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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实施,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成本,“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尽可能的获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文通过列举实例,来阐述企业发生招标行为、成本费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基于企业的“逐利”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达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总价已经不能作为企业成本最终的衡量标准了,“不含税金额”才是采购成本的衡量标准,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根据总价来选择即可,选择总报价低的供应商。
[关键词]营改增;不含税金额;招标行为;成本开支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9-0092-0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全面揭开神秘面纱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俗来说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从最初的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范围在不断扩大,直到2016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之后,有些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这与“营改增”的减税符的目的相违背。究其原因在于,企业未取得合法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低,从而增加了税负。本文基本“营改增”的背景,对增值税的抵扣条件进行阐述,并通过事例对企业招标行为、成本费用列支行为的选择标准进行说明,旨在降低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效益。
二、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需交增值税,不增值就不用交,是一種由消费者承担的价外税。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通俗来说就是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可抵扣增值税的条件
为规避滥抵扣增值税等偷税漏税行为,税局对于抵扣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结来说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被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什么类型的增值税发票都不能抵扣。
第二,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与上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对应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或者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抵扣进项税的必要条件。
第三,必须为可抵扣项目。常见的可抵扣项目包括: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购置、印刷、水电费、房屋车辆租赁、物业管理费、邮电费、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运输费等;不可抵扣项目包括:福利费、餐费、出住宿费外的差旅费、免税项目的支出等。
基于可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因此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时需注意:第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将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分别开具,比如会议发生的费用,会议费是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发生餐费是不能抵扣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二者分开;第二,必须同时取得第二联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二者缺一不可,第二联用于扣税凭证,第三联用于财务记账。
四、“营改增”对于企业招标的影响
从应交增值税的公式来看,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越多,那么其所应交的增值税额就越少,企业的成本就下降。对于招标而言,比较价格时,以前只需考虑总价格即可,“营改增”后,不能只看总价格,还需注意比较以下问题:
1、供应商提供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无法用来抵扣的,所以,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就得比较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金额以后的金额了。比如说,A家供应商报价800元,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B加供应商报价1000元,提供的是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选择呢?这就要测算一下B家的不含税金额,公式为1000/(1+17%)=854.70元>A家报价800元,因此应该选择A家。
2、税率的高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增值税率高的供应商,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会多。比如说,同样报价为1000元的产品,A家供应商税率为17%,B家税率为3%,那么A家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1+17%)=854.70,B家不含税金额为1000/(1+3%)=970.87,那么肯定优先选择不含税金额低的供应商,因为成本低可抵扣的增值税多。对于报价不同的情况,也不能单纯比较含税总价的高低就决定,应该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来计算出产品不含税金额,选择不含税金额低的供应商。再举个例子,A家供应商税率为17%,报价1100元,B家税率为3%,报价1000元,那么A家的不含税金额为1100/(1+17%)=940.17,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159.83,;B家不含税金额为1000/(1+3%)=970.87,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29.13,虽然A家报价高100元,但还是应该选择A家,因为A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比B家多,130.70元。由此得出,报价不同的供应商优先选择不含税金额小的供应商。 须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选择标准是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谈,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納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多少对小规模纳税人都没有意义,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根据总价来选择即可,选择总报价低的供应商。
五、“营改增”对于企业日常成本开支的影响
企业日常成本开支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的电话费、水电费、差旅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金、奖金、福利费,会议费、办公费用等,“营改增”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差旅费、会议费,“营改增”之后,取得合法票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增值税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员工在出差时,选择酒店的标准就会发生变化:第一,确认酒店可以开具何种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时,同样价格的酒店,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酒店;第二,多家酒店可以选择时,比较各酒店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优先选择不含增值税金额小的酒店。目前酒店业税率比较单一,仅有3%和6%两种。比如,A家酒店税率3%,住宿费为500元,B家酒店税率6%,住宿费为510元,同样不能只看总价格,要比较酒店的不含税金额,A家酒店不含税金额为500/(1+3%)=485.44,B家酒店不含税金额为510/(1+6%)=481.13,A家酒店不含税金额>B家酒店不含税金额,因此应该选择B家酒店入住。会议费的支出同样应参照差旅费支出原则。
同样,以上所说的选择标准是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谈,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选择总价低的酒店入住即可。
综上所述,基于企业的“逐利”行为,“营改增”后,为达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总价已经不能作为企业成本最终的衡量标准了,“不含税金额”才是采购成本的衡量标准。全面推行“营改增”的范围之广,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意味着“营改增”已经不仅牵扯到财务部员工,而是所有的企业员工,这就需要企业所有在职人员财经素养的提升,才能使企业享受“营改增”改革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财经问题研究.2013(5).
[2] 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商业研究.2013(1).
[3] 華滢.如何减小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思考.中国经贸.2013(20).
[关键词]营改增;不含税金额;招标行为;成本开支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9-0092-0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全面揭开神秘面纱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俗来说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从最初的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范围在不断扩大,直到2016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之后,有些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这与“营改增”的减税符的目的相违背。究其原因在于,企业未取得合法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低,从而增加了税负。本文基本“营改增”的背景,对增值税的抵扣条件进行阐述,并通过事例对企业招标行为、成本费用列支行为的选择标准进行说明,旨在降低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效益。
二、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需交增值税,不增值就不用交,是一種由消费者承担的价外税。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通俗来说就是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可抵扣增值税的条件
为规避滥抵扣增值税等偷税漏税行为,税局对于抵扣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结来说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被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什么类型的增值税发票都不能抵扣。
第二,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与上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对应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或者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抵扣进项税的必要条件。
第三,必须为可抵扣项目。常见的可抵扣项目包括: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购置、印刷、水电费、房屋车辆租赁、物业管理费、邮电费、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运输费等;不可抵扣项目包括:福利费、餐费、出住宿费外的差旅费、免税项目的支出等。
基于可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因此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时需注意:第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将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分别开具,比如会议发生的费用,会议费是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发生餐费是不能抵扣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二者分开;第二,必须同时取得第二联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二者缺一不可,第二联用于扣税凭证,第三联用于财务记账。
四、“营改增”对于企业招标的影响
从应交增值税的公式来看,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越多,那么其所应交的增值税额就越少,企业的成本就下降。对于招标而言,比较价格时,以前只需考虑总价格即可,“营改增”后,不能只看总价格,还需注意比较以下问题:
1、供应商提供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无法用来抵扣的,所以,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就得比较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金额以后的金额了。比如说,A家供应商报价800元,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B加供应商报价1000元,提供的是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选择呢?这就要测算一下B家的不含税金额,公式为1000/(1+17%)=854.70元>A家报价800元,因此应该选择A家。
2、税率的高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增值税率高的供应商,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会多。比如说,同样报价为1000元的产品,A家供应商税率为17%,B家税率为3%,那么A家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1+17%)=854.70,B家不含税金额为1000/(1+3%)=970.87,那么肯定优先选择不含税金额低的供应商,因为成本低可抵扣的增值税多。对于报价不同的情况,也不能单纯比较含税总价的高低就决定,应该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来计算出产品不含税金额,选择不含税金额低的供应商。再举个例子,A家供应商税率为17%,报价1100元,B家税率为3%,报价1000元,那么A家的不含税金额为1100/(1+17%)=940.17,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159.83,;B家不含税金额为1000/(1+3%)=970.87,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29.13,虽然A家报价高100元,但还是应该选择A家,因为A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比B家多,130.70元。由此得出,报价不同的供应商优先选择不含税金额小的供应商。 须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选择标准是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谈,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納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多少对小规模纳税人都没有意义,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根据总价来选择即可,选择总报价低的供应商。
五、“营改增”对于企业日常成本开支的影响
企业日常成本开支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的电话费、水电费、差旅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金、奖金、福利费,会议费、办公费用等,“营改增”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差旅费、会议费,“营改增”之后,取得合法票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增值税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员工在出差时,选择酒店的标准就会发生变化:第一,确认酒店可以开具何种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时,同样价格的酒店,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酒店;第二,多家酒店可以选择时,比较各酒店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优先选择不含增值税金额小的酒店。目前酒店业税率比较单一,仅有3%和6%两种。比如,A家酒店税率3%,住宿费为500元,B家酒店税率6%,住宿费为510元,同样不能只看总价格,要比较酒店的不含税金额,A家酒店不含税金额为500/(1+3%)=485.44,B家酒店不含税金额为510/(1+6%)=481.13,A家酒店不含税金额>B家酒店不含税金额,因此应该选择B家酒店入住。会议费的支出同样应参照差旅费支出原则。
同样,以上所说的选择标准是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谈,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选择总价低的酒店入住即可。
综上所述,基于企业的“逐利”行为,“营改增”后,为达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总价已经不能作为企业成本最终的衡量标准了,“不含税金额”才是采购成本的衡量标准。全面推行“营改增”的范围之广,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意味着“营改增”已经不仅牵扯到财务部员工,而是所有的企业员工,这就需要企业所有在职人员财经素养的提升,才能使企业享受“营改增”改革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财经问题研究.2013(5).
[2] 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商业研究.2013(1).
[3] 華滢.如何减小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思考.中国经贸.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