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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自治”和税费改革的大背景下,村庄水利、交通等公共物品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来筹资,但“一事一议”往往无法达成一致。在没有外部资源输入的情况下,村组干部失去了人民公社时期那种体制性经济和政治资源,不能有效承担建设、维护村庄水利的责任,村庄水利这样的公共物品陷入了无法自拔的供给危机。要想有效提供村庄水利,必须实行强制性收费并能将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外生型农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