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的发布,对商业银行如何判断其是否控制发行的理财产品及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做了规范。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解释8号,还应当追溯调整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之前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不可行的除外。据悉,会计处理问题明确或为银行理财业务拆分铺路,可以加快银行业务拆分的步伐。因此,文章试着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文件进行解读,以及分析其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银行业务;影响
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的客户群体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研发、设计而推出的资金投资和管理项目。在这样的理财方式下,客户授权银行以管理自己的资金,由客户或者按照客户与银行所签署的约定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随着银行分拆理财业务的浪潮袭来。光大银行率先分拆理财业务,紧接着设立了自己的子公司。随后,浦发银行董事会也决定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也都表露出要分拆理财业务,设立子公司的势头。
一、第8号会计准则解释的要点解读
(一)规定了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对理财产品的控制判断方法
商业银行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在分析是否要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加以控制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本身直接享有的和依靠所有子公司而间接享有的权力、不稳定的报酬和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对不稳定报酬的分析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因给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而获得的决策者薪酬,比如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多种形式的服务费用。另一个方面就是其他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多种方式投资的直接收益;提供支付或者信用增级取得的补偿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而取得的不稳定报酬,以及销售费、托管费与各种形式的服务收费等。商业银行在具体分析所拥有的不固定报酬时,要在了解和理财产品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的同时,还要了解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的清晰与否,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科学、合理,或者其他潜在的可以致使商业银行受损的各种相关因素。如果想要对其理财产品加以控制,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要求,把其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产品。
(二)规定了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关于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法与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第8号会计解释要求:“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应被视为单独的会计主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此外文件还从会计核算与列报两方面确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办法。其中,会计核算包括投资分类方法和计量要求两方面。投资分类方法指的是:对于理财产品所拥有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要按照当前的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的特征、持有的目的等,遵循《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相关分类原则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理财产品加以会计处理时,要遵循企业会计条例里的有关要求选择并合理使用会计科目,以尽量避免会计科目产生歧义;而所说的计量指的就是:面对理财产品拥有的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要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等准则实施科学、合理的计量。列报指的是;商业银行是有权编报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换句话说,假如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公开或者报送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时,商业银行必须要能够保证公开或者所报送的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与企业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一致。并且商业银行能够在2016年以后的财务报告中适用这一解释的相关要求。在这一解释生效之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该解释不符合的,要进行追溯和调整。
二、第8号会计解释文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更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部第一次全面、详细地分析并解释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官方制定权利归财政部所有,而且它也是会计行业的最高权力部门,它不仅第一次明确指出理财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而且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被视为独立的会计实体进行会计核算。与此同时,第 8 号会计解释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 号 ) 中的“单独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等规定大致吻合,这将有利于监管部门互相沟通协调,也有利于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范核算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有效解决各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差异性问题和与之相对应的统计难题。
(二)为银监会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制度依据
近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调整风险资产,采用信托、券商、银行理财和基金资管等方式和多种跨市场“通道”业务等有效手段,在特殊时点,为调节银行表内风险资产规模,部分商业银行选择理财产品这一资产配置方式。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虽然用尽了各种可能的办法,试图找出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以规范理财产品,加强表内风险资产管理,可是因为没有理财产品会计制度的支撑,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着较大的难题。恰好财政部出台的第 8 号会计解释对表外理财产品是否“回表”(与表内资产合并,并计量风险资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不稳定报酬的范围和标准,这将有利于银监会要求银行将逃避监管的风险资产“回表”,促使商业银行作出更加准确、全面、真实、客观的风险计量。
(三)有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向单一法人转变
根据推测,到2015 年年底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总额将多达150 万亿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至少也得超过 20 万亿元。由此可见,尽管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名义上的表外业务,可是实际上和表内资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风险资产计量和刚性兑付等问题,假如出现为严重的理财产品兑付问题,表外业务风险转向表内的可能性就会加大。所以,目前许多的商业银行探索把理财业务分拆为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这一做法的可能性。比如: 2015 年光大银行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这一次第 8 号会计解释全面完整地提出了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并给出了银行控制的判别方法,这将有利于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部门拆离成为单独法人机构。理财产品变成了单独的会计实体,说明理财产品实际上应该和银行表内业务明确地划清界限。如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能够成功分拆为单一的法人机构,那么以后的理财产品资产配置和交易将越来越向市场化发展,也有利于成功解决当下交易账户缺乏安全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难题。
三、第8号会计解释的具体实施途径
(一)规定理财产品“控制”判断的具体临界点
第8号会计准则没有明确何时需要将理财产品合并到银行表内资产,总收益中不稳定报酬应又达到怎样的临界比率,这样可能造成审计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假定甲银行及其审计师事务所设定的比例是 20%,而 乙 银行及审计师事务所设定的比例是 30%,将会对这两家银行的监管环境造成差异,不利于理财产品和银行收益的统一和规范,也会给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所以,加强明晰理财产品“控制”判断的具体临界值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外部审计
从市场认可和接受的角度出发,假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没有根据收期收益率进行支付,极易引起客户投诉。无形之中会给商业银行理财运作管理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压力将会减小。而关键的因素,即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明确规定基金产品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据推测,到2015 年公募基金的规模将高达 8.4 万亿,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至少也会超过 20 万亿。所以,可以采用一样的方法,强制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质量,还能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表内表外理财的风险隔离问题,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路径的规范性与健康性。
参考文献:
[1]黄其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响及相关建议[J].新会计(月刊),2016(03).
[2]江东灿. 我国银行监管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3.
[3]邢哲. 我国问题银行的处置、防范与财务安排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龙滩支行)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银行业务;影响
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的客户群体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研发、设计而推出的资金投资和管理项目。在这样的理财方式下,客户授权银行以管理自己的资金,由客户或者按照客户与银行所签署的约定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随着银行分拆理财业务的浪潮袭来。光大银行率先分拆理财业务,紧接着设立了自己的子公司。随后,浦发银行董事会也决定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也都表露出要分拆理财业务,设立子公司的势头。
一、第8号会计准则解释的要点解读
(一)规定了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对理财产品的控制判断方法
商业银行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在分析是否要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加以控制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本身直接享有的和依靠所有子公司而间接享有的权力、不稳定的报酬和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对不稳定报酬的分析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因给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而获得的决策者薪酬,比如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多种形式的服务费用。另一个方面就是其他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多种方式投资的直接收益;提供支付或者信用增级取得的补偿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而取得的不稳定报酬,以及销售费、托管费与各种形式的服务收费等。商业银行在具体分析所拥有的不固定报酬时,要在了解和理财产品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的同时,还要了解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的清晰与否,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科学、合理,或者其他潜在的可以致使商业银行受损的各种相关因素。如果想要对其理财产品加以控制,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要求,把其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产品。
(二)规定了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关于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法与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第8号会计解释要求:“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应被视为单独的会计主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此外文件还从会计核算与列报两方面确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办法。其中,会计核算包括投资分类方法和计量要求两方面。投资分类方法指的是:对于理财产品所拥有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要按照当前的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的特征、持有的目的等,遵循《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相关分类原则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理财产品加以会计处理时,要遵循企业会计条例里的有关要求选择并合理使用会计科目,以尽量避免会计科目产生歧义;而所说的计量指的就是:面对理财产品拥有的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要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等准则实施科学、合理的计量。列报指的是;商业银行是有权编报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换句话说,假如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公开或者报送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时,商业银行必须要能够保证公开或者所报送的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与企业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一致。并且商业银行能够在2016年以后的财务报告中适用这一解释的相关要求。在这一解释生效之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该解释不符合的,要进行追溯和调整。
二、第8号会计解释文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更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部第一次全面、详细地分析并解释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官方制定权利归财政部所有,而且它也是会计行业的最高权力部门,它不仅第一次明确指出理财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而且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被视为独立的会计实体进行会计核算。与此同时,第 8 号会计解释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 号 ) 中的“单独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等规定大致吻合,这将有利于监管部门互相沟通协调,也有利于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范核算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有效解决各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差异性问题和与之相对应的统计难题。
(二)为银监会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制度依据
近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调整风险资产,采用信托、券商、银行理财和基金资管等方式和多种跨市场“通道”业务等有效手段,在特殊时点,为调节银行表内风险资产规模,部分商业银行选择理财产品这一资产配置方式。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虽然用尽了各种可能的办法,试图找出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以规范理财产品,加强表内风险资产管理,可是因为没有理财产品会计制度的支撑,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着较大的难题。恰好财政部出台的第 8 号会计解释对表外理财产品是否“回表”(与表内资产合并,并计量风险资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不稳定报酬的范围和标准,这将有利于银监会要求银行将逃避监管的风险资产“回表”,促使商业银行作出更加准确、全面、真实、客观的风险计量。
(三)有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向单一法人转变
根据推测,到2015 年年底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总额将多达150 万亿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至少也得超过 20 万亿元。由此可见,尽管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名义上的表外业务,可是实际上和表内资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风险资产计量和刚性兑付等问题,假如出现为严重的理财产品兑付问题,表外业务风险转向表内的可能性就会加大。所以,目前许多的商业银行探索把理财业务分拆为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这一做法的可能性。比如: 2015 年光大银行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这一次第 8 号会计解释全面完整地提出了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并给出了银行控制的判别方法,这将有利于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部门拆离成为单独法人机构。理财产品变成了单独的会计实体,说明理财产品实际上应该和银行表内业务明确地划清界限。如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能够成功分拆为单一的法人机构,那么以后的理财产品资产配置和交易将越来越向市场化发展,也有利于成功解决当下交易账户缺乏安全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难题。
三、第8号会计解释的具体实施途径
(一)规定理财产品“控制”判断的具体临界点
第8号会计准则没有明确何时需要将理财产品合并到银行表内资产,总收益中不稳定报酬应又达到怎样的临界比率,这样可能造成审计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假定甲银行及其审计师事务所设定的比例是 20%,而 乙 银行及审计师事务所设定的比例是 30%,将会对这两家银行的监管环境造成差异,不利于理财产品和银行收益的统一和规范,也会给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所以,加强明晰理财产品“控制”判断的具体临界值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外部审计
从市场认可和接受的角度出发,假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没有根据收期收益率进行支付,极易引起客户投诉。无形之中会给商业银行理财运作管理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压力将会减小。而关键的因素,即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明确规定基金产品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据推测,到2015 年公募基金的规模将高达 8.4 万亿,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至少也会超过 20 万亿。所以,可以采用一样的方法,强制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质量,还能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表内表外理财的风险隔离问题,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路径的规范性与健康性。
参考文献:
[1]黄其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响及相关建议[J].新会计(月刊),2016(03).
[2]江东灿. 我国银行监管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3.
[3]邢哲. 我国问题银行的处置、防范与财务安排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龙滩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