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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颖性和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是否需要判断现有技术的公开程度,即是否确认对比文件需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说明书充分公开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立法宗旨出发,在结合具体实际案例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医药、化学领域的现有技术可采用介于"记载即公开"和"充分公开"之间的判断标准,并为审查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