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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一方面,汽车生产市场上竞争者数目相对较少、市场准入门槛较高,使得企业极易限制彼此的竞争,形成垄断;另一方面,汽车的高安全性的要求又需要汽车生产商对汽车的销售和维修服务做出的某些合理的竞争限制。汽车领域的特殊性使得竞争法在防范纵向限制可能导致的垄断性倾向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其安全性的价值取向。欧盟竞争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对我国汽车领域的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