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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原《条例》)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13年来,在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92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6164万批,货值25954多亿美元,约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额的37.5%,其中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48万批,货值473亿美元。
随着我国加入WTO,2002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修订了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新修订《商检法》)。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订《商检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行为的规范化等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新《条例》与现行的《条例》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
新《条例》将现行《条例》的六章六十一条,改为六章六个三条,其中,总则和法律责任章节作了重大修改。新《条例》增加和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和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新《条例》首先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次,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第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除了对《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进行细化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行政许可项目。第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第五,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总之,新《条例》在检验内容上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要求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更具体地说,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时代精神、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国际规则和中外企业利益。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新《条例》对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新《条例》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理顺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