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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官管理制度既可以避免法治沦为法官的专断之治,也能够保护法官的智识性、伦理性与 交互性等动机.然而,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的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并不能保护这些动机.该项制度的不 足源于现有司法行为理论的错误.因此,在构建完善的法官管理制度过程中,应以司法行为的“社会人”理论 取代“经济人”理论,并将其作为法官管理制度研究的基础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