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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权的同时,为被告人的特定亲属人员设置了例外。但该条并非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确立,其实质是对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的豁免。虽然此项规定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但“作证却免于出庭”的设计使其维护家庭关系的作用受限,并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当庭质证权,既不利于庭审实质化,也不利于准确判断证言的可信性。要化解这种被动的局面,需要破除对该条的误读,以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价值导向为指导,探究该立法的实质和内在缺陷,从准确价值与和谐价值两个方面阐释构建我国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