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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王2007年外出打工,同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的女孩小尹,2008年小王和小尹结婚。婚后小王在一家公司做搬运,小尹在家操持家务,可小王的家庭负担很重。为此小尹经常和小王争吵。2011年小尹一气之下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经小王申请被宣告失踪。小尹出走后,小王很郁闷,工余时间大多以酒消愁。前不久酒后外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身亡的前几天,小王买体育彩票中了两万元彩金。他的父母要通过公证处办手续继承小王的这笔存款。请问:失踪人小尹应否分得一定的份额?
答: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从《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宣告失踪,我们采取的是“生存推定主义”,即推定生存人仍然继续生存,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其配偶没有履行与其的离婚手续,他们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失踪人不但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权继承配偶的遗产。就此,小王买彩票所得的两万元,应属于小王和小尹的夫妻共同财產。小王死亡,其小王的部分属于小王的遗产,应由小王的父母和小尹继承。具体分割办法可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等相关规定进行。失踪人的权利,可以由他的代理人代为行使。失踪人小尹分得、继承的所有财产,可以由小尹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小王2007年外出打工,同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的女孩小尹,2008年小王和小尹结婚。婚后小王在一家公司做搬运,小尹在家操持家务,可小王的家庭负担很重。为此小尹经常和小王争吵。2011年小尹一气之下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经小王申请被宣告失踪。小尹出走后,小王很郁闷,工余时间大多以酒消愁。前不久酒后外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身亡的前几天,小王买体育彩票中了两万元彩金。他的父母要通过公证处办手续继承小王的这笔存款。请问:失踪人小尹应否分得一定的份额?
答: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从《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宣告失踪,我们采取的是“生存推定主义”,即推定生存人仍然继续生存,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其配偶没有履行与其的离婚手续,他们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失踪人不但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权继承配偶的遗产。就此,小王买彩票所得的两万元,应属于小王和小尹的夫妻共同财產。小王死亡,其小王的部分属于小王的遗产,应由小王的父母和小尹继承。具体分割办法可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等相关规定进行。失踪人的权利,可以由他的代理人代为行使。失踪人小尹分得、继承的所有财产,可以由小尹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