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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中行江苏省分行、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了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此举引发网友热议。
银行找“讨债公司”,极其不妥
沈彬
http://view.news.qq.com/a/20121031/000009.htm
商业银行为什么要用“讨债公司”讨债?问题说到底还是银行基于成本的考量,维护自身利益,“黑白”通吃。
首先是司法成本太大。正常诉讼程序,至少达几个月;如果欠款人不签收诉状,还要公告送达,更费时间。问题还在于,打胜的官司可能只是纸上权利,到了执行环节,还得去找欠款人。与其如此,不如直接找“讨债公司”。
一般给代理讨债的律师的费用是标的额的1%左右,但银行给“讨债公司”的返点是30%~50%,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反过来说,银行交给讨债公司的,往往是律师难以诉讼成功的那种没有财产线索的案子;再反过来说,那种无担保、无抵押、低资信的客户,银行为什么还要放贷?还不是当初银行为了“冲业绩”不择手段,内控不严,什么样的人都敢发卡;出了问题,又要不择手段去讨债。客观上,“讨债公司”的讨债成绩不错,否则银行也不会选择它们。但这种对银行而言的“价廉物美”是有外部性的,其恶劣影响由全社会承担。
首先,讨债行为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2008年北京公检法三家《关于印发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指出,侦探公司和讨债公司,通常非法使用窃听、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虽然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应明确催收外包机构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规定更像掩耳盗铃、撇清关系。
其次,银行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是背弃对客户的责任。虽然,合同法上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但银行债务不同于普通债务。银行还有高度的保密义务,居然不经过客户同意,把其信息交给了“讨债公司”。这些本身就很“灰色”的公司,又会利用客户的个人隐私做什么呢?
一方面,银行有事实上的行政垄断地位,通过小额账户费、信用卡少还1元也按全额罚息等霸王条款盘剥消费者;一方面,银行居然跟灰色的“讨债公司”合作,“黑白两道通吃”,文武双全,这太可怕了。
这次南京的分行承认,利用“讨债公司”讨债,只是冰山一角,其实全行业都是这么做的。银行不寻求司法救济,却找“江湖好汉”,这是对中国法治的讽刺。
网友评论
@平凡的南人:今天新闻说某地有些银行委托讨债公司向欠款的信用卡用户进行讨债 ,从而引发议论纷纷。这其中反对的声音居多,认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我以为这是一种正当的市场委托代理行为,人们之所以反对更多的是居于对讨债公司的不信任,不认同。
@一瓶如溪:南京的银行请催债公司讨债,这其实是银行业的“惯例”。不要以为讨债公司“很边缘”,其实很多银行要仰仗他们。如,某银行准备将信用卡逾期透支款项催收业务外包,其对讨债公司的要求是:不少于30人的专业化催收队伍,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呼叫中心系统、专业的外访催收设备。除追债经验外,银行还要求其从事催收业务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
@湖底沙:南京多家银行承认联手催债公司向市民追债引热议。面对老赖,银行取非常之举,终非大道。尽管催债公司存在合法,但难保要账手段时时合法。在无强力约束之前,银行须谨慎携手,否则一旦催讨违法,恐难息公众涉黑猜想与恐惧,也导致银行公信力垮塌。
银行找“讨债公司”,极其不妥
沈彬
http://view.news.qq.com/a/20121031/000009.htm
商业银行为什么要用“讨债公司”讨债?问题说到底还是银行基于成本的考量,维护自身利益,“黑白”通吃。
首先是司法成本太大。正常诉讼程序,至少达几个月;如果欠款人不签收诉状,还要公告送达,更费时间。问题还在于,打胜的官司可能只是纸上权利,到了执行环节,还得去找欠款人。与其如此,不如直接找“讨债公司”。
一般给代理讨债的律师的费用是标的额的1%左右,但银行给“讨债公司”的返点是30%~50%,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反过来说,银行交给讨债公司的,往往是律师难以诉讼成功的那种没有财产线索的案子;再反过来说,那种无担保、无抵押、低资信的客户,银行为什么还要放贷?还不是当初银行为了“冲业绩”不择手段,内控不严,什么样的人都敢发卡;出了问题,又要不择手段去讨债。客观上,“讨债公司”的讨债成绩不错,否则银行也不会选择它们。但这种对银行而言的“价廉物美”是有外部性的,其恶劣影响由全社会承担。
首先,讨债行为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2008年北京公检法三家《关于印发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指出,侦探公司和讨债公司,通常非法使用窃听、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虽然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应明确催收外包机构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规定更像掩耳盗铃、撇清关系。
其次,银行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是背弃对客户的责任。虽然,合同法上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但银行债务不同于普通债务。银行还有高度的保密义务,居然不经过客户同意,把其信息交给了“讨债公司”。这些本身就很“灰色”的公司,又会利用客户的个人隐私做什么呢?
一方面,银行有事实上的行政垄断地位,通过小额账户费、信用卡少还1元也按全额罚息等霸王条款盘剥消费者;一方面,银行居然跟灰色的“讨债公司”合作,“黑白两道通吃”,文武双全,这太可怕了。
这次南京的分行承认,利用“讨债公司”讨债,只是冰山一角,其实全行业都是这么做的。银行不寻求司法救济,却找“江湖好汉”,这是对中国法治的讽刺。
网友评论
@平凡的南人:今天新闻说某地有些银行委托讨债公司向欠款的信用卡用户进行讨债 ,从而引发议论纷纷。这其中反对的声音居多,认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我以为这是一种正当的市场委托代理行为,人们之所以反对更多的是居于对讨债公司的不信任,不认同。
@一瓶如溪:南京的银行请催债公司讨债,这其实是银行业的“惯例”。不要以为讨债公司“很边缘”,其实很多银行要仰仗他们。如,某银行准备将信用卡逾期透支款项催收业务外包,其对讨债公司的要求是:不少于30人的专业化催收队伍,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呼叫中心系统、专业的外访催收设备。除追债经验外,银行还要求其从事催收业务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
@湖底沙:南京多家银行承认联手催债公司向市民追债引热议。面对老赖,银行取非常之举,终非大道。尽管催债公司存在合法,但难保要账手段时时合法。在无强力约束之前,银行须谨慎携手,否则一旦催讨违法,恐难息公众涉黑猜想与恐惧,也导致银行公信力垮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