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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纵观全球,许多国家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但我国尚未出台,只是停留在草案阶段。金融混业模式成为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庞大,这将产生如增加系统性风险可能、“大而不倒”引起地政府救援、道德风险等诸多问题。因此在我国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混业;监管制度
一、金融控股公司优缺点
我国现存众多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央企包括广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地方国企包括天津泰达、上海国际等;国资行业包括华能、英大等;民企包括京东、阿里、腾讯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的集中体现形式,其存在明显的利弊。
(一)优点:1.金融控股公司能够提供给金融消费者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选择和相应的金融专业服务,即全方位金融服务、一站式金融服务。2.经济学中规模效应在金融市场的充分体现。金融领域的高端人才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都精通,因此就可以形成混业经营,进而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规模效用,效益剧增。3.各个金融行业的优劣势都较为明显,配合使用,风险分担,降低风险。
(二)缺点:1.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例如银行违规给母、子公司发放贷款,可能导致关联利益冲突。2.风险传染。例如受信用风险影响,风险从保险、证券传到银行,进而引发整个金融集团乃至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的爆发。3.银行安全网可能扩散。目前银行安全网由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持续性审慎监管构成。如果金融母公司,将其他子公司的不良资产转移到其中子公司——银行,并由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来承担风险,这将导致安全网扩散。
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金融控股公司垄断
研究和实务方面都很少提及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问题,这需从两个方面分析:1.在金融市场中,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是国有性质的银行为母公司,其形成的是一种结构性垄断。2.金融领域的垄断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垄断的价值判断。其他行业,通过竞争有利于发展。金融领域则不同,是因为金融机构引入更多竞争,相应的风险也将会增加,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外部性。
不提金融垄断这一问题,不代表就默认其可以垄断,关于金融垄断也需要主要以下几个问题:
避免产融结合(金融寡头),对市场经济产生强大的控制力,并且滥用这种控制力,损害多方(包括社会公众)权益。很多国家反对实业与金融交叉持股,以保障金融安全(金融法的目的)。例如,我国产融结合的典型案例——“德隆系”案件。
2、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的联合行为(一种反竞争行为),例如搭售就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的联合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
金融混业经营风险表现为——“风险传染”。表现为:金融行业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一旦出现信用崩溃的情形,将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全部风险爆发。因此,需要建立防火墙,表现为以下两种:
法人防火墙:子公司法人独立而产生的防火墙
业务防火墻:各种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确定的,因此在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这就需要对各种业务的外部性进行分析,尽量保护外部性强的业务。例如,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将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储户权益。
(三)加重对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规制
子公司受控并依赖母公司,应让母公司承担相应的加重责任,这有助于金融风险的控制。例如:阿里系的浙商银行、腾讯系的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在成立之时让股东签写股东加重责任书。其内容表现为“股东为银行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样使股东规范其股东行为,避免其滥用股东权利造成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处于高风险之中,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稳。
(四)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监管
1.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2.并表监管,表外业务回归表内。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情况,不能体现金融集团的真实总体情况。所以要将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能够整体监管并准确识别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家强,梁斯.补齐金控公司监管短板[J].中国金融,2019(16):72-73.
[2]颜苏.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J].法学杂志,2019,40(02):61-70.
[3]伍巧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11(12):71-75.
[4]潘施琴.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框架的设想[J].法学杂志,2012,33(09):125-130.
作者简介:鞠岫峰(1986.8-),男,汉族,籍贯: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邮箱:13898800624@126.com。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混业;监管制度
一、金融控股公司优缺点
我国现存众多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央企包括广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地方国企包括天津泰达、上海国际等;国资行业包括华能、英大等;民企包括京东、阿里、腾讯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的集中体现形式,其存在明显的利弊。
(一)优点:1.金融控股公司能够提供给金融消费者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选择和相应的金融专业服务,即全方位金融服务、一站式金融服务。2.经济学中规模效应在金融市场的充分体现。金融领域的高端人才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都精通,因此就可以形成混业经营,进而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规模效用,效益剧增。3.各个金融行业的优劣势都较为明显,配合使用,风险分担,降低风险。
(二)缺点:1.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例如银行违规给母、子公司发放贷款,可能导致关联利益冲突。2.风险传染。例如受信用风险影响,风险从保险、证券传到银行,进而引发整个金融集团乃至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的爆发。3.银行安全网可能扩散。目前银行安全网由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持续性审慎监管构成。如果金融母公司,将其他子公司的不良资产转移到其中子公司——银行,并由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来承担风险,这将导致安全网扩散。
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金融控股公司垄断
研究和实务方面都很少提及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问题,这需从两个方面分析:1.在金融市场中,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是国有性质的银行为母公司,其形成的是一种结构性垄断。2.金融领域的垄断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垄断的价值判断。其他行业,通过竞争有利于发展。金融领域则不同,是因为金融机构引入更多竞争,相应的风险也将会增加,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外部性。
不提金融垄断这一问题,不代表就默认其可以垄断,关于金融垄断也需要主要以下几个问题:
避免产融结合(金融寡头),对市场经济产生强大的控制力,并且滥用这种控制力,损害多方(包括社会公众)权益。很多国家反对实业与金融交叉持股,以保障金融安全(金融法的目的)。例如,我国产融结合的典型案例——“德隆系”案件。
2、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的联合行为(一种反竞争行为),例如搭售就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的联合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
金融混业经营风险表现为——“风险传染”。表现为:金融行业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一旦出现信用崩溃的情形,将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全部风险爆发。因此,需要建立防火墙,表现为以下两种:
法人防火墙:子公司法人独立而产生的防火墙
业务防火墻:各种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确定的,因此在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这就需要对各种业务的外部性进行分析,尽量保护外部性强的业务。例如,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将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储户权益。
(三)加重对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规制
子公司受控并依赖母公司,应让母公司承担相应的加重责任,这有助于金融风险的控制。例如:阿里系的浙商银行、腾讯系的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在成立之时让股东签写股东加重责任书。其内容表现为“股东为银行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样使股东规范其股东行为,避免其滥用股东权利造成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处于高风险之中,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稳。
(四)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监管
1.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2.并表监管,表外业务回归表内。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情况,不能体现金融集团的真实总体情况。所以要将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能够整体监管并准确识别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家强,梁斯.补齐金控公司监管短板[J].中国金融,2019(16):72-73.
[2]颜苏.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J].法学杂志,2019,40(02):61-70.
[3]伍巧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11(12):71-75.
[4]潘施琴.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框架的设想[J].法学杂志,2012,33(09):125-130.
作者简介:鞠岫峰(1986.8-),男,汉族,籍贯: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邮箱:1389880062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