠共识,这种趋向的动力具体可从重叠共识的深度、广度、具体程度三个方面谈起。首先在深度上,宪法共识的达成会促使各政治集团在公共论坛中通过阐释和正当化他们的利益偏好而寻求多数人的支持,以超越他们自身的狭隘视野。其次在广度上,作为一种纯政治的和程序性的宪法共识作用过于狭隘,只包括人们对有争议的根本性政治问题的有限部分,无法解决理性多元论社会背景下针对宪法根本与基本正义问题的冲突,于是各种力量均试图对宪法作某些方面的修正,使其包含更加深刻的根本内容。最后在具体程度上,有关界定宪法共识的自由主义观念的范围大小问题,如果自由主义观念建立在民主文化的根本理念之上时,那么自由观念间的区别就越小,稳定的基本结构中支撑各种自由观念的基本利益相容性就越大,界定宪法的自由观念的范围就越小。另一方面,在公民层面上,人们对重叠共识的认可与落实要归功于公共理性这一根本性的政治理念。公共理性是平等公民们所具有的公共的理性,因为它根源于公民的理智能力与道德能力;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善,这也是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要求;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也是公共的,这是由政治正义观念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公共理性能够为多元社会中所有的根本性政治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回答,因为公民对公共理性的认可是从他们所认可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内部出发得出的,并且这种答案在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留的余地中形成一种重叠共识,而在余地范围内的每种学说都能接受公共理性的结论。总之,在涉及宪法的基本问题或政治正义问题这些根本性政治问题时,公民通过公共理性达成一种重叠共识以共同遵守政治正义观指导下的民主制度安排。由此,重叠共识构成了协商民主政制的建构原则。
二、交往共识:民主社会的沟通准则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一样,他也意识到了当代多元社会中存在的民主稳定困境,尤其在竞争性的西方民主政制下,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的并存带来了不同于同质化社会的问题,“那些分化了的、自我多元化和解魅化的生活世界,在脱离了神灵权威、摆脱了威严建制的交往行动领域中异议风险同时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可能进行社会整合”[8]32。为解决这一难题,将异议风险最小化乃至于根除,哈贝马斯诉诸于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为理论。事实上,交往行为理论是对主体行为理论的一种发展和延伸,因为主体性哲学自古希腊时起就一直主导着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然而伴随着分层社会向功能分化社会的演变,它已逐渐脱离扎根于其中的文化生活背景和政治生活秩序,致使非此即彼的哲学二分模式失效,使得徘徊于强制性稳定秩序与理性地合法化秩序的过渡语义学变得一无是处。同时,这也导致作为主体行为能力的实践理性限于困境之中,“以主体哲学形式而发生破裂的实践理性的内容,既不可能在历史目的论中找到,也不可能在人类构造中找到,也无法从那些成功传统之幸运资源中得到论证”[8]3。由此,出现了对理性的全盘否决,后尼采主义与功能主义便应运而生,但这些解决方案并不能使人信服,多元社会中的民主稳定依然悬而未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哈贝马斯试图使生活世界背景下的行为理论范式从策略行为(目的行为)转向交往行为,用主体间性理念弥补主体性哲学的不足,以交往理性代替实践理性,走出传統理性主义的困境,达成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共识,使交往共识成为协商民主社会中的沟通准则。
何为交往行为呢?交往行为就是行为主体通过语言的中介进行说理和互动,以达成话语共识的目的。事实上,从语义分析上更能解释公共领域中交往共识的达成,就语言与行动二者的关系而言,哈贝马斯将其分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策略行为(以言成事)以成功为取向,它是行为者通过各种手段实现自己预定目标的行为,这一过程中他可能操控一个人或多人,但被操控者或被干预者并不必然了解或认同行为者的目的,即策略行为并无建立共同理解的必要。交往行为(以言行事)则与之截然不同,“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个目的”[9]281。此目的以理解为取向,以价值共识的达成来实现人际关系的协调,即“‘交往’强调的不是‘相互’,而是‘共同’,旨在通过使用符号(包括前符号、符号和元符号),来协调大家的行为和举止,以求得沟通和共识”[10]。交往行为主体之间的语言不仅起到信息传达的功能,还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即“在交往行为中,语言理解的共识力量,亦即语言自身的约束力能够把行为协调起来”[11]。由是观之,交往行为的界定必然涉及至少两个具备言行能力的主体间互动,他们运用言语手段建立相互关系,通过行为语境进行沟通,以实现共同理解基础上行为计划与行为之间的协调。当然,这种话语沟通达成的交往共识是由行为主体之间对语言的信服和理解而内在地达成的,并非通过对行为者的约束而外在地形成,并非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结果。事实上,交往行为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行为者们居于共有的生活世界背景下,在互动中将言语者和倾听者的身份相统一,摆脱行为者只关注自身的自我中心论,在公共领域中根据各方的说理而选择“更好的理由”予以接受和认可,由此达成了交往共识。于是交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有效性与事实性的统一,因为有效性(规范性)是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由特定人群所制定的规范是被所有人认可和接受的,它对所有人有利,而事实性则是存在于交往行为主体语境中的事态,即命题内容的真实性,它并非传统观念中的客观事实,有效性与事实性二者互为前提,须臾不可分离,有效性转化为事实性才能得以实现,事实性本身就蕴含着有效性。 当然,交往行为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进行,是因为生活世界和公共领域为它提供了背景和土壤。人们日常生活中交往实践的核心是生活世界,交往共识总是在生活世界的视域中实现,“生活世界(lifeworld)是社会的普通成员为了通过协商而顺利地进行日常生活、与其他人互动并最终创建和维持社会关系而使用的技巧、能力和知识的储存库”[12]101。这种界定意味着生活世界不仅是文化知识的储藏室,还是复杂互动过程的构成部分,它能够使人们通过言语的运用实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非是由社会的个体成员所组成的组织或集体。交往行为本身作为一种互动,它通过语言的媒介作用使行为者能够进行沟通合作,实现协调一致。然而它的成功需要行为者必须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三种有效性要求,它们分别对应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而且这种对应构成了对有效性要求的衡量标准,于是“世界概念以及相关的有效性要求构成了形式因素,交往行为者可以用它们把各种需要整合的语境与他们自身所处的明确的生活世界协调起来”[9]69。当然,有效的交往行为主要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因为公共领域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它使公民可以不受公权力干涉自由地谈论公共事务,进行展开共同话题的公开辩论等活动,由此公共领域成为交往行为发生的公共论坛。总之,生活世界由行为者许多不同的背景观念所构成,它使得交往行为的参与者们能够通过公共领域中的公开说理和解释认识到自身的语境,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进而明确区分客观世界、主体间的社会世界与各自的主观世界。
最后,除了交往行为的发生土壤之外,交往行为的有效开展更离不开交往理性的前提。交往理性是行为者之间进行话语沟通时所共享的理性,它的概念基础是言语论证的非强制性共识力量,“其特征是通过所有相关人员的自由和公开讨论获得一个最后的决断,这个决断依赖于更佳论证的力量,而绝不依赖于任何形式的强迫”[12]25。交往理性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展现于主体间性上,因为“有了主体间性,个体之间才能自由交往,个体才能通过与自我进行自由交流而找到自己的认同,也就是说,才可以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化”[9]375。事实上,也正是这种对主体间性的强调使哈贝马斯将形式语义学转向了形式语用学,前者认为事实与真理可以脱离于主体间性而存在,因为它仅关注语言的语法构成与意义真假,“正是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同一性才使思想获得了超越不同个体不同时空的能力”[13]。形式語用学则强调事实与真理建立在主体间性之上,因为语句只有在现实应用和具体的语境中才有其独特含义,语言不能被一个人所使用,必须在主体间进行才能被理解和接受。当然,这种基于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不同于基于主体性哲学的实践理性,因为它不再被诉诸于单个主体或国家——社会层面上的宏观主体,而是通过赋予生活形式以结构并把许多互动连接起来的语言媒介予以实现的。然而,哈贝马斯之所以赋予语言如此的重要性,因为正是通过主体间的话语沟通才使得相互承认成为可能,“以言行事”的交往行为是在非中心化的背景下以达成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它强调行为者之间的平等,对行为者并不具有规范功能。即使存在规范性内容,也只是要求行为者遵循形式语用学的前提,具备自主性和真诚性,它所关注的是怎么说的问题并非说什么的问题。简言之,交往理性同实践理性相比,它并未对实践活动提供确定内容的实质性导向,而是为有效性要求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基于交往理性的这种特性,公共领域中的公民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的公共话题上进行公开而理性地对话,遵循着公正程序而达成交往共识,缓解乃至根除多元社会的矛盾或冲突,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因为“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8]371。总之,交往共识理论作为一种程序共识理论,它强调人们公开有序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在日常的交往互动中达成话语共识,进而在多元社会的现实中为民主政治生活提供一种程序性指导,为公民们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提供一种根本性支持,由此构成了协商民主社会的沟通准则。
三、结语:批驳与启示
在利益与观念日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中,面对共识匮乏所导致的西式民主稳定困境,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家主要从规范性视角论证了竞争性民主转向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分别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给出了原则性回应,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建构理路。罗尔斯意欲通过以政治正义观为内核的重叠共识阐明民主社会实现持久稳定的方式,因为重叠共识独立于人们所秉持的各种宗教信仰、道德理念等价值认知,并由于获得公共理性的支持而被各种完备性学说所认可,在根本性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上被人们所接受,重叠共识作为一种原则共识由此成为协商民主政制的建构原则。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行为理论的构建实现复杂社会的交往共识,以指导人们的民主生活。交往行为在交往理性和理想言说情境的前提下,发生于生活世界与公共领域中,它能够使人们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实现日常生活中的一致与合作,进而避免现代社会中的多元利益冲突,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总之,尽管重叠共识理论与交往共识理论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它们殊途同归,均以现代社会中西式竞争性民主政制的稳定困境为背景,试图强调人们通过理性的公开运用而达成政治共识,实现携手并进,共同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建构理路,因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共识的强调,除了要推动一体化的现代国家建设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自由主义民主与生俱来的缺陷,即自由主义民主自身无法有效克服由自身引发的分歧和冲突”[14]。
当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以共识为核心的协商民主构建理路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两者的理想化难题。罗尔斯将政治正义视为重叠共识的内涵,将其实质上转变为一种价值或规范共识,然而不同时代会存在价值上的区别,客观环境的改变使得秩序、规范受到挑战,必须加以改变,于是“罗尔斯理想中的‘稳定的重叠共识’在政治生活中其实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幻想”[15]。不仅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很多时候会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话题,即使涉及到根本性的政治问题,他们甚至因为眼前的利益而放弃长远的考虑。与罗尔斯类似,交往共识的达成也往往过于乐观,理想言说情境在现实中几无可能,公民们并非总受单一公共理性的支配,他们易于感性冲动,往往基于个人的喜好或从众的心理而丧失自己的原则乃至底线,对“最佳理由”并非一味地予以接受,尤其在集体非理性这一层面上,公共理性更未有效地具备一种约束功能,难以达成一种政治共识。总之,公共理性在现实中对公民个体的约束只是一种“软约束”,更像一种康德式的意志约束,并不具备制度或法律的强制性,他们对协商民主的构建更多地展现在一种原则上而非操作上,即它在规范意义上为西式民主政制的稳定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境。 尽管如此,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建构理路对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原则性启示,即在利益、价值与思潮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改革关键期,首先,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达成有效共识,实现公共决策的广泛认可和准确执行。其次,在人民群众的公共生活中鼓励一种包容并蓄的开放信念,力求人们在理性认知基础上实现多样化个体间的有效互动以达成基本共识,缓解多元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最后,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群众与政府之间协商沟通的体制机制,不断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使得双方能在相互理解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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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