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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中并未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多年来一直引起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广泛研讨。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理论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行政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9-01
作者简介:苗迪(1979-),女,汉族,吉林吉林人,本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那些民事争议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得以一并解决的诉讼。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是引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但对于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没有统一标准。
二、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内容相互矛盾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因此行政裁决行为的做出,必然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为前提,当平等民事主体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时,就同时面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因而,这两种诉讼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被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难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诉讼效率低下且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消耗
由于平等民事主体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时,将同时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先后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两种诉讼分别进行审理。加之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服,对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提起上诉,不但降低了诉讼效率,也极大地消耗了我国稀缺的司法资源。
(三)诉讼程序的不规范致使程序正义无法实现
在传统思想中,正义被视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这便意味着只要结果是公正的,实现结果的过程、方法和程序都是可以被忽略的。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使得一些学者开始思考法律程序本身公正性的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诉讼制度的设计来彰显程序正义的固有价值。
三、完善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般有三种方式:1.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2.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作出判决;3.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这三种审理方式都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并认为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应该首先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因为由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诉累,附带式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两类纠纷全部应由同一审判组织——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二)调解制度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内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互相“礼让”的前提下成功地化解宿怨。但是,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此处的民事诉讼是与行政诉讼密切关联的;那么,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必须遵守行政裁决存在错误的大前提;如果行政裁决完全合法,当事人不顾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确定力,擅自主张调解,将极大地损害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如果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与行政诉讼一并进行审理判决。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适用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即由被告证明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因为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才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民事诉讼法的领域,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法律救济,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坚持两种举证方式并存,各自适用各自的举证方式,充分发挥各自的举证优势,不能将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举证方式机械地进行统一。这种举证责任方式的设计可以使待证事项比较充分地被证明,这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地认清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结语
司法机关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常常出现“官了民不了”和“案结事不了”的恶性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使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大打折扣,同时造成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大量地被消耗,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受到极大侵害。因此,我们必须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合理化的方案,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参考文献]
[1]王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3(7):233.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行政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9-01
作者简介:苗迪(1979-),女,汉族,吉林吉林人,本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那些民事争议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得以一并解决的诉讼。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是引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但对于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没有统一标准。
二、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内容相互矛盾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因此行政裁决行为的做出,必然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为前提,当平等民事主体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时,就同时面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因而,这两种诉讼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被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难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诉讼效率低下且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消耗
由于平等民事主体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时,将同时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先后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两种诉讼分别进行审理。加之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服,对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提起上诉,不但降低了诉讼效率,也极大地消耗了我国稀缺的司法资源。
(三)诉讼程序的不规范致使程序正义无法实现
在传统思想中,正义被视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这便意味着只要结果是公正的,实现结果的过程、方法和程序都是可以被忽略的。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使得一些学者开始思考法律程序本身公正性的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诉讼制度的设计来彰显程序正义的固有价值。
三、完善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般有三种方式:1.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2.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作出判决;3.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这三种审理方式都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并认为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应该首先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因为由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诉累,附带式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两类纠纷全部应由同一审判组织——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二)调解制度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内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互相“礼让”的前提下成功地化解宿怨。但是,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此处的民事诉讼是与行政诉讼密切关联的;那么,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必须遵守行政裁决存在错误的大前提;如果行政裁决完全合法,当事人不顾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确定力,擅自主张调解,将极大地损害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如果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与行政诉讼一并进行审理判决。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适用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即由被告证明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因为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才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民事诉讼法的领域,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法律救济,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坚持两种举证方式并存,各自适用各自的举证方式,充分发挥各自的举证优势,不能将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举证方式机械地进行统一。这种举证责任方式的设计可以使待证事项比较充分地被证明,这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地认清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结语
司法机关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常常出现“官了民不了”和“案结事不了”的恶性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使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大打折扣,同时造成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大量地被消耗,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受到极大侵害。因此,我们必须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合理化的方案,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参考文献]
[1]王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3(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