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除了少数符合《行政处刊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需经立案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大多数案件均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立案程序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其他诸如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处州执行等程序,都是在立案后进行的,没有立案,就办不成案件。因此,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判断哪些情形应该报请领导依法立案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