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国家和人民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援助作为国家政府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之一,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经常会存在将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相混淆的情况,同时法律援助中涉及到的义务和收取报酬问题也同样对此制度产生着影响,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制度的实施和法律工作者的满意程度,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救援制度进行完善。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角度出发,探讨法律援助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法律援助;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一、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经济收入较低的公民所制定的制度,国家通过该制度以无偿助贫困公民给以法律上的援助,以帮助其争取应有的权益不受侵犯。从世界各国的角度来看,尽管不同的国家的专家对法律援助的观点不一,但是法律援助这一制度仍在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国家落实。如果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待法律援助,那么法律援助就不仅仅限于政府的帮助,更是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是与社会各个阶层的公民息息相关的。因此,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一种保障制度,又是社会的责任,也是一份公益性的活动。
社会公益主要强调的是个人的意愿,是在个人意愿基础上帮助他人,对他人提供法律援助,就算没有参与,也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社会公益具有无偿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一般来说是社会上有爱心的人士或法律工作者集合起来进行的活动。采取社会公益的方式对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又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自身的价值。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公益是法律援助的补充,两者既存在着不同,又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联系紧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矛盾,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将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结合,给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社会发展和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法律援助中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有义务按照国家的制度规定来为需要的人民提供法律援助。然而由于我国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不健全,经常会出现法律与社会公益活动界限模糊的情况,导致法律援助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尽管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要求法律工作者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而这也确实属于律师职业的责任范畴内,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却常常有心无力,使得法律援助这项任务无法圆满完成。这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下面将对这些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不考虑律师的实际情况
法律援助并非社会公益,因此其与社会公益还是有本质上的區别的,其中最大区别在于其强制性。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责任。在律师被要求进行法律援助时,他们是无法拒绝的,这就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律师的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律师自身的业务较少,本身自己就难以靠自身的业务来维持,此时若被上面安排法律援助,假如与其业务冲突,则必然会影响到律师的利益。就算律师这个职业再高尚,也不可否认其主要经济来源是他们的业务,假如此时让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势必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和意见,导致援助质量差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出现。
2.政府办理经费不到位
法律援助是无偿且强制的,因此其中案件办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来自政府的补贴。政府是法律援助的发起人,在这项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必须要有充分的经费以帮助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然而实际在申请经费的过程中,要么是经费数额不够,低于案件所需要的数量,要么是经费审批速度慢。这就导致一方面律师利益受损,无法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援助类案件的办理速度慢,影响了办理最佳时间。
3.律师能力素质较差
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从很大的程度上将也是法律回报社会的一种表现。然而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一些律师会出现厌烦或抵触的情绪,导致态度轻浮恶劣,办案质量低下,甚至有些人以有色眼镜看待申请援助的人员。这些情况是对我国法律的蔑视,是对律师职业的亵渎,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因此必须对此问题进行重视。
4.安排不合理
在当今社会,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很大,为了更好更快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必要对法律工作者进行要求和援助。然而事实确是,尽管我国实行着法律援助政策,并且我国律师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法律援助仍处于供不应求的情况。
三、律师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问题的策略研究
一些学者在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的问题上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自身价值的体现,展现了律师这个职业高尚的职业道德,且体现了社会的正义,律师应对此工作感到光荣,另一些学者则表示律师也是人,需要物质上的消费,因此一昧安排律师进行或者律师一昧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则他们的日常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商品化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必须注意到这种情况。为此,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章节将对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以帮助缕清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1.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尽管法律援助是一项制度,但是也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待这件事,即应结合律师个人的意愿和条件来安排法律援助工作。在挑选法律援助律师的时候,必须结合律师的实际情况来。对于案件少的律师,应根据其需要进行安排,并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贴以维持其生计。对于案件多的且能力强的大律师,可定期安排一定数目的案件来维护受援助者的利益,同时帮助律师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案件的数量上,必须保证维持在律师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可以安排制定相应的标准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律师更好地进行法律援助,实现自身的价值。
2.提供充足的经费 政府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经费申请制度进行调整,减少申请的流程,降低申请的难度,以更好地维护受援助者的利益,做到粮草先行。尽管法律援助是制度,但是也要结合社会公益,在经费上予以援助律师一定的支持,从而维护律师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经费方面缺斤少两,导致律师最后不仅没有赚钱反而倒贴钱,这是不对的,是不公平的。
3.对律师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因此律师在这项工作中显得格外重要。假如律师的思想态度不端正,分不清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的关系,认为法律援助就是社会公益,是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不受制度的约束,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此有必要对律师从业务能力和思想角度进行培训。首先,针对法律援助工作,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培养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知识,帮助其熟悉法律援助流程,提高其在服务意识并端正态度。另外,还应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帮助律师更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法律援助,让他们能够从心底里认可法律援助工作。同时也应传达给律师公益思想,从多角度增强他们的认同感。
4.合理安排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的供不应求主要原因是国家对法律援助者的门槛问题。当今我国的确明确了参与法律援助律师的门槛,但是我国律师数量众多,按照数量上来说肯定还会有很多符合条件却没有资格的,这就需要政府在门槛的规定上下功夫。一方面,应针对门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在需要严格的地方严格,在需要放开的时候放开,尽可能地提高具有法律援助资格的律师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各地设立公职律师,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和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其中仍存在着一些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从两者的相关性上来探讨法律援助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政策、政府和律师个人三方面分析,指出不合实际、经费不到位、律师素质能力差和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援助才能从一项人人避而远之的制度转变成一个富有生机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课题组,陶成山.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精准扶贫的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8(10):99-102.
[2]张广源,韩陛贤.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學报,2018,28(04):15-18.
[3]李雪艳.中美法律援助之比较分析[J].法制博览,2018 (14):68.
[4]曹璟.论律师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活动[J].法制与社会,2017(24):160-161.
[5]卢继华. 浅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D].南昌大学,2016.
作者简介:许前川,男,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1972年3月出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610072。
关键词:法律援助;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一、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经济收入较低的公民所制定的制度,国家通过该制度以无偿助贫困公民给以法律上的援助,以帮助其争取应有的权益不受侵犯。从世界各国的角度来看,尽管不同的国家的专家对法律援助的观点不一,但是法律援助这一制度仍在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国家落实。如果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待法律援助,那么法律援助就不仅仅限于政府的帮助,更是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是与社会各个阶层的公民息息相关的。因此,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一种保障制度,又是社会的责任,也是一份公益性的活动。
社会公益主要强调的是个人的意愿,是在个人意愿基础上帮助他人,对他人提供法律援助,就算没有参与,也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社会公益具有无偿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一般来说是社会上有爱心的人士或法律工作者集合起来进行的活动。采取社会公益的方式对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又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自身的价值。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公益是法律援助的补充,两者既存在着不同,又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联系紧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矛盾,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将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结合,给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社会发展和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法律援助中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有义务按照国家的制度规定来为需要的人民提供法律援助。然而由于我国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不健全,经常会出现法律与社会公益活动界限模糊的情况,导致法律援助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尽管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要求法律工作者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而这也确实属于律师职业的责任范畴内,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却常常有心无力,使得法律援助这项任务无法圆满完成。这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下面将对这些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不考虑律师的实际情况
法律援助并非社会公益,因此其与社会公益还是有本质上的區别的,其中最大区别在于其强制性。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责任。在律师被要求进行法律援助时,他们是无法拒绝的,这就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律师的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律师自身的业务较少,本身自己就难以靠自身的业务来维持,此时若被上面安排法律援助,假如与其业务冲突,则必然会影响到律师的利益。就算律师这个职业再高尚,也不可否认其主要经济来源是他们的业务,假如此时让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势必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和意见,导致援助质量差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出现。
2.政府办理经费不到位
法律援助是无偿且强制的,因此其中案件办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来自政府的补贴。政府是法律援助的发起人,在这项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必须要有充分的经费以帮助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然而实际在申请经费的过程中,要么是经费数额不够,低于案件所需要的数量,要么是经费审批速度慢。这就导致一方面律师利益受损,无法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援助类案件的办理速度慢,影响了办理最佳时间。
3.律师能力素质较差
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从很大的程度上将也是法律回报社会的一种表现。然而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一些律师会出现厌烦或抵触的情绪,导致态度轻浮恶劣,办案质量低下,甚至有些人以有色眼镜看待申请援助的人员。这些情况是对我国法律的蔑视,是对律师职业的亵渎,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因此必须对此问题进行重视。
4.安排不合理
在当今社会,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很大,为了更好更快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必要对法律工作者进行要求和援助。然而事实确是,尽管我国实行着法律援助政策,并且我国律师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法律援助仍处于供不应求的情况。
三、律师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问题的策略研究
一些学者在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的问题上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自身价值的体现,展现了律师这个职业高尚的职业道德,且体现了社会的正义,律师应对此工作感到光荣,另一些学者则表示律师也是人,需要物质上的消费,因此一昧安排律师进行或者律师一昧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则他们的日常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商品化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必须注意到这种情况。为此,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章节将对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以帮助缕清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1.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尽管法律援助是一项制度,但是也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待这件事,即应结合律师个人的意愿和条件来安排法律援助工作。在挑选法律援助律师的时候,必须结合律师的实际情况来。对于案件少的律师,应根据其需要进行安排,并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贴以维持其生计。对于案件多的且能力强的大律师,可定期安排一定数目的案件来维护受援助者的利益,同时帮助律师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案件的数量上,必须保证维持在律师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可以安排制定相应的标准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律师更好地进行法律援助,实现自身的价值。
2.提供充足的经费 政府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经费申请制度进行调整,减少申请的流程,降低申请的难度,以更好地维护受援助者的利益,做到粮草先行。尽管法律援助是制度,但是也要结合社会公益,在经费上予以援助律师一定的支持,从而维护律师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经费方面缺斤少两,导致律师最后不仅没有赚钱反而倒贴钱,这是不对的,是不公平的。
3.对律师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因此律师在这项工作中显得格外重要。假如律师的思想态度不端正,分不清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的关系,认为法律援助就是社会公益,是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不受制度的约束,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此有必要对律师从业务能力和思想角度进行培训。首先,针对法律援助工作,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培养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知识,帮助其熟悉法律援助流程,提高其在服务意识并端正态度。另外,还应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帮助律师更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法律援助,让他们能够从心底里认可法律援助工作。同时也应传达给律师公益思想,从多角度增强他们的认同感。
4.合理安排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的供不应求主要原因是国家对法律援助者的门槛问题。当今我国的确明确了参与法律援助律师的门槛,但是我国律师数量众多,按照数量上来说肯定还会有很多符合条件却没有资格的,这就需要政府在门槛的规定上下功夫。一方面,应针对门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在需要严格的地方严格,在需要放开的时候放开,尽可能地提高具有法律援助资格的律师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各地设立公职律师,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和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其中仍存在着一些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从两者的相关性上来探讨法律援助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政策、政府和律师个人三方面分析,指出不合实际、经费不到位、律师素质能力差和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援助才能从一项人人避而远之的制度转变成一个富有生机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课题组,陶成山.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精准扶贫的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8(10):99-102.
[2]张广源,韩陛贤.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學报,2018,28(04):15-18.
[3]李雪艳.中美法律援助之比较分析[J].法制博览,2018 (14):68.
[4]曹璟.论律师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活动[J].法制与社会,2017(24):160-161.
[5]卢继华. 浅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D].南昌大学,2016.
作者简介:许前川,男,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1972年3月出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6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