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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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证和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当今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分支。实践中,公证通过确认某一法律行为、事实、文书的真实合法,达到预防纠纷的目标,民事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业已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帮助认定案件事实、清晰举证责任,对查明事实、定纷止争,促进纠纷解决意义重大。
  关键词:公证;民事诉讼;作用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市场交易主要以双方的诚信作为彼此间权力义务的约束,而公证恰好平衡了这种需求,可以为诚信体系不健全下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公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使政府提前对民事活动进行干预,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助力民事纠纷的解决。
  一、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主要是指具备公证服务资质的主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确认的活动。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分支,关注其功能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1)公证制度的法律特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构成的公证服务,具备一定的制度价值,这些价值也侧面反映了公证的制度特色。首先,公证的实施主体限于国家根据法律所设立的机构。其次,公证服务在开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再者,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制度,其以一定的行为、事实及相关文书为对象。最后,业已公证的文书在诉讼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为强制执行效力、证据效力等。
  (2)公证和民事诉讼活动的内在逻辑。首先,公证制度在性质上属于非诉活动,不以纠纷的存在为办理前提,相反,其主要价值在于防止产生纠纷;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功能在于解决业已造成的矛盾,属于事后救济。其次,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围绕民事活动为中心,公证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路径,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环节提供支持,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作为预防纠纷的重要防线,公证一定程度减轻了民事审判机关的诉讼压力,减少了民事诉累。
  二、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作用
  《民事诉讼法》以条文形式规定了公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效力,业已公证的文书在诉讼中具有证据资格,审判机关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将其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有关公证对民事诉讼的具体作用,简要分析如下:
  (1)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赋予了公证强大的证据效力,该条文所规定的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定效力,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公证行为可以免除当事人的部分证明责任。根据我国举证制度,负有举证义務的一方主体,如果不能对相关事实提出证据,便要承担举证不明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可以直接证明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免除自身的举证责任,提高胜诉的几率。其次,公证可以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不能再次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此外,针对公证文书涉及的具体内容,还要求法院在审判时必须将其作为认清事实的根据。总之,公证行为在诉讼中可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约束法院审判活动,防止法官审判活动的恣意性,维护司法公正。
  (2)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民事审判的核心是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民事诉讼的过程存在大量的事实认定工作,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效率。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纠纷的产生,即使存在纠纷,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证的存在也能根据公证文书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公证行为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法院无需再浪费资源进行审查,减轻了调查取证的负担,可以迅速解决民事纠纷,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3)强化证据效能,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相比,公证文书的证明力较高。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中,对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予以了肯定,将其列为无需进行证明的众多事实之一,从立法高度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能提升至司法认知的层面。在实践中,公证过的事实与文书包含着一定的国家信用,与私证相比较,它的可信度更高、适用更优先、证明力也更强,因此,公证在民事诉讼应用中的价值更高。
  三、强化公证对民事诉讼作用的具体策略
  公证对民事诉讼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公证文书的真伪确认程序不完善、公证证据使用规则缺乏,司法对公证的保障不足等问题阻碍着公证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配合衔接。针对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完善公证证据规则。在具体的公证服务中,公证并没有相对统一的规则,这就导致公证的事项无法保证真实性,加上市场上虚假材料伪造行为的泛滥及民事诉讼适用过程中审查力度的不足,导致公证在证明力层面丧失根据。因此,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公证的证据规则,建立公证机构对民事诉讼中公证文书的审查机制,帮助民事审判机关确立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建立司法公正的防线。
  (2)建立公证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司法对公证的监督。作为免证事实的公证文书能够影响民事诉讼的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和审判组织都不能基于个人怀疑而质疑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种情形下,加强公证的证据效力主要依靠司法的监督,一方面,法院审判组织应当加强对公证文书的审查,在公证文书的审查程序中注重和公证机构的协作配合。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公证责任机制,明确责任追究,通过消极责任赋予提高公证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公证的质量,保证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综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推进,公证在证据证明方面独特的作用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进一步发挥。基于公证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价值,不断关注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活动发展的新趋势,不断改进制度运行中的缺陷,是升华公证在民事诉讼应用中价值的重要路径。
  参考文献:
  [1]霍振伟.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25):101-102.
  [2]马涛.涉及民事诉讼的公证争议处理关问题探析[J].中国公证,2017(10):44-47.
  作者简介:
  葛琳(1977~ ),女,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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