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6世纪的英国人看重议员身份并重视议会立法,说明英国此时已初步建立法治社会,法律受到尊重,且议会拥有立法权威。溯其迹象可追至中世纪。除了西欧封建制中的契约因素和英国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体系外,英国中世纪确立的法律专业性、"先在理性"原则及其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倾向也不容忽视。从16到17世纪,英国宪政发展在什么程度上具有转型性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