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界定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

来源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httllzzwe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司法解散,是股东提出申请后法院认定公司出现正当解散事由时而裁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制度。各国法律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要件各不相同,我国《公司法》第182条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共同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为特定情形下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实践中司法解散纠纷的不断增多,如何在避免司法干预消极作用的同时保证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如何合理界定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将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正当权益的关键。
其他文献
长春市对除四害工作非常重视,尤其在市爱卫会统一领导、协调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使除四害工作分别达到了省及国家标准,"四害"监测、防制工作已形成模式.现就长春市"
<正>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
邓小平所有制理论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所有制理论.
近年来,农民精神文化需求问题日益增加,并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精准扶贫需求调查中发现,农村贫困群体面临的诸多问题都与农村文化建设紧密相关。推进农村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