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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劲松社区的高君今年75岁,她最偏爱4个儿女的小儿子高利。1989年高利结婚,高君和老伴把原单位分给他们的房子让给小儿子居住,自己居住在购买的房子里。
1996年6月,高君的老伴突然病逝,她一时六神无主。这时候,小儿子高利一家三口搬来与她同住,答应照顾她,负担母亲的全部生活费用。没想到不到3个月,儿媳就开始嫌弃高君,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责骂老人。开始儿子还劝阻了几句,时间长了,儿子也对母亲冷淡起来。高君要求他们搬走,可是他们不但不走,而且对老人更加苛刻,限制高君看电视、用水、用电,甚至连老人做饭也不让用煤气。高君只好趁着儿媳不在家时,匆匆做一锅饭,一吃好几天。他们不允许高君关上房门,还经常把垃圾扫到老人屋子里。高君还有其他3个孩子,但是因为小儿子搬进来时她没有和其他孩子商量,不敢和其他孩子说,即使其他儿女们来看她,因为担心儿媳给她脸色看,只能匆匆说几句话就走。开始高君还同儿子儿媳辩白,总是吵得四邻皆知,后来她怕街坊嘲笑,就忍气吞声了。
这一忍就是6年,直到社区里普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高君听了讲座,找到了社区老龄委主任,跪在地上把受虐之苦一一道来。高君的情况引起居委会重视,先后对她的儿子儿媳做了说服和调解的工作。可是双方矛盾积累很深,和好没几天,就又因为琐事发生矛盾。
经过社区居委会详细稳妥的思想工作,高君终于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高利夫妇一周之内搬回自己的住宅。如今,高君虽然是独自居住,但是社区的居委会和志愿者经常照顾和看望她,她的生活仍然安稳。(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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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996年6月,高君的老伴突然病逝,她一时六神无主。这时候,小儿子高利一家三口搬来与她同住,答应照顾她,负担母亲的全部生活费用。没想到不到3个月,儿媳就开始嫌弃高君,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责骂老人。开始儿子还劝阻了几句,时间长了,儿子也对母亲冷淡起来。高君要求他们搬走,可是他们不但不走,而且对老人更加苛刻,限制高君看电视、用水、用电,甚至连老人做饭也不让用煤气。高君只好趁着儿媳不在家时,匆匆做一锅饭,一吃好几天。他们不允许高君关上房门,还经常把垃圾扫到老人屋子里。高君还有其他3个孩子,但是因为小儿子搬进来时她没有和其他孩子商量,不敢和其他孩子说,即使其他儿女们来看她,因为担心儿媳给她脸色看,只能匆匆说几句话就走。开始高君还同儿子儿媳辩白,总是吵得四邻皆知,后来她怕街坊嘲笑,就忍气吞声了。
这一忍就是6年,直到社区里普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高君听了讲座,找到了社区老龄委主任,跪在地上把受虐之苦一一道来。高君的情况引起居委会重视,先后对她的儿子儿媳做了说服和调解的工作。可是双方矛盾积累很深,和好没几天,就又因为琐事发生矛盾。
经过社区居委会详细稳妥的思想工作,高君终于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高利夫妇一周之内搬回自己的住宅。如今,高君虽然是独自居住,但是社区的居委会和志愿者经常照顾和看望她,她的生活仍然安稳。(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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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