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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天津大妈摆打气球摊获刑”的消息引发人们持续关注,不少网站的跟帖讨论者成千上万。涉案者赵春华昨日已提出上诉。
这是一个看似荒诞却又令人唏嘘不已的故事。五十多岁的赵春华是位外地赴津打工者,去年8月,她从旁人手中盘下一个气球射击摊,谁知不久便被警方抓获。当地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事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大哗。
气球射击摊,这几乎是国内各地公园或旅游景点司空见惯的场景。打气球的枪,在常人眼中,也就与玩具枪无异。一个摆小摊的大妈,只是为了谋生,竟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还将面临三年多牢狱之灾,难免让不少人感到不解。照此推论,岂非一大批人或有犯罪之嫌。
现实似也在印证此推论。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近年全国发生类似案件有二十三例,其中十七案被告获判缓刑,亦有三例被判处实刑。有关“仿真枪变真枪获刑”事件近年屡屡引发热议。
单就法理角度,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并不违反法律条款。问题在于,公安部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几经变化,近年更愈趋严格。而最新的标准是,非制式枪支,只要“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寻常百姓很难理解这一“既严格又陌生”的概念,但据专家解释,“1.8焦耳/平方厘米”对人几乎没有杀伤力,危害甚而低于弹弓、网球、羽毛球等。若严格照此标准,许多能发射“BB弹”的儿童玩具枪,都可能被认定为“真枪”。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认定标准,并未公开宣传过。因而有评论说,此标准让许多人“糊里糊涂”被追究刑责。赵春华无疑属于此类。她一再说,如果知道这些枪犯法,她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做。不光平民百姓,有不少司法公职人员对“真枪”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知晓。
浙江绍兴某交警大队的前中队长钱卫强,因经常参加各级射击比赛,2013年从深圳购了一支仿真枪练习,后被海关查获,身陷枪支犯罪调查。为不给单位添麻烦,钱卫强主动辞职。从警二十五年的钱卫强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枪支的认定标准。
更荒诞的是,有媒体曝出,近日河南新县法院先后三次在网上拍卖二十九支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对此,该法院有法官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未鉴定过“枪口比动能”。法院尚且如此,更遑论寻常百姓了。
我国对枪支的管控历来极为严格,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只是,普通大众对枪支概念的认知,除了军人或警察等拥有的枪械形体外,通常应具有致命的杀伤力。谁会料到法律认定的枪支与公众常识竟有如此大差异呢?显然,此类“秘而不宣”的执法标准,与公众的常识之间无形中埋下了可怕的“陷阱”,不论有意无意,只要碰上或就触犯刑律。
法律严苛一些并非不可,但必须昭之于众,否则便谈不上知法守法。
这是一个看似荒诞却又令人唏嘘不已的故事。五十多岁的赵春华是位外地赴津打工者,去年8月,她从旁人手中盘下一个气球射击摊,谁知不久便被警方抓获。当地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事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大哗。
气球射击摊,这几乎是国内各地公园或旅游景点司空见惯的场景。打气球的枪,在常人眼中,也就与玩具枪无异。一个摆小摊的大妈,只是为了谋生,竟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还将面临三年多牢狱之灾,难免让不少人感到不解。照此推论,岂非一大批人或有犯罪之嫌。
现实似也在印证此推论。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近年全国发生类似案件有二十三例,其中十七案被告获判缓刑,亦有三例被判处实刑。有关“仿真枪变真枪获刑”事件近年屡屡引发热议。
单就法理角度,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并不违反法律条款。问题在于,公安部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几经变化,近年更愈趋严格。而最新的标准是,非制式枪支,只要“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寻常百姓很难理解这一“既严格又陌生”的概念,但据专家解释,“1.8焦耳/平方厘米”对人几乎没有杀伤力,危害甚而低于弹弓、网球、羽毛球等。若严格照此标准,许多能发射“BB弹”的儿童玩具枪,都可能被认定为“真枪”。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认定标准,并未公开宣传过。因而有评论说,此标准让许多人“糊里糊涂”被追究刑责。赵春华无疑属于此类。她一再说,如果知道这些枪犯法,她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做。不光平民百姓,有不少司法公职人员对“真枪”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知晓。
浙江绍兴某交警大队的前中队长钱卫强,因经常参加各级射击比赛,2013年从深圳购了一支仿真枪练习,后被海关查获,身陷枪支犯罪调查。为不给单位添麻烦,钱卫强主动辞职。从警二十五年的钱卫强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枪支的认定标准。
更荒诞的是,有媒体曝出,近日河南新县法院先后三次在网上拍卖二十九支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对此,该法院有法官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未鉴定过“枪口比动能”。法院尚且如此,更遑论寻常百姓了。
我国对枪支的管控历来极为严格,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只是,普通大众对枪支概念的认知,除了军人或警察等拥有的枪械形体外,通常应具有致命的杀伤力。谁会料到法律认定的枪支与公众常识竟有如此大差异呢?显然,此类“秘而不宣”的执法标准,与公众的常识之间无形中埋下了可怕的“陷阱”,不论有意无意,只要碰上或就触犯刑律。
法律严苛一些并非不可,但必须昭之于众,否则便谈不上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