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农村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是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但村干部截留农村低保金的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分析其特点及发案原因,进而提出相关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目前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大,农村五保金、低保金等资金的发放相继增多,涉及农村五保低保资金的职务犯罪现象日渐严重。为了更好地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检察院2010年来所办理的涉及农村五保低保金职务犯罪案件9件12人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预防对策。
一、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均为村干部。因为村干部受乡镇政府委托,承办农村五保、低保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掌握着代领和代发五保金、低保金或存折的实权,这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2)犯罪对象均为五保金、低保金。由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五保金、低保金也相继增多,但是相应的审批和发放制度却没有相应的跟上,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方,对这些资金的发放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做法,这给在第一线经办这些资金的村干部的违法犯罪有机可乘。
(3)犯罪手段直接。在该院所查办的9件涉及农村五保低保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利用代领和代发五保金、低保金或存折的便利,直接截留、冒领五保金、低保金。
(4)犯罪传染性强。调研中发现,此类犯罪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当某一个村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获得了好处之后,其他村的村干部也会竞相效仿。如我院查办的黄关镇龙吟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截留手段,将该村的部分五保金予以私分,该镇陡水村、正江村等村干部得知后,也采取同样手段截留本村部分五保金、低保金予以私分。
(5)窝案、串案现象严重。在所查办的涉及农村五保低保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多,村支部或村委全“一班人”一拍既合,共同合谋侵吞、截留五保低保资金,中饱私囊,从而造成此类犯罪较多的窝案串案。
二、原因分析
(1)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法纪意识、为民意识淡薄。通过调查发现,很多涉案的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如我院查办的12名涉案人员,高中文化的仅为2人,6人为初中文化,4人为小学文化。此外,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相对很薄弱,一些村干部既不学法也不懂法。甚至有个别村干部认为工资低,截留点低保金、五保金出来发点补助,没有什么大不了,被发现了最多将钱退出来,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违法犯罪行为。
(2)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没有得到切实履行。涉案村多为山区村,各自然小山村之间交通不便,各个村干部分管各个自然小山村,村民大会、村资金管理小组等一些有效的基层民主制度根本无法贯彻实施,造成村财务管理混乱,给了村干部贪污犯罪可乘之机。还有村干部换届选举工作没有按照法律严格进行,造成一些村干部任职期长达十几年,长期缺乏民主制度监督的工作环境也为村干部贪污犯罪提供了方便。
(3)农村五保、低保工作缺乏透明度。由于村委干部不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导致群众对低保、五保等工作认识不足,对享受低保、五保情况不清楚,无法进行监督。如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五保户对自己应领多少五保金根本不清,村干部给多少就领多少;在低保金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4)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一是农村五保、低保对象的确定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的监控制度管理不严,落实不够具体。现行制度主要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缺少对统计、上报、发放等环节的实际监控和防范制度,为一些村干部套取五保金、低保金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配备往往较少,工作量大,人员变动快,致使审核流于形式。三是不同岗位的村委干部之间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形成权力利益圈,共同截留、私分农村五保金、低保金。四是乡镇政府与县民政局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业务监督出现空白,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预防建议
(1)加强法制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村干部素质。通过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教育,让村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法律意识、廉政意识,真正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农村五保低保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首先要建立乡镇民政干部定期、不定期调查走访制度。其次要坚持两榜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程序评议审查农村低保对象。此外,还要加大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同时设置举报信箱或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以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要在农村基层组织建立行之有效的村民监督管理机制,监督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资金管理等制度贯彻实施。县、乡级财政要加大对边远山区民主政策贯彻的资金和人员的投入,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负责村委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基层组织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3)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监督落实工作。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五保低保资金申报、审批、发放等环节实行公示公开、“阳光操作”,使广大农村群众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审核和监督,严防虚报、冒领、截留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救助。
(4)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优先查办、快办快结,以查办案件的成效构筑法律威慑力防线。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惠农强农政策的真正落实。此外,检察还可以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积极警示教育宣传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孙岳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以富阳市为例.《桂海论丛》,2008(6)
[2]徐仲军,匡锦华,江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22)
[3]宫厚军.浅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以和谐社会构建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8(5)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目前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大,农村五保金、低保金等资金的发放相继增多,涉及农村五保低保资金的职务犯罪现象日渐严重。为了更好地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检察院2010年来所办理的涉及农村五保低保金职务犯罪案件9件12人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预防对策。
一、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均为村干部。因为村干部受乡镇政府委托,承办农村五保、低保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掌握着代领和代发五保金、低保金或存折的实权,这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2)犯罪对象均为五保金、低保金。由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五保金、低保金也相继增多,但是相应的审批和发放制度却没有相应的跟上,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方,对这些资金的发放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做法,这给在第一线经办这些资金的村干部的违法犯罪有机可乘。
(3)犯罪手段直接。在该院所查办的9件涉及农村五保低保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利用代领和代发五保金、低保金或存折的便利,直接截留、冒领五保金、低保金。
(4)犯罪传染性强。调研中发现,此类犯罪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当某一个村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获得了好处之后,其他村的村干部也会竞相效仿。如我院查办的黄关镇龙吟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截留手段,将该村的部分五保金予以私分,该镇陡水村、正江村等村干部得知后,也采取同样手段截留本村部分五保金、低保金予以私分。
(5)窝案、串案现象严重。在所查办的涉及农村五保低保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多,村支部或村委全“一班人”一拍既合,共同合谋侵吞、截留五保低保资金,中饱私囊,从而造成此类犯罪较多的窝案串案。
二、原因分析
(1)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法纪意识、为民意识淡薄。通过调查发现,很多涉案的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如我院查办的12名涉案人员,高中文化的仅为2人,6人为初中文化,4人为小学文化。此外,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相对很薄弱,一些村干部既不学法也不懂法。甚至有个别村干部认为工资低,截留点低保金、五保金出来发点补助,没有什么大不了,被发现了最多将钱退出来,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违法犯罪行为。
(2)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没有得到切实履行。涉案村多为山区村,各自然小山村之间交通不便,各个村干部分管各个自然小山村,村民大会、村资金管理小组等一些有效的基层民主制度根本无法贯彻实施,造成村财务管理混乱,给了村干部贪污犯罪可乘之机。还有村干部换届选举工作没有按照法律严格进行,造成一些村干部任职期长达十几年,长期缺乏民主制度监督的工作环境也为村干部贪污犯罪提供了方便。
(3)农村五保、低保工作缺乏透明度。由于村委干部不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导致群众对低保、五保等工作认识不足,对享受低保、五保情况不清楚,无法进行监督。如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五保户对自己应领多少五保金根本不清,村干部给多少就领多少;在低保金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4)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一是农村五保、低保对象的确定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的监控制度管理不严,落实不够具体。现行制度主要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缺少对统计、上报、发放等环节的实际监控和防范制度,为一些村干部套取五保金、低保金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配备往往较少,工作量大,人员变动快,致使审核流于形式。三是不同岗位的村委干部之间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形成权力利益圈,共同截留、私分农村五保金、低保金。四是乡镇政府与县民政局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业务监督出现空白,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预防建议
(1)加强法制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村干部素质。通过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教育,让村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法律意识、廉政意识,真正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农村五保低保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首先要建立乡镇民政干部定期、不定期调查走访制度。其次要坚持两榜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程序评议审查农村低保对象。此外,还要加大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同时设置举报信箱或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以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要在农村基层组织建立行之有效的村民监督管理机制,监督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资金管理等制度贯彻实施。县、乡级财政要加大对边远山区民主政策贯彻的资金和人员的投入,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负责村委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基层组织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3)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监督落实工作。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五保低保资金申报、审批、发放等环节实行公示公开、“阳光操作”,使广大农村群众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审核和监督,严防虚报、冒领、截留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救助。
(4)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优先查办、快办快结,以查办案件的成效构筑法律威慑力防线。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惠农强农政策的真正落实。此外,检察还可以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积极警示教育宣传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孙岳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以富阳市为例.《桂海论丛》,2008(6)
[2]徐仲军,匡锦华,江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22)
[3]宫厚军.浅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以和谐社会构建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