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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法律规定和现实两方面来介绍了我国行人路权的现状,在公共交通中行人作为参与者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应当优先保护,提出应当如何保障行人路权。
关键词:行人路权;优先保护;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26-01
一、何为行人路权
所谓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参与者,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通行权、占用权、行驶权、先行权。具体来讲上路行驶权是指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条件,才有权上路行驶;通行权是指,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参与者在道路某一范围内进行交通行为的权利;先行权是指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上的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
交通參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行人路权主要是指的行人对道路的使用权。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汽车的数量大量增加,但是城市道路建设却赶不上汽车发展的速度,为保证交通的畅通,行人路权在一定程度上被侵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但是机动车对人行道的道挤占、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场等设施使得人行道越来越窄。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马路,应当走人行道或过街设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是行人人身安全却会因司机抢道而受到威胁,而斑马路上过长的红灯等待时间也表明了传统的人车之间车本位的思想。
二、行人优先原则
在公共交通的主体中,行人是弱者,所当以对行人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在欧洲的许多城市的交叉路口都没有设立交通信号灯,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自觉性。虽然没有交通信号灯,机动车到达路口时无论有没有行人或是车辆都要减速停车。特别是在欧洲的一些中小城市,交通信号灯更是成了浪费社会资源和耽误人们时间的赘物。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人们严格遵守“车礼让人,机动车礼让自行车,后到者礼让先来者,拐弯礼让直行,辅路礼让主路”的原则,而且不管前方有没有车辆或行人通过,机动车遇到路口时都会主动减速停车以避让他人。在欧洲的马路上不会看到机动车冲向过马路的行人或者自行车的状况,机动车每到一个路口以后非但不抢行还把车停得远远的以避让行人。
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也有体现在路权分配上的对行人的侧重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规定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意味着行人道路通行安全权将从经济上获得保障。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马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当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但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仍然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对于行人的侧重保护,在机动车道中行人与机动车负有相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为行人违规横穿马路而让行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三、行人路权的保障
虽然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保障行人的路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首先从观念上我们就应该转变“路是为车而铺的”这种车本位的意识。而且应把这种转变体现到法律上,例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道路中人行横道的最低数量和宽度,明确对占用人行横道行为的处罚;延长人行横道上交通信号灯红灯的等待时间的时间,红绿灯间隔时间设计不合理也是造成行人乱穿马路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
其次,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的管理。有统计显示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中国交通事故率大约是日本的100倍。2005年中国因道路交通事故丧生的人数接近10万。从事故发生原因上分析,驾驶员违章占70%—80%,远远大于行人违章所占的15%。显见的事实是,中国道路最危险应主要归咎为驾驶员的违章驾驶。
最后,行人与机动车的矛盾最根本的是由于机动车的迅速增多而使得城市的道路压力增大引起的。但是增加道路的供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调整和优化需求结构方面这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路权分配法律,使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能用到它最该用的地方去,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
结束语:城市道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交通的恶化使得行人路权很容易就受到侵害。现在虽然行人路权已经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对行人的保护仍然是存在很大的不足的。而作为城市交通中的弱者,只有当行人路权在法律上得到确实有效的体现时,才能真正的保障每个行人的权利,也才能体现现代法律对的弱者的人文关怀,对人权的重视。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张婷(1989— ),女,山东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萧成勇.行路权应人进车退[J].新世纪周刊.2007,32.
[3]张景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浅析交通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J].汽车安全.2002,10.
关键词:行人路权;优先保护;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26-01
一、何为行人路权
所谓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参与者,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通行权、占用权、行驶权、先行权。具体来讲上路行驶权是指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条件,才有权上路行驶;通行权是指,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参与者在道路某一范围内进行交通行为的权利;先行权是指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上的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
交通參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行人路权主要是指的行人对道路的使用权。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汽车的数量大量增加,但是城市道路建设却赶不上汽车发展的速度,为保证交通的畅通,行人路权在一定程度上被侵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但是机动车对人行道的道挤占、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场等设施使得人行道越来越窄。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马路,应当走人行道或过街设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是行人人身安全却会因司机抢道而受到威胁,而斑马路上过长的红灯等待时间也表明了传统的人车之间车本位的思想。
二、行人优先原则
在公共交通的主体中,行人是弱者,所当以对行人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在欧洲的许多城市的交叉路口都没有设立交通信号灯,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自觉性。虽然没有交通信号灯,机动车到达路口时无论有没有行人或是车辆都要减速停车。特别是在欧洲的一些中小城市,交通信号灯更是成了浪费社会资源和耽误人们时间的赘物。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人们严格遵守“车礼让人,机动车礼让自行车,后到者礼让先来者,拐弯礼让直行,辅路礼让主路”的原则,而且不管前方有没有车辆或行人通过,机动车遇到路口时都会主动减速停车以避让他人。在欧洲的马路上不会看到机动车冲向过马路的行人或者自行车的状况,机动车每到一个路口以后非但不抢行还把车停得远远的以避让行人。
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也有体现在路权分配上的对行人的侧重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规定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意味着行人道路通行安全权将从经济上获得保障。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马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当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但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仍然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对于行人的侧重保护,在机动车道中行人与机动车负有相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为行人违规横穿马路而让行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三、行人路权的保障
虽然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保障行人的路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首先从观念上我们就应该转变“路是为车而铺的”这种车本位的意识。而且应把这种转变体现到法律上,例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道路中人行横道的最低数量和宽度,明确对占用人行横道行为的处罚;延长人行横道上交通信号灯红灯的等待时间的时间,红绿灯间隔时间设计不合理也是造成行人乱穿马路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
其次,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的管理。有统计显示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中国交通事故率大约是日本的100倍。2005年中国因道路交通事故丧生的人数接近10万。从事故发生原因上分析,驾驶员违章占70%—80%,远远大于行人违章所占的15%。显见的事实是,中国道路最危险应主要归咎为驾驶员的违章驾驶。
最后,行人与机动车的矛盾最根本的是由于机动车的迅速增多而使得城市的道路压力增大引起的。但是增加道路的供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调整和优化需求结构方面这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路权分配法律,使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能用到它最该用的地方去,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
结束语:城市道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交通的恶化使得行人路权很容易就受到侵害。现在虽然行人路权已经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对行人的保护仍然是存在很大的不足的。而作为城市交通中的弱者,只有当行人路权在法律上得到确实有效的体现时,才能真正的保障每个行人的权利,也才能体现现代法律对的弱者的人文关怀,对人权的重视。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张婷(1989— ),女,山东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萧成勇.行路权应人进车退[J].新世纪周刊.2007,32.
[3]张景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浅析交通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J].汽车安全.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