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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简单的“微信收费”之争,其实就是运营商与网络公司之间关于OTT “圈地运动”的博弈之争,既然博弈双方的战场是市场,那么双方的规则就该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腾讯公司开发的叫做“微信”的服务软件自2011年诞生以来,创造出一系列奇迹:用户数量突破三亿、跃居世界范围内的主要通讯工具、改变了人们的联系模式等等。除此以外,在微信时代到来的同时,传统手机运营商的主营业务被严重削弱。于是就产生了运营商与腾讯之间的博弈。
这场博弈的对手们,不仅是微信创始公司腾讯与运营商,而且还包括人数众多的用户,以及面对OTT(“Over The Top”的缩写,即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及数据服务业务,强调服务与物理网络的无关性)市场跃跃欲试的其他网络公司。
作为运营商,他们面对日益强大的微信对手,确实有说不出的苦衷。一方面,微信的主要业务是基于移动手机的语音、文字、视频、图片等信息传送,这些恰恰是传统运营商最为核心的盈利区域所在。以微信的发展速度和无线网络的普及速度,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微信用户可能会超过传统运营商。
另一方面,微信业务的“免费”模式让运营商无法超越。所谓的“免费”,是排除了网络流量而言的,如果用户在拥有无线网络的区域内使用微信,那就可能实现真正的“免费”。运营商对此的抱怨大都集中在微信服务附带存在的“信令”客观上会造成通信网络的“拥堵”。我们将运营商的传统业务和微信比喻成“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营商车辆不仅需要交纳“过桥费”,而且行驶的时候还需要遵守限速、限行、超载等规则,微信车辆则不需要遵守上面所有规定,除此以外,它们还可以在拥堵时选择“紧急车道”。
从技术发展角度看,OTT技术的发展确实令传统运营商担忧。OTT技术原指“过人传球”技术,是对网络服务商运用技术“传球”飞过传统运营商的“头顶”的形象比喻。微信技术就是如此,微信切断了移动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直接联系,手机运营商将无法触及通讯过程中的核心成分,也不能从中分成,逐渐沦落为被“传球过顶”的选手。
其实,腾讯的微信业务仅是OTT技术发展的冰山一角,OTT发展最成功的应该算是苹果的appstore,之所以后者没有引起移动运营商的过多担忧,就是因为苹果应用并未触及运营商的核心——通讯。所以,即便是有博弈,那也是各大软件商之间的竞争,运营商完全可以用“隔岸观火”的心态安心收取流量费用。相反,微信的发展已被运营商视为对自己核心利益领域的“圈地运动”,原来的“大地主”很可能将在技术革命后沦为替别人“看羊”的佃户。
“微信收费”之争其实就是运营商与网络公司之间关于OTT “圈地运动”的博弈之争,是网络技术革命中,新兴利益团体与传统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将决定我国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手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用户个体的使用习惯。
既然博弈双方的战场是市场,那么双方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那就是市场规律——优胜劣汰。在关键性问题上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和开放的市场规律来办,包括政府在内的旁观者都应该避免过多干预。我们既不能因为传统运营商的国有地位额外保护,也不能因为网络公司代表创新地位就给予过多关照。
在这场博弈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应该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原则。微信是否可以收费,或者应该向谁收费,前提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要面向三亿用户收费,那么应该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听证。二是应该坚持用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任何一方在博弈中都不得“绑架消费者”,或者做出有损于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果博弈双方在竞争中超越了这两个“底线”,此时政府就应该出面处理,及时将双方引导至正常竞争的环境之中。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
本栏目所刊发言论,均不代表本刊观点
腾讯公司开发的叫做“微信”的服务软件自2011年诞生以来,创造出一系列奇迹:用户数量突破三亿、跃居世界范围内的主要通讯工具、改变了人们的联系模式等等。除此以外,在微信时代到来的同时,传统手机运营商的主营业务被严重削弱。于是就产生了运营商与腾讯之间的博弈。
这场博弈的对手们,不仅是微信创始公司腾讯与运营商,而且还包括人数众多的用户,以及面对OTT(“Over The Top”的缩写,即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及数据服务业务,强调服务与物理网络的无关性)市场跃跃欲试的其他网络公司。
作为运营商,他们面对日益强大的微信对手,确实有说不出的苦衷。一方面,微信的主要业务是基于移动手机的语音、文字、视频、图片等信息传送,这些恰恰是传统运营商最为核心的盈利区域所在。以微信的发展速度和无线网络的普及速度,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微信用户可能会超过传统运营商。
另一方面,微信业务的“免费”模式让运营商无法超越。所谓的“免费”,是排除了网络流量而言的,如果用户在拥有无线网络的区域内使用微信,那就可能实现真正的“免费”。运营商对此的抱怨大都集中在微信服务附带存在的“信令”客观上会造成通信网络的“拥堵”。我们将运营商的传统业务和微信比喻成“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营商车辆不仅需要交纳“过桥费”,而且行驶的时候还需要遵守限速、限行、超载等规则,微信车辆则不需要遵守上面所有规定,除此以外,它们还可以在拥堵时选择“紧急车道”。
从技术发展角度看,OTT技术的发展确实令传统运营商担忧。OTT技术原指“过人传球”技术,是对网络服务商运用技术“传球”飞过传统运营商的“头顶”的形象比喻。微信技术就是如此,微信切断了移动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直接联系,手机运营商将无法触及通讯过程中的核心成分,也不能从中分成,逐渐沦落为被“传球过顶”的选手。
其实,腾讯的微信业务仅是OTT技术发展的冰山一角,OTT发展最成功的应该算是苹果的appstore,之所以后者没有引起移动运营商的过多担忧,就是因为苹果应用并未触及运营商的核心——通讯。所以,即便是有博弈,那也是各大软件商之间的竞争,运营商完全可以用“隔岸观火”的心态安心收取流量费用。相反,微信的发展已被运营商视为对自己核心利益领域的“圈地运动”,原来的“大地主”很可能将在技术革命后沦为替别人“看羊”的佃户。
“微信收费”之争其实就是运营商与网络公司之间关于OTT “圈地运动”的博弈之争,是网络技术革命中,新兴利益团体与传统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将决定我国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手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用户个体的使用习惯。
既然博弈双方的战场是市场,那么双方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那就是市场规律——优胜劣汰。在关键性问题上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和开放的市场规律来办,包括政府在内的旁观者都应该避免过多干预。我们既不能因为传统运营商的国有地位额外保护,也不能因为网络公司代表创新地位就给予过多关照。
在这场博弈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应该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原则。微信是否可以收费,或者应该向谁收费,前提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要面向三亿用户收费,那么应该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听证。二是应该坚持用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任何一方在博弈中都不得“绑架消费者”,或者做出有损于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果博弈双方在竞争中超越了这两个“底线”,此时政府就应该出面处理,及时将双方引导至正常竞争的环境之中。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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