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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行为具有隐秘性、狡猾性和高度的犯罪黑数等特质,唯有通过知情的公务人员对其进行检举,才可能真正有效反腐。但欲检举贪腐的公务人员面临外部社会评价和内部行政伦理的困境,外部社会认为检举是告密,内部行政伦理要求公务人员对组织忠诚;以及检举后检举人可能面对更多的风险或危险。因此,我们应该培育新的检举文化,突破“单位本位”思想,肯定检举者的社会价值;革新行政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