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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不正当竞争是目前朝阳产业中网络运营商之间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认定标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而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受损害的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更大的受害者是网络消费者和网络秩序,因此完善网络领域相关立法,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目前促进网络领域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策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公开宣判维持广东高院一审判决,360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腾讯赔偿500万元。这意味着从2010年的“3Q大战”所引起的一些列官司最终在终审判决面前画上了句号,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也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但终审判决并不能让我们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法律研究画上句号,互联网的巨头之间的竞争只会越来越白热化,近期支付宝与微信支付之间的竞争已略显端倪,因此,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互联网市场的秩序,势在必行。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
网络经济是目前最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其潜在的巨大利润将会使网络领域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然而网络领域的竞争存在着高科技及隐蔽性的特点,我国的网络立法又具有很大的滞后性,使得目前我国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事件层出不穷。因此,要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必须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认定标准。
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目前的现实情况有一定的脱节,笔者借鉴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为。而网络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对其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2.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国并没有关于网络主体行为规制的法律,所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到15条的具体规定和列举的一系列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目前我国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首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有一定的侵害对象,且不限于侵害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例如: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其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互联网主体,且其行为为虚拟的互联网上的一系列网络行为。最后,网络不正当行为还包括在网络上提供恶意软件等服务的简洁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提供恶意插件等。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危害
网络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在网络领域的竞争也将层出不穷,但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且不说其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侵害,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良性发展都将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不正当竞争经常表现为不同网络巨头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双方都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在消费者的电脑桌面进行的,而且真正受到损害的也包括消费者。如3Q大战中,腾讯公司用通知的方式对用户所设定的排他性选择权,既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
其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严重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网络运营商之间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进行科技创新,其不正当竞争也需要从技术领域入手,而网络的虚拟性及高科技性就决定了必然要耗费巨大的科技投入和网络广告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占用将减少其科技创新的投入进而限制网络型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位居世界首位,网络型社会雏形已经显现,规制网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进行监管,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促进网络市场良性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1.制定一部完整的信息产业专门法
纵观3Q大战及随后的一系列诉讼案件,我们发现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能够用来切实地解决这场纷争, 这也说明:对信息产业的专门立法势在必行了。尽管这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但对我国未来发展却具有战略性的地位,对信息产业的专门立法关系我国未来国际网络信息市场的拓展和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法律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手段,而只有健全的法律体制才是行业正常发展的保障,所以制定一部适应现实和时代要求的法律势在必行了。
2.完善我国现有法律相关方面的规定
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对互联网主体的行为的规制方面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方面的规定。这三部法律在制定时网络领域的问题还没有显现和突出。因此,在未来必须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订。如在反垄断领域,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这个是针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一方而言,是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的单方义务,其他的经营者不负担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平衡市场力量,扶持竞争,在反垄断法律中就是要针对占有市场支配的网络型经营者强制开放网络通道,实现与其他产品之间的兼容和联通,从根本上约束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在3Q大战之初,真正裁判缺席,导致而等到双方争斗进而恶化。从这场网络恶斗反观中国互联网管理的现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执行不力、程序不健全以及相关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是行业混乱无序、竞争不择手段的根本原因。因此,应该加强对相关网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邓路遥,莫初明.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经济师,2010年第1期
[2]陈伟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法律规制.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8年第3期
[3]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策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公开宣判维持广东高院一审判决,360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腾讯赔偿500万元。这意味着从2010年的“3Q大战”所引起的一些列官司最终在终审判决面前画上了句号,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也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但终审判决并不能让我们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法律研究画上句号,互联网的巨头之间的竞争只会越来越白热化,近期支付宝与微信支付之间的竞争已略显端倪,因此,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互联网市场的秩序,势在必行。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
网络经济是目前最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其潜在的巨大利润将会使网络领域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然而网络领域的竞争存在着高科技及隐蔽性的特点,我国的网络立法又具有很大的滞后性,使得目前我国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事件层出不穷。因此,要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必须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认定标准。
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目前的现实情况有一定的脱节,笔者借鉴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为。而网络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对其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2.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国并没有关于网络主体行为规制的法律,所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到15条的具体规定和列举的一系列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目前我国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首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有一定的侵害对象,且不限于侵害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例如: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其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互联网主体,且其行为为虚拟的互联网上的一系列网络行为。最后,网络不正当行为还包括在网络上提供恶意软件等服务的简洁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提供恶意插件等。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危害
网络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在网络领域的竞争也将层出不穷,但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且不说其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侵害,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良性发展都将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不正当竞争经常表现为不同网络巨头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双方都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在消费者的电脑桌面进行的,而且真正受到损害的也包括消费者。如3Q大战中,腾讯公司用通知的方式对用户所设定的排他性选择权,既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
其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严重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网络运营商之间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进行科技创新,其不正当竞争也需要从技术领域入手,而网络的虚拟性及高科技性就决定了必然要耗费巨大的科技投入和网络广告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占用将减少其科技创新的投入进而限制网络型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位居世界首位,网络型社会雏形已经显现,规制网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进行监管,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促进网络市场良性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1.制定一部完整的信息产业专门法
纵观3Q大战及随后的一系列诉讼案件,我们发现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能够用来切实地解决这场纷争, 这也说明:对信息产业的专门立法势在必行了。尽管这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但对我国未来发展却具有战略性的地位,对信息产业的专门立法关系我国未来国际网络信息市场的拓展和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法律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手段,而只有健全的法律体制才是行业正常发展的保障,所以制定一部适应现实和时代要求的法律势在必行了。
2.完善我国现有法律相关方面的规定
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对互联网主体的行为的规制方面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方面的规定。这三部法律在制定时网络领域的问题还没有显现和突出。因此,在未来必须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订。如在反垄断领域,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这个是针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一方而言,是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的单方义务,其他的经营者不负担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平衡市场力量,扶持竞争,在反垄断法律中就是要针对占有市场支配的网络型经营者强制开放网络通道,实现与其他产品之间的兼容和联通,从根本上约束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在3Q大战之初,真正裁判缺席,导致而等到双方争斗进而恶化。从这场网络恶斗反观中国互联网管理的现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执行不力、程序不健全以及相关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是行业混乱无序、竞争不择手段的根本原因。因此,应该加强对相关网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邓路遥,莫初明.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经济师,2010年第1期
[2]陈伟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法律规制.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8年第3期
[3]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