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家史铁生、巴金和冰心都曾表达过“安乐死”的想法。而现实是,他们中没有一人得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尊严的死亡”,三人都是在经历了长时间病痛的煎熬后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那么,生命的尽头,能否尊严死?如何做到尊严死?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而文坛巨匠巴金先生也曾写过“长寿是一种惩罚”, 因为“他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奉献,如果长寿着却不能为别人做出点什么,还要麻烦他人,成为大家的包袱,那就没有意义了”。在他年老病重之时,巴老多次向亲友表达想要安乐死的愿望;同样的愿望,在巴金好友冰心晚年时也多次向她的女儿表达过,她认为“我觉得我已经失去了再活着的意义。”
而现实是,他们中没有一人得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尊严的死亡”,三人都是在经历了长时间病痛的煎熬后走到了生命的尽头。也许对于他们以“生命不息笔耕不辍”的精神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精神食粮而言,这是一种幸运,但是对于病患本人,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人文关怀缺失带来的遗憾。
于是我们开始拷问:生命的尽头,能否尊严死?如何做到尊严死?
谁在呼吁“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现行对“安乐死”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被动安乐死”,也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2007年两会期间,身患重病27年的女孩李燕,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李燕从1岁起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她的肌肉吸收不了养分,最终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动,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我吃饭妈妈喂,我上厕所她抱,我睡觉她要一夜给大大小小翻十多次身。”
28年,她就是这样活下来的。
她说她有信心活到40岁,但是她恐惧,“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她说,如果安乐死立法失败,她还是会想办法死,但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自己饿死,“因为,我根本没有任何活动的能力去用一些器物把自己杀死。安乐死立法,这不仅仅解决了我一个人的痛苦,还有跟我一样或是比我更痛苦更无奈的人,也就会解脱了。”
是的,如李燕一样,需要安乐死帮助的人并不少。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莫纪宏教授认为,“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他认为,“安乐死”属于人格权范畴,同肖像权一样是一种权利,不容侵犯。
如何实现“尊严死”
(临终关怀,并非是一种治愈疗法,而是一种专注于在患者在将要逝世前的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内,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临终关怀是近代医学领域中新兴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是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就世界范围而言,它的出现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
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的滑翔院区,有一个宁养院,以“临终关怀”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科室里,一名六十多岁的男子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男子说自己名叫刘征,女儿叫刘晓菲,晚期乳腺癌患者。
刘征参加过抗美援朝的战争,本来退休之后的收入还算可以,但是他年事已高,身体也变得十分脆弱,医院成了老人需要经常去的地方,家庭经济状况也每况愈下,刘晓菲的母亲患有糖尿病,现在已经导致双目失明。刘晓菲的老公为了赚钱治病,选择每天外出打工,照顾刘晓菲的担子就落在了年迈的父母肩上。 刘晓菲的家中,几乎已是家徒四壁。
因为身患乳癌骨转移,剧烈的疼痛让刘晓菲只能终日卧床,巨痛每天都在摧残着她的身体与意志,让她痛不欲生。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家里人并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缓解刘晓菲的病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她每天饱受煎熬。化疗和放疗,让刘晓菲的头发和牙齿都已经掉光,这让原本貌美如花的她连镜子都不敢照。刘征夫妇为女儿买来了化妆品和假发,希望女儿能够借助这些重新获得美丽的容颜。
通常在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之后,医护人员还要对刘晓菲的家属讲述一些注意事项,同时对刘晓菲,对刘征夫妇进行一些心理疏导,希望他们能够积极面对癌症和因为癌症所带来的更多灾难,毕竟现在这个家庭经受不起更大打击。“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有着本质的不同,安乐死选择的是逃避,而临终关怀选择则的是勇敢的面对。
美国医生特鲁多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医疗水平条件下,人类面对疾病充满了太多无奈与无助,一个好的医生不仅仅能够治愈疾病,他还需要分辨出哪些疾病是不能够治愈的,如果不能治愈,那就需要尽力的让患者在临终前经历最少的痛苦,享受最大的快乐。 作为一个健康人,也许我们无法深切体会到那些处在生命最后时光当中的人究竟是怎样一种心境,当面对他们的微笑时总给人太大的震撼,毕竟多数人还是无法理解他们为何能够在生命的最后时光还露出这样的笑容。所有一切的关怀治疗都是让患者能在最后生命旅程中感受到生命的尊严。
生前预嘱“五个愿望”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一位肠道肿瘤晚期病人,躺在病床上,还有呼吸,但没有了神志。这时候,要不要维持生命?
家属很纠结,就这么让病人“过去”,他们感情上“过不去”;如果不让病人“过去”,维持生命却是需要代价的,尤其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时候,医疗资源的支出代价更高。在感情和理智的权衡中,感情还是占了上风,家属要求医院为病人“插管”。
“插管”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一个月又一个月地过去,病人依然没有意识,仅仅是在借助医疗器械呼吸。家属日益感觉负担沉重,甚至无力支付,“感情的需要”终于让位于现实的经济压力,“现在,还是把管子拔了吧?”家属向医生提出这个要求。
这时候,管子能拔吗?现有的医疗操作规范,不允许医生“说拔就拔”。医生很纠结,拔了,违反规范;不拔,病人家属付不起医疗费用。更让医生纠结的是,“勉强治疗”原本不仅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生命尊严的不尊重,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一大诱因。
事实上,近年来人们对生命质量日益重视,开始意识到“尊严死”对生命的意义。各国经验表明,建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赋予“生前预嘱”必要的法律效力,是推广“尊严死”的有效办法。 更现实的意义是,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是缓和医患矛盾的良药。
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在北京创建了首家倡导“尊严死”的公益网站,其发起人是已故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峪平(又名罗点点)和陈毅元帅的儿子陈小鲁等人。自2011年6月10日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http://www.xzyzy.com),自愿填写“生前预嘱”,并随时修改或者撤销。网站开通仅十天,该网站已有1294934位访客,注册会员是50755人。共计321人完成了“生前预嘱”。
网站负责人罗点点介绍:率先在全国推出首个“生前预嘱”的民间文本,是希望通过“我的五个愿望”——“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支持生命医疗系统”、“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朋友知道什么”和“我希望让谁帮助我”。其中再细分小条目,以打钩方式填写。它让人们认识到,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
链 接
尊严死,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处于安详状态的一种“等死”,尊严死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此外,安乐死的死期很明确,而尊严死的死期认定并不确定。
“安乐死”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日本是最早通过法院判例有条件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列举了合法安乐死的六大要件。
美国俄勒冈州于1994年颁布了《尊严死亡法》,该法案允许医生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帮助临终患者自杀。在华盛顿州,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就可以要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2001年,荷兰通过《安乐死与协助下的自杀法》,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20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此后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瑞士、卢森堡、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允许“安乐死”的法院判例;阿根廷在近期也通过了“安乐死”相关法案。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而文坛巨匠巴金先生也曾写过“长寿是一种惩罚”, 因为“他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奉献,如果长寿着却不能为别人做出点什么,还要麻烦他人,成为大家的包袱,那就没有意义了”。在他年老病重之时,巴老多次向亲友表达想要安乐死的愿望;同样的愿望,在巴金好友冰心晚年时也多次向她的女儿表达过,她认为“我觉得我已经失去了再活着的意义。”
而现实是,他们中没有一人得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尊严的死亡”,三人都是在经历了长时间病痛的煎熬后走到了生命的尽头。也许对于他们以“生命不息笔耕不辍”的精神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精神食粮而言,这是一种幸运,但是对于病患本人,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人文关怀缺失带来的遗憾。
于是我们开始拷问:生命的尽头,能否尊严死?如何做到尊严死?
谁在呼吁“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现行对“安乐死”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被动安乐死”,也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2007年两会期间,身患重病27年的女孩李燕,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李燕从1岁起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她的肌肉吸收不了养分,最终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动,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我吃饭妈妈喂,我上厕所她抱,我睡觉她要一夜给大大小小翻十多次身。”
28年,她就是这样活下来的。
她说她有信心活到40岁,但是她恐惧,“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她说,如果安乐死立法失败,她还是会想办法死,但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自己饿死,“因为,我根本没有任何活动的能力去用一些器物把自己杀死。安乐死立法,这不仅仅解决了我一个人的痛苦,还有跟我一样或是比我更痛苦更无奈的人,也就会解脱了。”
是的,如李燕一样,需要安乐死帮助的人并不少。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莫纪宏教授认为,“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他认为,“安乐死”属于人格权范畴,同肖像权一样是一种权利,不容侵犯。
如何实现“尊严死”
(临终关怀,并非是一种治愈疗法,而是一种专注于在患者在将要逝世前的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内,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临终关怀是近代医学领域中新兴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是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就世界范围而言,它的出现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
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的滑翔院区,有一个宁养院,以“临终关怀”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科室里,一名六十多岁的男子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男子说自己名叫刘征,女儿叫刘晓菲,晚期乳腺癌患者。
刘征参加过抗美援朝的战争,本来退休之后的收入还算可以,但是他年事已高,身体也变得十分脆弱,医院成了老人需要经常去的地方,家庭经济状况也每况愈下,刘晓菲的母亲患有糖尿病,现在已经导致双目失明。刘晓菲的老公为了赚钱治病,选择每天外出打工,照顾刘晓菲的担子就落在了年迈的父母肩上。 刘晓菲的家中,几乎已是家徒四壁。
因为身患乳癌骨转移,剧烈的疼痛让刘晓菲只能终日卧床,巨痛每天都在摧残着她的身体与意志,让她痛不欲生。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家里人并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缓解刘晓菲的病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她每天饱受煎熬。化疗和放疗,让刘晓菲的头发和牙齿都已经掉光,这让原本貌美如花的她连镜子都不敢照。刘征夫妇为女儿买来了化妆品和假发,希望女儿能够借助这些重新获得美丽的容颜。
通常在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之后,医护人员还要对刘晓菲的家属讲述一些注意事项,同时对刘晓菲,对刘征夫妇进行一些心理疏导,希望他们能够积极面对癌症和因为癌症所带来的更多灾难,毕竟现在这个家庭经受不起更大打击。“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有着本质的不同,安乐死选择的是逃避,而临终关怀选择则的是勇敢的面对。
美国医生特鲁多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医疗水平条件下,人类面对疾病充满了太多无奈与无助,一个好的医生不仅仅能够治愈疾病,他还需要分辨出哪些疾病是不能够治愈的,如果不能治愈,那就需要尽力的让患者在临终前经历最少的痛苦,享受最大的快乐。 作为一个健康人,也许我们无法深切体会到那些处在生命最后时光当中的人究竟是怎样一种心境,当面对他们的微笑时总给人太大的震撼,毕竟多数人还是无法理解他们为何能够在生命的最后时光还露出这样的笑容。所有一切的关怀治疗都是让患者能在最后生命旅程中感受到生命的尊严。
生前预嘱“五个愿望”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一位肠道肿瘤晚期病人,躺在病床上,还有呼吸,但没有了神志。这时候,要不要维持生命?
家属很纠结,就这么让病人“过去”,他们感情上“过不去”;如果不让病人“过去”,维持生命却是需要代价的,尤其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时候,医疗资源的支出代价更高。在感情和理智的权衡中,感情还是占了上风,家属要求医院为病人“插管”。
“插管”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一个月又一个月地过去,病人依然没有意识,仅仅是在借助医疗器械呼吸。家属日益感觉负担沉重,甚至无力支付,“感情的需要”终于让位于现实的经济压力,“现在,还是把管子拔了吧?”家属向医生提出这个要求。
这时候,管子能拔吗?现有的医疗操作规范,不允许医生“说拔就拔”。医生很纠结,拔了,违反规范;不拔,病人家属付不起医疗费用。更让医生纠结的是,“勉强治疗”原本不仅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生命尊严的不尊重,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一大诱因。
事实上,近年来人们对生命质量日益重视,开始意识到“尊严死”对生命的意义。各国经验表明,建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赋予“生前预嘱”必要的法律效力,是推广“尊严死”的有效办法。 更现实的意义是,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是缓和医患矛盾的良药。
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在北京创建了首家倡导“尊严死”的公益网站,其发起人是已故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峪平(又名罗点点)和陈毅元帅的儿子陈小鲁等人。自2011年6月10日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http://www.xzyzy.com),自愿填写“生前预嘱”,并随时修改或者撤销。网站开通仅十天,该网站已有1294934位访客,注册会员是50755人。共计321人完成了“生前预嘱”。
网站负责人罗点点介绍:率先在全国推出首个“生前预嘱”的民间文本,是希望通过“我的五个愿望”——“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支持生命医疗系统”、“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朋友知道什么”和“我希望让谁帮助我”。其中再细分小条目,以打钩方式填写。它让人们认识到,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
链 接
尊严死,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处于安详状态的一种“等死”,尊严死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此外,安乐死的死期很明确,而尊严死的死期认定并不确定。
“安乐死”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日本是最早通过法院判例有条件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列举了合法安乐死的六大要件。
美国俄勒冈州于1994年颁布了《尊严死亡法》,该法案允许医生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帮助临终患者自杀。在华盛顿州,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就可以要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2001年,荷兰通过《安乐死与协助下的自杀法》,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20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此后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瑞士、卢森堡、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允许“安乐死”的法院判例;阿根廷在近期也通过了“安乐死”相关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