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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在学界和实务界中皆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学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有效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案件。以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完备为基础而建立的"实际控制说",通过揭示受贿罪收受财物的本质是控制财物,为他人谋利要件只能作为限缩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同时兼顾受贿罪所带来的损失,能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疑难受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