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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变性手术是易性癖的治疗手段,但因我国法律无相应规定,目前该领域呈无序状态,既不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更造成某些法律关系的混乱。以刑法理论而言,作为易性癣治疗手段的变性手术是应当予以承认的,但对易性癣之外的、非病态而仅是有变性意向者实施变性手术是违法的,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和“医疗行为”,应当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