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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属地职责,发挥市、县两级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要求",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