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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是一项有利于老百姓的惠民工程,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却容易遇到“硬骨头”——违法建筑拆除。因拆违无经济补偿,阻力较大,容易引发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镇政府在实施一项老旧小区整治项目时就遇到了这个难题。尽管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执法机关依法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履行了强拆中对处罚对象所须履行的必要程序,但因忽略了对违法建筑物内合法财物进行妥善处置,最终导致败诉。
案例
2013年初,浙江省×市×镇出台了关于×老旧住宅小区的治理方案,并于同年依据该方案对此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镇人民政府履行了公告、催告等程序,要求相关业主对车棚与房屋之间的公共场地、阳台下面、围墙与房屋之间的违法违规搭建物限期自行拆除。但其中一幢房屋的业主罗某对公告、催告内容置若罔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最终导致被强拆。
强制拆除当日,由于工作人员未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和生活设施进行清点和搬离,致使罗某安装的马桶、热水器以及衣柜等部分生活设施和家具在拆除中被损毁。
罗某称,这房屋是他在2010年向别人购置所得,购买时房屋南面与车棚之间就是一个封闭的院子,两边有墙与邻居相隔,上面有屋顶,应当是合法建筑。之后,他又把院子分割成两个房间用于生活居住,并在房屋内安装了空调、冰箱、马桶、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罗某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他所有的房子、砸毁屋内财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该案经×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区法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罗某要求确认拆除屋顶及墙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但确认镇政府强拆时损毁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和生活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市中院维持了该判决。
说法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然而,建筑物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内的物品也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可以一并清除。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毁损的,该行政行为将被认定违法,行政机关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罗某房屋最初建设时,其南面与车棚之间的院子上面并没有加盖屋顶作为房屋使用。该院子被擅自加盖后,罗某又用墙体将院子分割成两个房间用以生活,改变了原先的房屋规划设计,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应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涉案房屋南面院子违法加盖的屋顶在罗某购房时已经存在,但因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不影响对院子性质的认定。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发布了一次公告、两次限期自行拆除通知,罗某仍逾期未拆,镇政府继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镇政府认为,罗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屋内财物的毁损结果应由罗某自行承担。实则不然。建筑内的物品和生活设施属于罗某的合法财产,罗某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波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对建筑内的财物进行清点,并妥善处置。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河南省高院审理的蒋某诉×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县住建局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搬运,但未对搬运出去的物品做妥善交接,造成部分物品损坏丢失,×县人民政府因此被判决赔偿蒋某财物损失2万元。
可见,行政机关仅仅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物进行清点、搬离是不够的,还应当做好妥善交接或委托保管工作,否则仍应对当事人财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當注意证据的留存与保全,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经尽到谨慎、妥善的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已对当事人财物做出了妥善处置,但若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案件仍存在败诉风险。
那么,在拆违实践时,行政机关具体应当如何作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标准答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
浙江省×市×镇政府在实施一项老旧小区整治项目时就遇到了这个难题。尽管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执法机关依法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履行了强拆中对处罚对象所须履行的必要程序,但因忽略了对违法建筑物内合法财物进行妥善处置,最终导致败诉。
案例
2013年初,浙江省×市×镇出台了关于×老旧住宅小区的治理方案,并于同年依据该方案对此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镇人民政府履行了公告、催告等程序,要求相关业主对车棚与房屋之间的公共场地、阳台下面、围墙与房屋之间的违法违规搭建物限期自行拆除。但其中一幢房屋的业主罗某对公告、催告内容置若罔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最终导致被强拆。
强制拆除当日,由于工作人员未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和生活设施进行清点和搬离,致使罗某安装的马桶、热水器以及衣柜等部分生活设施和家具在拆除中被损毁。
罗某称,这房屋是他在2010年向别人购置所得,购买时房屋南面与车棚之间就是一个封闭的院子,两边有墙与邻居相隔,上面有屋顶,应当是合法建筑。之后,他又把院子分割成两个房间用于生活居住,并在房屋内安装了空调、冰箱、马桶、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罗某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他所有的房子、砸毁屋内财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该案经×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区法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罗某要求确认拆除屋顶及墙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但确认镇政府强拆时损毁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和生活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市中院维持了该判决。
说法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然而,建筑物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内的物品也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可以一并清除。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毁损的,该行政行为将被认定违法,行政机关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罗某房屋最初建设时,其南面与车棚之间的院子上面并没有加盖屋顶作为房屋使用。该院子被擅自加盖后,罗某又用墙体将院子分割成两个房间用以生活,改变了原先的房屋规划设计,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应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涉案房屋南面院子违法加盖的屋顶在罗某购房时已经存在,但因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不影响对院子性质的认定。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发布了一次公告、两次限期自行拆除通知,罗某仍逾期未拆,镇政府继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镇政府认为,罗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屋内财物的毁损结果应由罗某自行承担。实则不然。建筑内的物品和生活设施属于罗某的合法财产,罗某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波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对建筑内的财物进行清点,并妥善处置。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河南省高院审理的蒋某诉×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县住建局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搬运,但未对搬运出去的物品做妥善交接,造成部分物品损坏丢失,×县人民政府因此被判决赔偿蒋某财物损失2万元。
可见,行政机关仅仅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物进行清点、搬离是不够的,还应当做好妥善交接或委托保管工作,否则仍应对当事人财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當注意证据的留存与保全,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经尽到谨慎、妥善的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已对当事人财物做出了妥善处置,但若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案件仍存在败诉风险。
那么,在拆违实践时,行政机关具体应当如何作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标准答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