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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00 户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现有基层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这种分类有其必要性,但在基层检察院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针对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探讨人员分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就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分类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管理采取的是参照或套用行政公务人员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不符合检察工作人员职业身份,不利于充分合理配备运用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正式出台,确定了分类管理改革的方向,是将现有检察院人员分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人员分类改革的必要性及基层检察院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今后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对比目前人员管理的方式,改革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具有明显必要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解决现有制度弊端的有效途径,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
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促进执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内部各类人员管理混同,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的行政管理模式,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不相对等,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因此,适时进行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切实建立一套与检察工作相适应的分类管理机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破解队伍建设发展难题
各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察人员都有着不同管理办法,不同规则制度,检察人员在本院内部的分工随意,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与行政部门的人员互相流动往往基于工作调整的需要,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限制,然而检察业务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法律专业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这种模式下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解决从事检察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混同的局面,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
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较重,但目前基层检察官还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无法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使检察官脱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全身心投入案件办理,增强业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基层检察官的办案效率。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探索和实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管理制度有其自身各自的特点,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必须从基层院现实情况出发,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1.部分基层院人员配备比例不尽合理
各基层院所在地区人口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案件数量和难易复杂程度不同,在具体人员配置上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若严格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的配置比例进行劃分,将造成部分基层院人员结构的失衡,使整体的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甚至导致工作难以开展。
2.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互换角色频繁
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较浓,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有一部分检察人员更多参与行政事务,有的行政人员经过同意就可以从事检察业务,被任命为检察官,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是普遍现象,导致基层检察院像纪检监察、政工、办公室这些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几乎都具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身份。从目前强化检察官职级待遇来看,有可能产生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力图回归业务部门的倾向,综合管理部门的压力可想而知。
3.内设检察部门职能多元化现象普遍
因人员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相对不完善,设置上不能与上级检察院做到一一对应。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还存在检察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如部分基层办公室部门工作人员不但承担后勤保障、统筹谋划、办文办会等综合性质的工作,还要承担侦查录音录像、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联络、检察委员会工作等要求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的业务性工作,在司法改革中如何正确划分这类人员也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问题之一。
4.干警思想上准备不稳定
人员分类改革的新目标、新要求,对基层检察干警触动和震动很大,就基层检察院人员现状,有些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因为本单位整体大局工作的需要,可能从事的是综合业务,进入政工、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以后,如果按照计划比例配置,检察官的数量必将大幅减少,这部分具有检察官资格却因工作大局的需要不能在业务部门工作的人员将有可能被确定为司法行政人员,不能进入检察官员额,这势必会影响这部分人的职业规划和切身感受,加之,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干警,因为工作时间短,资历浅,在改革中很难进入员额之内,检察官职位设置少,后备的准检察官多,对职务晋升看不到希望,容易产生思想上的波动,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基层检察院分类管理机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1)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各基层检察院情况不尽相同,在檢察人员分类管理职数配备方面建议给基层检察院一定的调控权,允许基层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办案工作需要对各类人员比例做出合理微调,保证设置的科学性,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针对基层检察院部分综合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多元化现象,建议在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对基层综合行政部门中从事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检委会等工作的人员作为检察业务人员,在综合部门中保留一定比例的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岗位,为科学界定人员分类管理的范围打下基础。
(3)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合理提升检察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待遇。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薪酬待遇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措施、新人新办法”,保证干警薪酬待遇不下降,资历相同或相近者待遇差距不大,以稳定干警思想,做到既保证检察官待遇水平,又不影响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既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又不造成新的阻力,尽量减少分类改革带来的冲击,保证司法改革大局的顺利推进。
作者简介:
魏培峰(1988~),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检察院,科员。
摘 要: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现有基层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这种分类有其必要性,但在基层检察院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针对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探讨人员分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就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分类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管理采取的是参照或套用行政公务人员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不符合检察工作人员职业身份,不利于充分合理配备运用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正式出台,确定了分类管理改革的方向,是将现有检察院人员分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人员分类改革的必要性及基层检察院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今后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对比目前人员管理的方式,改革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具有明显必要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解决现有制度弊端的有效途径,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
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促进执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内部各类人员管理混同,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的行政管理模式,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不相对等,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因此,适时进行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切实建立一套与检察工作相适应的分类管理机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破解队伍建设发展难题
各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察人员都有着不同管理办法,不同规则制度,检察人员在本院内部的分工随意,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与行政部门的人员互相流动往往基于工作调整的需要,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限制,然而检察业务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法律专业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这种模式下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解决从事检察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混同的局面,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
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较重,但目前基层检察官还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无法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使检察官脱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全身心投入案件办理,增强业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基层检察官的办案效率。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探索和实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管理制度有其自身各自的特点,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必须从基层院现实情况出发,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1.部分基层院人员配备比例不尽合理
各基层院所在地区人口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案件数量和难易复杂程度不同,在具体人员配置上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若严格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的配置比例进行劃分,将造成部分基层院人员结构的失衡,使整体的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甚至导致工作难以开展。
2.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互换角色频繁
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较浓,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有一部分检察人员更多参与行政事务,有的行政人员经过同意就可以从事检察业务,被任命为检察官,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是普遍现象,导致基层检察院像纪检监察、政工、办公室这些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几乎都具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身份。从目前强化检察官职级待遇来看,有可能产生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力图回归业务部门的倾向,综合管理部门的压力可想而知。
3.内设检察部门职能多元化现象普遍
因人员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相对不完善,设置上不能与上级检察院做到一一对应。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还存在检察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如部分基层办公室部门工作人员不但承担后勤保障、统筹谋划、办文办会等综合性质的工作,还要承担侦查录音录像、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联络、检察委员会工作等要求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的业务性工作,在司法改革中如何正确划分这类人员也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问题之一。
4.干警思想上准备不稳定
人员分类改革的新目标、新要求,对基层检察干警触动和震动很大,就基层检察院人员现状,有些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因为本单位整体大局工作的需要,可能从事的是综合业务,进入政工、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以后,如果按照计划比例配置,检察官的数量必将大幅减少,这部分具有检察官资格却因工作大局的需要不能在业务部门工作的人员将有可能被确定为司法行政人员,不能进入检察官员额,这势必会影响这部分人的职业规划和切身感受,加之,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干警,因为工作时间短,资历浅,在改革中很难进入员额之内,检察官职位设置少,后备的准检察官多,对职务晋升看不到希望,容易产生思想上的波动,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基层检察院分类管理机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1)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各基层检察院情况不尽相同,在檢察人员分类管理职数配备方面建议给基层检察院一定的调控权,允许基层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办案工作需要对各类人员比例做出合理微调,保证设置的科学性,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针对基层检察院部分综合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多元化现象,建议在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对基层综合行政部门中从事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检委会等工作的人员作为检察业务人员,在综合部门中保留一定比例的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岗位,为科学界定人员分类管理的范围打下基础。
(3)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合理提升检察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待遇。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薪酬待遇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措施、新人新办法”,保证干警薪酬待遇不下降,资历相同或相近者待遇差距不大,以稳定干警思想,做到既保证检察官待遇水平,又不影响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既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又不造成新的阻力,尽量减少分类改革带来的冲击,保证司法改革大局的顺利推进。
作者简介:
魏培峰(1988~),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