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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不断征地过程就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政府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征地造成大量土地征而不用,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得农民最根本的物质保障——土地大量缺失。同时,由于征地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城乡二元分割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一方面,政府要以公利性作为自身的本质属性。摆正自己的公益人的角色。不能把征地作为手段,以自身利益和寻租作为最终目的;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必须针对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上安排和创新,化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