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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往往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才正式启动,而此前影响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已经完成。如果缺乏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有效监督,则无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减刑、假释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同步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扩大同步监督的范围,加强对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