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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的使用和复印做了新的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部分病历可以向患者提供复印,这表明病案将是服务于全社会的一项工作.据统计,我院自2003年至2004年提供病历复印资料1 023人次,占出院病例的4.44%.其中继续治疗占23.5%、医疗保险占51.4%、公安司法取证占12.5%、医疗纠纷占5.1%、其它占7.5%.病历复印的人员主要有患者本人、家属、保险公司人员、公安司法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