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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纵深发展,随之而来的海洋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愈演愈烈。海洋生態补偿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但我国相关立法严重缺失,导致实践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顺利开展。拥有着2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海南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响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号召,率先出台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助推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探明道路。
关键词: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文明试验区;法律制度
一、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定义
生态文明的实质是社会文明的一种,是社会文明在生态领域的具体化。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负面影响。人类必须积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立一个良好的正、负面影响平衡机制,不以生态环境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牺牲品。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是坚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重要理念,开创一条符合生态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战略道路。
尊重生态规律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内在要求。人类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前提下发展人类文明,而生态文明又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所以生态文明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保障,也是人类文明所追求的结果。
二、海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试验区中的重要地位
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优化海南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提高大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切实可行的法治作为基石。法治是规制人们行为的手段,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才会变强,才能彻底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是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思路具体化。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学科多、领域广,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齐心协力,大胆闯、大胆试,在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背景下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
从战略定位而言,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体现出贯彻绿色原则、开展生态制度建设及实现生态价值等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试验”顾名思义应理解为走在前面,海南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还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拥有200万平方公里海域)率先构建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起着重要作用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探明道路。
三、如何构建生态文明试验区中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厘清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
我国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还在起步阶段,对其基本概念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到位。要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厘清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是关键。海洋生态补偿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法学领域,主要是从公平正义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功能目的论等角度来研究,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且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①
(二)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受偿对象
海洋生态补偿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方式主要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一定规则实现权利人和义务人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受偿对象是实现以生态补偿方式保护海洋生态化环境的关键。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责任负担与付费主体而言,海洋生态保有及改善的受益者(海洋生态环境负外部性产生者)、海洋污染者、海洋生态破坏者是其中的特定主体。②但海洋生态保有及改善的受益者的范围难以界定,需要建立合理的规则体系来确定。例如改善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距离海岸线多远的居民应当属于受益者?这就需要结合其他学科研究制定出合理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
(三)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海洋生态补偿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③但是,海洋生态功能复杂多样,补偿标准很难直接量化。所以,这就需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确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从而实现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之间的公平。《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规定比较宽泛,补偿标准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难以发挥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多元化海洋生态补偿方式
民法中的补偿主要指经济补偿。但对于海洋生态补偿来说,单纯的经济补偿过于局限。需要更多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才能适应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具体表现,对于落实这项制度来说至关重要。但在这项制度的探索初期,经济补偿应当作为主要补偿方式。例如,游客购买海洋景区的门票,实则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一种经济补偿。在经济补偿之外,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方式。例如,政策补偿、智力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等。笔者认为资源补偿是一种非常适合海洋生态的补偿方式,保有及改善海洋生态的价值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资源补偿即直接用资源弥补保有者或改善者的资源损失,省去了换算成金钱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也避免了换算成经济补偿的过量或短缺,更能体现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公平性。政策补偿往往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例如政府对环境友好型产业出台税收优惠的政策,在主动践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同时也在鼓励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五)海南省海洋生态补偿法规的构建
我国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探索仍属于初级阶段。没有具体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海南应当“大胆闯、大胆试”,响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性法规的号召。在明确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补偿主体、受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海南自身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建立起适合海南的并且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公平、正义、和谐、科学、法治的体现,将有效地实现人类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功舜:《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黄秀蓉、钭晓东:《海洋生态补偿概念及其内涵辨析》,载《生态经济》2016年第11期。
[3]唐俐:《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田野(1994年),男,汉族,山西太原,硕士在读。民商法方向,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海口市,570208
第二作者:王艺晗(1995年),女,汉族,山东威海,硕士在读。经济法方向,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海口市,570228
1程功舜:《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123页。
2黄秀蓉、钭晓东:《海洋生态补偿概念及其内涵辨析》,载《生态经济》2016年第11期,第172页。
[]3唐俐:《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30页
关键词: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文明试验区;法律制度
一、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定义
生态文明的实质是社会文明的一种,是社会文明在生态领域的具体化。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负面影响。人类必须积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立一个良好的正、负面影响平衡机制,不以生态环境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牺牲品。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是坚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重要理念,开创一条符合生态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战略道路。
尊重生态规律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内在要求。人类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前提下发展人类文明,而生态文明又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所以生态文明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保障,也是人类文明所追求的结果。
二、海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试验区中的重要地位
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优化海南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提高大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切实可行的法治作为基石。法治是规制人们行为的手段,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才会变强,才能彻底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是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思路具体化。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学科多、领域广,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齐心协力,大胆闯、大胆试,在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背景下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
从战略定位而言,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体现出贯彻绿色原则、开展生态制度建设及实现生态价值等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试验”顾名思义应理解为走在前面,海南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还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拥有200万平方公里海域)率先构建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起着重要作用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探明道路。
三、如何构建生态文明试验区中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厘清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
我国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还在起步阶段,对其基本概念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到位。要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厘清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是关键。海洋生态补偿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法学领域,主要是从公平正义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功能目的论等角度来研究,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且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①
(二)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受偿对象
海洋生态补偿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方式主要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一定规则实现权利人和义务人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受偿对象是实现以生态补偿方式保护海洋生态化环境的关键。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责任负担与付费主体而言,海洋生态保有及改善的受益者(海洋生态环境负外部性产生者)、海洋污染者、海洋生态破坏者是其中的特定主体。②但海洋生态保有及改善的受益者的范围难以界定,需要建立合理的规则体系来确定。例如改善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距离海岸线多远的居民应当属于受益者?这就需要结合其他学科研究制定出合理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
(三)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海洋生态补偿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③但是,海洋生态功能复杂多样,补偿标准很难直接量化。所以,这就需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确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从而实现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之间的公平。《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规定比较宽泛,补偿标准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难以发挥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多元化海洋生态补偿方式
民法中的补偿主要指经济补偿。但对于海洋生态补偿来说,单纯的经济补偿过于局限。需要更多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才能适应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具体表现,对于落实这项制度来说至关重要。但在这项制度的探索初期,经济补偿应当作为主要补偿方式。例如,游客购买海洋景区的门票,实则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一种经济补偿。在经济补偿之外,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方式。例如,政策补偿、智力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等。笔者认为资源补偿是一种非常适合海洋生态的补偿方式,保有及改善海洋生态的价值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资源补偿即直接用资源弥补保有者或改善者的资源损失,省去了换算成金钱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也避免了换算成经济补偿的过量或短缺,更能体现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公平性。政策补偿往往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例如政府对环境友好型产业出台税收优惠的政策,在主动践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同时也在鼓励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五)海南省海洋生态补偿法规的构建
我国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探索仍属于初级阶段。没有具体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海南应当“大胆闯、大胆试”,响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性法规的号召。在明确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补偿主体、受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海南自身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建立起适合海南的并且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公平、正义、和谐、科学、法治的体现,将有效地实现人类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功舜:《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黄秀蓉、钭晓东:《海洋生态补偿概念及其内涵辨析》,载《生态经济》2016年第11期。
[3]唐俐:《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田野(1994年),男,汉族,山西太原,硕士在读。民商法方向,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海口市,570208
第二作者:王艺晗(1995年),女,汉族,山东威海,硕士在读。经济法方向,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海口市,570228
1程功舜:《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123页。
2黄秀蓉、钭晓东:《海洋生态补偿概念及其内涵辨析》,载《生态经济》2016年第11期,第172页。
[]3唐俐:《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