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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行政法治也出现与时俱进的特点,行政程序也随之不断完善,正确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对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增强人们法律意识,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指导性行政行为与强征性行政行为的概述、几点区别、意义三个方面论述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指导性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关系与区分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行政法治也出现与时俱进的特点,现代行政法治提倡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保障。而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方式之一,是现代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对于认识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概述
程序,是指“有一定的行为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在法律上,程序更为严格,即“由国家法律与已设定的规范,并按照一定的时间、方式、顺序和步骤予以作出决定的过程”。那么关于法律程序中的行政程序,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运行中活动的程序。行政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将行政程序按照其l生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指导性行政程序和强制性行政程序。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概述
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推进,指导性行政行为得到广泛应用,它的出现缓解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紧张对立的关系,给与行政主体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整合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和给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创新力度。但是指导性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性并不表明指导性行政程序没有严格统一的控制,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明确指导性行政程序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制性行政程序概述
国家强制力是保障社会有条不紊运行的最有力的屏障,行政强制的出现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得国家的各项政策能够更好地实施,也可以保障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的更好實现。当前我们倡导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强制性行政程序予以规范,更好的束缚行政主体的行为。
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没有选择性是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最大特征。
二、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几点区别
正确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是更好地实施行政行为的基础,有利于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发挥程序在行政行为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关于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区别表现在多个方面,本文仅从程序的执行性上、法律依据上、行为的后果以及民主程度进行区分。
(一)从程序的执行性上看
对于涉及行政相对方重要权益的行政事项,我国法律在行政程序立法中都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进行任意选择,更不得有任何违背,否则会导致行为无效。但是对于指导性行政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却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因此,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选择适当的程序予以执行。但是强制性行政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来实施行政行为,不会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不得根据具体实施而有所变通。因此二者的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二)从法律依据上看
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善,各种行政行为皆呈现有法可依的局面。不论是指导性行政程序还是强制性行政程序都是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但二者所依据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由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命令性与强制执行性,因此必须有较为具体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指导性行政程序执行的任意性与自主选择性决定了其法律规定大多都是指导性质的。决定了但是,至今大多数指导性行政程序是由惯例及经验形成,没有成文法的规范。
较之指导性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必须具有较为详备的法律规范,这是由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的,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性,是控制行政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保障。因此,为了规范强制性行政程序,我国颁布了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三)从行为后果上看
违反指导性行政程序与违反强制性行政程序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后果。违反强制性行政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行为的无效、撤销或补正,而违反指导性行政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及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相应的效果。
我们知道对于不合理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会产生无效、撤销或者补正的后果,强制性行政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行为程序,因此在司法审查中便会产生无效、撤销或者补正的效果。但是,对于指导性行政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指导行为的合理与否,所以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者选择及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相应的司法审查后果。
三、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正确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对于认识行政行为,更好的防止行政主体的权力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行政主体更好的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同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更好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好的知法、懂法、用法,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关系与区分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行政法治也出现与时俱进的特点,现代行政法治提倡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保障。而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方式之一,是现代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对于认识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概述
程序,是指“有一定的行为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在法律上,程序更为严格,即“由国家法律与已设定的规范,并按照一定的时间、方式、顺序和步骤予以作出决定的过程”。那么关于法律程序中的行政程序,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运行中活动的程序。行政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将行政程序按照其l生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指导性行政程序和强制性行政程序。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概述
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推进,指导性行政行为得到广泛应用,它的出现缓解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紧张对立的关系,给与行政主体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整合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和给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创新力度。但是指导性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性并不表明指导性行政程序没有严格统一的控制,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明确指导性行政程序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制性行政程序概述
国家强制力是保障社会有条不紊运行的最有力的屏障,行政强制的出现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得国家的各项政策能够更好地实施,也可以保障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的更好實现。当前我们倡导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强制性行政程序予以规范,更好的束缚行政主体的行为。
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没有选择性是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最大特征。
二、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几点区别
正确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是更好地实施行政行为的基础,有利于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发挥程序在行政行为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关于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区别表现在多个方面,本文仅从程序的执行性上、法律依据上、行为的后果以及民主程度进行区分。
(一)从程序的执行性上看
对于涉及行政相对方重要权益的行政事项,我国法律在行政程序立法中都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进行任意选择,更不得有任何违背,否则会导致行为无效。但是对于指导性行政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却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因此,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选择适当的程序予以执行。但是强制性行政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来实施行政行为,不会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不得根据具体实施而有所变通。因此二者的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二)从法律依据上看
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善,各种行政行为皆呈现有法可依的局面。不论是指导性行政程序还是强制性行政程序都是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但二者所依据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由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命令性与强制执行性,因此必须有较为具体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指导性行政程序执行的任意性与自主选择性决定了其法律规定大多都是指导性质的。决定了但是,至今大多数指导性行政程序是由惯例及经验形成,没有成文法的规范。
较之指导性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必须具有较为详备的法律规范,这是由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的,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性,是控制行政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保障。因此,为了规范强制性行政程序,我国颁布了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三)从行为后果上看
违反指导性行政程序与违反强制性行政程序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后果。违反强制性行政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行为的无效、撤销或补正,而违反指导性行政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及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相应的效果。
我们知道对于不合理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会产生无效、撤销或者补正的后果,强制性行政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行为程序,因此在司法审查中便会产生无效、撤销或者补正的效果。但是,对于指导性行政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指导行为的合理与否,所以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者选择及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相应的司法审查后果。
三、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正确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对于认识行政行为,更好的防止行政主体的权力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行政主体更好的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同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更好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好的知法、懂法、用法,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